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青島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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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

 ?。?0**年8月29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20**年9月25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其中,農民自建住宅僅適用本條例關于民用建筑節能的鼓勵和扶持性規定。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民用建筑節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用建筑節能應當堅持節約資源、安全環保、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民用建筑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研發推廣、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建設、農民自建住宅節能、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宣傳和獎勵等。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建立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制度。凡采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節能效果優于國家標準和地方規定的,可以申報市級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評定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鼓勵和扶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企業研究開發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企業購置用于民用建筑節能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十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適時發布民用建筑節能推廣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

  第十一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民用建筑節能的技術規定,編制相關圖集,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戶計量收費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內供熱設施必須按照分戶計量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

  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三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科學研究、標準制定和推廣應用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對民用建筑節能,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節能

  第十五條 對單體建筑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設項目和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建筑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制度。

  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項目合理用能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確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項目能耗指標,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委托設計時,應當如實告知經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能耗指標。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和項目能耗指標進行設計。

  第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居住建筑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項目能耗指標。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和項目能耗指標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 使用中央空調系統的民用建筑,其中央空調系統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邀請相關專家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的人員,對民用建筑的圍護結構、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出具民用建筑節能驗收報告。未進行節能查驗或者節能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民用建筑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發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約定保修期限高于五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居住建筑共用部位保溫工程的保修期滿后,其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筑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對改造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分析評價,依據評價結果編制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節能要求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既有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優先列入節能改造計劃:

 ?。ㄒ唬┙泴S胁糠终冀ㄖ锟偯娣e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申請的;

 ?。ǘI主所屬單位相對集中的。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率先進行節能改造。

  第二十三條 已列入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既有民用建筑以及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既有民用建筑不得列入節能改造計劃。

  對屬于歷史優秀建筑的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論證,并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與舊城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修繕、熱源系統改造等結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既有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節能改造,應當經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專有部分的節能改造應當充分尊重所有權人的意愿。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應當按照隸屬關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物所有權人承擔。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和扶持政策,鼓勵社會資金采用多種模式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提供民用建筑節能服務。投資人有權按照約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獲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市公共建筑重點用能單位及其年度用能限額。

  公共建筑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耗超出年度用能限額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制定相應的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建筑運行能耗統計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調查統計,如實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數據。

  第三十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室內空調溫度設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攝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參照前款規定,對室內溫度進行合理調控。

  第三十一條 建筑照明工程應當選用節能型產品,在保證照明質量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電耗。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熱源、熱網、換熱站及建筑物(熱力入口)供熱量進行計量和統計,并將數據如實報告城市供熱管理機構。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對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并進行日常監測和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民用建筑項目采用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淺層地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項目使用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中的技術和產品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五條 本市新建十二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賓館、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技術設計,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對因規劃、技術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當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對具備條件的民用建筑,鼓勵其建設單位使用太陽能光伏發電與建筑一體化技術。

  第三十六條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不影響建筑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裝使用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風貌保護區范圍內的既有民用建筑安裝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城市風貌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對民用建筑的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材料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評估、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能效測評及商品房銷售等環節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區(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完成情況、集中供熱分戶計量推行情況、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監測系統,對民用建筑的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并定期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匆幎ㄟM行項目合理用能評估的;

 ?。ǘ┪窗匆幎▽⒃u估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查的;

 ?。ㄈ┪慈鐚崒㈨椖磕芎闹笜烁嬷O計單位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一的罰款:

 ?。ㄒ唬┪窗匆幎ò惭b計量裝置和調控裝置的;

 ?。ǘ┪窗匆幎ㄅ渲锰柲軣崴到y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0號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經20**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八年八月一日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 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由有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

  第二十七條 居住建筑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一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并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υO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ǘΣ环厦裼媒ㄖ澞軓娭菩詷藴实脑O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ㄈκ┕D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ㄋ模┎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魇净蛘甙凳驹O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ǘ┟魇净蛘甙凳臼┕挝皇褂貌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ㄈ┎少彶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ㄋ模┦褂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磳M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ǘ┦褂貌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ㄈ┦褂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窗凑彰裼媒ㄖ澞軓娭菩詷藴蕦嵤┍O理的;

 ?。ǘw、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2013修正)

  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0月13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6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8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哈爾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

  農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暫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以非黏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節土、環保等功能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條例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建筑物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應用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四條 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墻體材料改革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發展改革、經濟、國土資源、房產住宅、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審計、稅務、工商、供熱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規劃區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發展應用以新建民用建筑為重點,逐步推進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發展應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技術開發、生產和建筑節能相關的活動;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民的建筑節能、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推廣生產、使用下列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ㄒ唬┓丘ね链u、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質墻板、輕質復合保溫墻板以及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

 ?。ǘ┬滦蛪w節能技術;

 ?。ㄈ┪菝姹?、隔熱技術與產品;

 ?。ㄋ模┕澞荛T窗保溫和密閉技術;

 ?。ㄎ澹┘泄岷蜔?、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膳嵯到y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ㄆ撸├锰柲?、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

 ?。ò耍┙ㄖ彰?、采暖、通風、空調節能技術與產品;

 ?。ň牛┢渌澞苄Ч@著的技術和產品。

  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企業生產新研發的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應當依法制定企業產品標準,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以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名義銷售、使用墻體材料和建筑產品的,應當取得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確認。

  需要進行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確認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質量檢測報告、產品標準、新產品鑒定書等資料。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予以確認,并頒發確認證書。確認證書的有效期限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外埠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進入本市建筑市場應用的,應當到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確認或者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的目錄。

  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使用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確認或者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

  第三章 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實心黏土磚生產設施、擴大生產規?;蛘呤褂每屯辽a實心黏土磚。

  對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磚瓦窯(場),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逐步復墾;占用非耕地的,建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扶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和臨時建筑設施,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

  縣(市)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停止使用實心黏土磚。

  為保持原建筑風貌,保護建筑、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維修項目,可以使用實心黏土磚。

  第十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ㄔO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設計使用或者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進行工程建設;

 ?。ǘ┰O計單位在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

 ?。ㄈ┦┕D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違反規定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設計,予以審查通過;

 ?。ㄋ模┦┕挝晃窗凑帐┕D設計文件要求施工,擅自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或者搭建臨時建筑設施使用實心黏土磚;

 ?。ㄎ澹┍O理單位未履行監督職責,允許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施工;

 ?。┢渌`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預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市、縣(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財政、審計以及上級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或者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條 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墻體抹面前10個工作日內通知墻改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接到核查通知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證明。

  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不得將返退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下列支出:

 ?。ㄒ唬┮M、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ǘ┬滦蛪w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ㄈ┬滦蛪w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ㄋ模┌l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ㄎ澹┓龀中滦蛪w材料生產基地建設;

 ?。┐魇掷m費;

 ?。ㄆ撸┡c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本條前款(一)、(二)、(三)、(四)、(五)項支出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二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計劃,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四章 建筑節能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建筑節能規劃。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本縣(市)建筑節能規劃。

  建筑節能規劃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項目立項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有節能專篇,并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战ㄖ澞芤蠛徒ㄖ澞軓娭菩詷藴饰泄こ添椖康脑O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和監理;

 ?。ǘ┎坏蒙米孕薷墓澞茉O計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第二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一并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經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填寫《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節能設計。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進行監理。凡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節能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器具,不得允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實施建筑工程保溫體系隱蔽工程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組織進行建筑工程節能專項驗收,形成節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根據國家規定范圍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申請標識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申請標識,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對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應當逐步進行圍護結構和采暖供熱、空調通風、供電照明等用能系統的節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應當作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重點。

  對既有建筑實施大型修繕的,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四條 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節能測評機構進行建筑物能耗情況測評。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節能措施以及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公示或者載明的基本信息應當真實、可靠。

  第三十六條 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標準。對超過用能指標或者未達到室內環境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

  第三十七條 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筑物時,不得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保溫層和室內采暖系統。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ㄒ唬┢髽I新建、擴建、改建實心黏土磚生產設施、擴大生產規?;蛘呤褂每屯辽a實心黏土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ǘ┙ㄔO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設計使用或者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進行工程建設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實心黏土磚量處以每立方米200元罰款;

 ?。ㄈ┰O計單位在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設計中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挝晃窗凑帐┕D設計文件要求施工,擅自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或者搭建臨時建筑設施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實心黏土磚量處以每立方米200元罰款;

 ?。ㄎ澹┦┕D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違反規定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設計,予以審查通過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O理單位未履行監督職責,允許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施工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ㄔO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責令停止施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ㄔO單位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節能標準的,按照單位工程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ǘ┰O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ㄈ┦┕D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將未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按照單位工程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挝晃窗凑战ㄖ澞茉O計文件和技術規范施工,情節嚴重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ㄎ澹┍O理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理,允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節能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器具的,按照單位工程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ㄒ唬┙ㄔO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施工驗收規范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責令組織驗收或者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整改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ǘ┓康禺a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的,責令整改,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墻改節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2月1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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