物業經理人

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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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修正)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0**年12月1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20**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20**年4月2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管理,決定對《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p>

  二、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p>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的消防產品。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非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建設工程擬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得使用;對已經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對依法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備案抽查對象的要求報送相關材料,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審查:

  “(一)建筑面積超過五千平方米的地下建設工程;

  “(二)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居住建筑?!?/p>

  六、將第四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依法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消房驗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驗收結論。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滿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備案;變更消防設計的,應當重新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抽查并公告檢查結果?!?/p>

  七、刪法第五條。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職責,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并保持消防車道通暢和消防給水系統完好有效?!?/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建筑物、場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存在火災隱患確實需要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向社會公布?!?/p>

  十、將第六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除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能力外,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維護保養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測試,維護保養合同和檢測報告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建筑物、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p>

  十一、將第七條改為第十一條,“已交付使用的含有多個業主的建筑物”修改為“已交付使用的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十二、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督促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設施、器材需要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對于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需要從專項維修資金支出整改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予以核撥?!?/p>

  十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經營下列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公眾聚集場所;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三)建筑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p>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單位應當組織下列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四)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人員;

  “(五)消防設施安裝、維護、檢測人員,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

  “(六)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七)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工作的操作人員;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訓的人員?!?/p>

  十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消防監督檢查”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加強對整幢出租或者承租戶相對集中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八、刪除第十二條。

  十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及搶險救援時,現場總指揮員有權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p>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依據國家、省、市公安機關確定的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公安派出所每半年一次將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p>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安裝或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變更消防設計未重新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p>

  二十三、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二)項:“自動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將第二款中的“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p>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未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或者未保持消防車道通暢、消防給水系統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作出臨時查封決定和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后,應當于二十四小時內抄送轄區公安派出所,由轄區公安派出所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p>

  二十七、將法規中的“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修正版全文)

 ?。?0**年5月31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12月1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20**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20**年4月2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支持并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鎮)、社區(村)組建義務消防隊,增強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義務消防隊的培訓和指導。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公開招聘合同制消防員。合同制消防員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管理,參與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合同制消防員的所需經費列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五條建設工程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的消防產品。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非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建設工程擬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得使用;對已經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條對依法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按照備案抽查對象的要求報送相關材料,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審查:

 ?。ㄒ唬┙ㄖ娣e超過五千平方米的地下建設工程;

 ?。ǘ┙ㄖ叨瘸^五十米的居住建筑。

  第七條依法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消防驗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驗收結論。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備案;變更消防設計的,應當重新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抽查并公告檢查結果。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職責,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并保持消防車道通暢和消防給水系統完好有效。

  第九條建筑物、場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存在火災隱患確實需要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業主或者委托管理者,應當定期組織檢測、維護,確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除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能力外,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維護保養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測試,維護保養合同和檢測報告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建筑物、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十一條已交付使用的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業主或者使用人對自己專有、專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協商,建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建筑物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袷貒矣嘘P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ǘ┚S修、保養自己專有、專用部分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ㄈ┪形飿I管理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督促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設施、器材需要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對于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需要從專項維修資金支出整改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予以核撥。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付▽H素撠熛腊踩芾砉ぷ?;

 ?。ǘ┙⒔∪腊踩贫?,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下,定期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ㄈφ加?、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ㄋ模ㄖ锕灿胁糠窒涝O施、器材、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ㄎ澹┒酱贅I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業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ㄖ锕灿胁糠纸M織實施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ㄆ撸┌l生火災事故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前款規定的相關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經營下列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娋奂瘓鏊?;

 ?。ǘ┮兹家妆kU品場所;

 ?。ㄈ┙ㄖ娣e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組織下列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ㄒ唬┫腊踩攸c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ǘ┫腊踩熑稳?;

 ?。ㄈ┫揽刂剖抑蛋嗳藛T;

 ?。ㄋ模┫拦こ淘O計、施工、監理人員;

 ?。ㄎ澹┫涝O施安裝、維護、檢測人員,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

 ?。┻M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ㄆ撸氖乱兹家妆kU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工作的操作人員;

 ?。ò耍┢渌婪ㄐ枰嘤柕娜藛T。

  第十七條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維護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承租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維護公共安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加強對整幢出租或者承租戶相對集中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學校校舍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已投入使用的校舍不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學校應當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下制定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整改方案并予以實施,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及時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及搶險救援時,現場總指揮員有權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依據國家、省、市公安機關確定的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公安派出所每半年一次將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安裝或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變更消防設計未重新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腊踩攸c單位未將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ǘ┳詣酉老到y維護保養合同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ㄈ┳詣酉老到y的年度技術檢測報告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未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或者未保持消防車道通暢、消防給水系統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作出臨時查封決定和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后,應當于二十四小時內抄送轄區公安派出所,由轄區公安派出所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有關消防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物業公司指定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ㄒ唬┱J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ǘ┙M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ㄈ┙洺z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ㄋ模┍O護動火作業;

 ?。ㄎ澹┕芾硐榔鞑脑O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ㄈ?、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ㄆ撸┙拥交馂膱缶?,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備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二、實行業主(住戶)防火責任制,各業主為其名下物業的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承擔相應消防安全責任。

  三、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四、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五、園區內嚴禁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園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切勿明火試漏。

  七、本小區內任何商鋪必須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八、小區范圍內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廢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九、業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公司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按規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只滅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廣州市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3只滅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以上)。

  十、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護下,方可作業。

  十一、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物業公司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源開關、燃氣閥門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員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十二、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于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存放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夾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造成火險的;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冶、電氣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的;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的;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6、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7、拒絕、刁難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8、故意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或擾亂火場秩序,影響滅火救災的;

  9、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的;

  10、其他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的行為。

  十三、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發生火災后,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2、涂改、轉借、出租消防安全許可證的;

  3、賓館、酒店、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裝修材料的;

  4、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險隱患的,或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5、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謊報火警的;

  7、發生火災后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的;

  8、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從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

  9、擅自銷售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質量鑒定和認證的消防產品的;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執行。

篇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13)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

 ?。?0**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8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當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站等重要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市政消火栓,并與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設置資料報市、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部門認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筑,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八條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九條 設置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

  高層建筑和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建筑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等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作燃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助燃氣體、壓縮氣體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十條 營業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建立臺賬。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全體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人負責。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高層公共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明顯標識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

  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除安裝公用防盜設施外,禁止住戶在公用樓道設置柵欄以及其他障礙物。

  第十四條 學校、科技館、文化館、體育館(場)、影劇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規定的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防雷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商鋪的開設與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十六條 銷售消防產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維修消防產品應當在維修后的產品上張貼維修標識,標明維修單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規定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和維修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消防產品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信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隨機抽取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

  第十九條 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和棚屋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巡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利用農村既有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蓪蛹皟蓪右陨系慕ㄖ乖陂T窗設置防護欄、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ǘ﹩螌咏ㄖ娣e超過二百平方米或者單層居住人數超過三十人的建筑物,每個樓層應當至少設有兩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

 ?。ㄈ┙洜I場所應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應當與住宿部分隔開;

 ?。ㄋ模┓课蓦姎饩€路及電器安裝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ㄎ澹┡鋫鋺闭彰?、安全出口標志、疏散標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財產損失輕微的火災所引起的糾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行政機關和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報警、自行處理且現場尚未清理的火災事故,當事人請求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的,應當在火災發生后十日內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調查。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公民對消防執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福利院、寄宿制學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20**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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