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發展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用水,維護城市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以發展供水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為原則。
第四條 城市供水應當首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發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用水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鼓勵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健全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城市供水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
城市供水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水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變更。
第八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對城市供水水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調配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城市供水水源狀況,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調配計劃。
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調配計劃不能滿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條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動。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第十一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測。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戶供水設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用戶供水設施是指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三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以下簡稱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并將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市水務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建設。
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管理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者供水企業組織投資建設,并實行業主負責制。
用戶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
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水壓加壓設施。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項目應當向市水務主管部門申請立項。
市水務主管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后應當對該項城市供水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進行審查,并于三十日內給予答復。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發給《城市供水工程項目批準書》;不符合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項目批準書》后,應當依法辦理有關用地及報建手續。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節約用水設施應當有市水務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應當逐步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者其他節水措施,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用水量。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用水單位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規定的,用水單位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整治改進。
;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并經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承擔,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必須經市技術監督部門認證。
市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認證結果。
市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監督、(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市水務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參加。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水表及水表之前的用戶自建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應當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產權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轉移,但高層建筑的水壓加壓設施除外。
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受移交之日起二十日內,保證該城市供水工程具備通水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務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可以認定該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未經認證;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證規定水壓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或者市水務主管部門審定的技術設計方案的;
(四)節水設施不符合有關節水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企業不得接受移交。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的,供水企業可以拒絕通水。
第二十八條 用戶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質。
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不得將其用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連接。
第二十九條 除
供水企業因更新改造必須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工程。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工程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并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及市規劃國土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應當按經批準的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方案及相應的補救方案進行工程建設。
第三十條 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于開工前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該保護措施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章 供水企業及用戶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是指依法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承擔城市供水的法人。
非供水企業,不得從事城市供水業務。
政府鼓勵、引導供水企業組建供水企業集團,實行規模經營。
第三十三條 設立供水企業,應當經市水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申領供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供水企業實行資質審查制度。
供水企業資質審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資質經審查確認為不合格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在限期內仍不合格的,市水務主管部門可指令具有合格資質的供水企業對其進行托管。
托管期間,被托管的供水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歸托管的供水企業。
托管期間被托管的供水企業資質達到合格的,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即時解除托管。
托管期滿供水企業資質仍不合格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調配計劃,組織生產城市供水。
第三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公眾公布本年度供水服務目標和服務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務目標的實施結果。
供水服務目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水服務水壓;
(二)供水水質;
(三)搶修及時率;
(四)抄表、收費服務;
(五)其他服務指標。
第三十八條 符合城市規劃及用水地點具備供水條件的,供水企業不得拒絕或者停止供水,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
全水質檢測制度,保證其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衛生防疫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
市水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不低于最低服務水壓。
最低服務水壓及水壓的測定、監督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錄用戶水表讀數。
供水企業可以委托水壓加壓設施的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機構抄錄用戶水表讀數。受委托抄錄水表讀數的機構不得因此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自行確定或者改變用戶的用水性質或者用水定額。
第四十二條 供水企業或者受委托抄錄水表讀數的機構應當按抄錄的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四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定期向市水務主管部門報告供水、水費收取的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直接影響供水的重要設施、設備發生事故的,供水企業應當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報告市水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不間斷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供水,并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工程施工;
(二)設備維修;
(三)其他確需停水的情形。
供水企業一次暫停供水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應當報市水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供水企業暫停供水的,應當將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時間及恢復供水的時間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主管部門,并通知用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造成停水超過十二小時的,供水企業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質分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組織的用水;
(三)工業用水;
(四)商業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飲食服務業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消防、環衛、綠化用水;
(九)其他用水。
第四十八條 使用城市供水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用水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
(二)用水性質;
(三)生產規模;
(四)月用水量;
(五)耗水狀況;
(六)節水措施;
(七)供水企業認為與用水有關的相應資料。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住宅區管理機構自住宅區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內統一向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
第四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確定用水性質,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確定的用水性質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水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如認為確定用水性質違背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供水企業改正,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如認為確定用水性質無誤的,也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條 用水性質一經核定,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核定的用水性質與用戶簽訂《城市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業與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水性質。
《城市供用水合同》的標準格式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自《城市供用水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開始提供城市供水。
第五十二條 用戶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和更換,有關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
供水企業應當負責對用戶水表之前的城市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管理和更新改造。
用戶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其用戶負責維修、管理。
第五十三條 非高層建筑公共蓄水池的業主應當委托供水企業每半年對其公共蓄水池進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質二次污染。
高層建筑的公共蓄水池由其物業管理機構負責清洗和消毒。
市水務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應當對公共蓄水池的清洗和消毒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五十五條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水 費
第五十六條 城市供水應當按供水成本加稅費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水費標準,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實行分級加價收費,消防、環衛和綠化用水按成本價收費,其他用水合理計價。
居民生活用水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百分之八。
供水凈資產利潤率為年水費總額減稅減供水成本與年供水凈資產總額之比。
第五十八條 市物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凈資產核算辦法。
供水凈資產利潤率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每年核算一次。
第五十九條 市物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根據供水凈資產利潤率確定水價基價。水價基價經市政府核準后向社會公眾公布。
第六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設立“水費調節基金”,“水費調節基金”應當在銀行開設專門帳戶,專項用于穩定水價,不得挪作他用。
供水企業應當每年向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水務主管部門報告“水費調節基金”的收入情況,并接受市物價部門、審計部門和水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居民生活用水超過基價水費部分的水費,應當全額列入“水費調節基金”。供水企業的供水利潤率高于百分之八的凈資產利潤率的,超出部分應當全額列入“水費調節基金”。
第六十二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利潤率低于百分之六的凈資產利潤率的,經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審核后,由“水費調節基金”補貼供水企業。
經“水費調節基金”全額補貼水費仍低于百分之六的凈資產利潤率的,供水企業可以申請調整水價。
第六十三條 調整水價應當經市水務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調價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調價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眾公布。
水價一年內至多只能調整一次。
第六十四條 供水企業經營城市供水應當按市政府公布的水價標準收取水費,并按用戶
的實際用水量計收水費。用戶應當按實際用水性質和實際用水量交納水費。
供水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供水企業可以委托水壓加壓設施的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機構代收水費。受委托機構不得分攤水損耗、自行調高水價或者以代收水費為由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高層建筑用水經加壓的,水壓加壓設施的管理機構可以向用戶收取加壓費。加壓費的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 產權未移交或者未受委托的水壓加壓機構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機構不得改變用戶的用水性質或者定額,不得向用戶分攤水損耗,不得向用戶收取水費、加壓費或者其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供水企業或者受委托機構收取水費,應當發給用戶《水費交納通知書》?!端M交納通知書》應當標明以下內容:
(一)抄錄水表日期及水表讀數;
(二)本期實際用水量;
(三)本期應交水費總額;
(四)交納水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六十八條 用戶應當按《水費交納通知書》規定的時間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的,供水企業或者其委托機構可按日加收應交水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納的,供水企業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提前十日通知用戶。
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交納了足額水費和滯納金的,供水企業應當即時恢復供水。
第六十九條 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水費交納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異議,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
用戶對供水企業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自接到答復之日起七日內向市水務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確認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供水企業及用戶。
異議期間,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七十條 供水企業或者受委托機構不按規定收取水費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并向其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供水企業或者被委托機構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條件采取節水措施而未能采取或者使用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后仍未改正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處以所消費水量五倍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未經質量認證的供水管
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超過期限仍未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補救措施是無效的,由供水企業予以改正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此產生的費
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質污染的,應當負責賠償供水企業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損壞的,應當負責維修,賠償供水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并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處以實際損失五倍的罰款。
由供水企業自行維修的,維修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城市供水工程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規定,非法從事城市供水業務或者轉讓城市供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立即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造成供水企業或者用戶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供水企業的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改正;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供水企業造成供水管網水壓低于最低服務水壓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維修或者更新改造,期限屆滿仍未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由主管部門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按其實際的用水性質和用水量補交水費,并處以應交水費三倍的罰款。
前款實際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根據其最高日用水量確定。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盜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補交水費,并處以應交水費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供水企業及被委托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用戶收取水費、加壓費或者其他費用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并處以多收取的水費、加壓費或者其他費用五倍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供水企業或者被委托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停止供水或者拒絕供水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處以非法所得十倍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供水企業或者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用水性質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對市水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市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九條 自建設施供水由市政府另行規定。自建設施供水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城市供水條例》的解釋。
第九十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的城市供水、用水的有關規定或者供水企業自行制定的規定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九十一條 現有成片開發區域的供水工程應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轉移,移交的具體時間、方法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主管部門擬定。
第九十二條 特區內蓮塘、鹽田供水企業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可不執行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其水價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水務主管部門核定。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取水設施用水。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用水和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六條 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減少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有自備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戶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限期關閉:
?。ㄒ唬┏鞘泄补┧軌驖M足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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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詡渌此诘匾驯徽J定為開采地下水過度,地面出現沉降、塌陷的。
第十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取水許可證同時,應當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設施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含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計量水表的養護和維修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的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
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并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維修,已繳納維修基金的從維修基金列支,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維修基金,并從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四條 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人依法賠償,并按照實際水量的損失,向供水企業賠付水費。
賠付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和未取得經營特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搶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盡快恢復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無理阻撓干擾搶修的進行。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單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九條 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情況進行經常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監測。發生重大水質事故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污染行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發現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及相關用戶報告或者告知。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衛生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ㄒ唬┧垂╇娂芸站€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內、地下電纜一點五米以內;
?。ǘ┏鞘薪ǔ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ㄈ┏鞘薪ǔ蓞^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四米以內;
?。ㄋ模┒渭訅罕谜就鈬讌^域以內。
城市供水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設施檢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理干擾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壩,應當于所在位置設立明顯標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線的區域內,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供水設施受到損壞。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為:
?。ㄒ唬┰诔鞘泄补┧O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的;
?。ǘ┕室鈸p毀或者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級?、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
?。ㄋ模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ㄎ澹┢渌:Τ鞘泄补┧男袨?。
第二十四條 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報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的原則。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價格調整,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需要辦理臨時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在城市供水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臨時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期查驗水表,收繳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供水企業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十五日后,欠費用戶無正當理由仍未能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換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遷出、遷入、分戶、并戶等原因改變用戶登記名稱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并結清水費。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注銷手續,并結清水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捎酶鼡Q、繞過、干擾、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的;
?。ㄋ模└鞣N形式轉供水的;
?。ㄎ澹┢渌`法用水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結算水表的計量準確,用戶如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
雙方應當按照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
?。ǘ┮蛱厥庠虿荒馨惭b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收費;
?。ㄈ┯脩舨扇「难b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換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式竊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竊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居民用水戶每日不少于六小時不多于十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二倍計算。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用水計劃指標。
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節約用水檔案,并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對非居民用戶超計劃用水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技改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八條 加強和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和提倡下列項目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ㄒ唬┙ㄖ娣e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務設施;
?。ǘ┙ㄖ娣e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
?。ㄈ┙ㄖ娣e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建筑區;
?。ㄋ模┪鬯幚韽S。
第三十九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減少水的漏失。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和節約用水進行監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用水用戶節約用水的監督,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創造條件,使用中水。
營業性洗車業戶必須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禁止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遷移、拆除、損毀保護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ǘ┥米酝V构┧?;
?。ㄈ┩K绰男型ㄖx務的;
?。ㄋ模┪茨馨凑找幎皶r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
?。ㄎ澹┪茨馨凑找幎〞r限恢復供水的;
?。┪茨馨凑找幎ㄟM行水質檢測的;
?。ㄆ撸┪茨馨凑找幎ǘㄆ谇逑促A水池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ò耍┢渌绰男蟹ǘx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輕污染和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城市供水污染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或者占壓、掩埋公共供水設施、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鈸p毀公共供水設施的;
?。ǘ┥米詥㈤]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ㄋ模┥米愿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補交相應水費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供水,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D供水的;
?。ㄋ模┮愿鞣N形式竊水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陆?、改建、擴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ㄈ┪窗凑找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計劃用水指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國有或者國家控股供水企業在管理活動中,發現現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滯留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和設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2012)
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20**)
?。?0**年2月24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20**年4月18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供水事業,規范供水用水行為,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自建設施供水、使用公共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供水用水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并重,保障供水與保證水質并重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
第五條 建設城鄉一體化優質、可靠的供水體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應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飲水入戶。
第六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供水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和緊急狀態管制機制,確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二章 供水
第七條 公共供水水源根據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
市及有關區(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供水用水和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八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公共供水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衛生、環境保護、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條 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供水用水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進行,所需資金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采取多種形式籌集。鼓勵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多元化。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公共供水水壓標準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工程。
第十一條 從事公共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遵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公共供水工程所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并入公共供水管網,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系統具備移交條件的,應當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報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將非飲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第十四條 涉及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詢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ㄒ唬┥米愿难b、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
?。ǘ┥米詥㈤]供水閥門;
?。ㄈ┍I竊、占壓供水井蓋、閥門、管道;
?。ㄋ模p壞供水水井、凈配水廠、輸配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加壓泵站及輸、變、配電設施和機泵設備;
?。ㄎ澹┮栏焦┧O施搭建棚廈、修建構筑物;
?。┰诠┧艿纼蓚纫稽c五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或者進行建設、挖坑取土、植樹、傾倒垃圾、架桿、鉆探;
?。ㄆ撸┻`反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鋪設管線;
?。ò耍┢渌麚p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共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對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保證其正常、安全運行,防止漏水、爆裂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批準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戶。
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供水水質檢測制度,按照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沒有能力進行檢測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保證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公布供水水質情況。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公共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每六個月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一次公共供水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公共供水水質綜合合格率、管網壓力合格率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達到更換年限的水表予以更換。水表未達到更換年限但是發生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更換。
水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應當建立蓄水池(箱)等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至少每六個月對蓄水池(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并委托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可以委托專業單位承擔蓄水池(箱)等的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收取清洗消毒費用。
第二十四條 發生飲用水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污染的突發事件,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清除污染,并同時向供水用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三章 用水
第二十五條 用戶用水實行安裝水表到戶,按照計量的用水量收取水費。不同性質用水應當分別安裝水表計量。
對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臺水表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對新增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
當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時,經市或者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及其他用水,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二十七條 對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指標管理,其用水指標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用水指標用水,并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約用水設施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消防用水設施完好。消防用水實行安裝水表計量。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因裝飾裝修妨礙供水企業正常維修供水設施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供水企業因維修供水設施損壞他人裝飾裝修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轉供公共供水,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澆灌田地、施工。
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澆灌園林、沖刷車輛和機具。
第三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谒砗螅ㄖ杆鞣较颍┙庸苋∷?;
?。ǘp壞、改裝、倒裝、私自拆裝水表的;
?。ㄈ┧阶蚤_啟水表封印的;
?。ㄋ模Υ趴ㄋ淼拇趴ǚ欠ǔ渲档?;
?。ㄎ澹┥米允褂孟烙盟?;
?。┢渌I用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公共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應當向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或者供水企業報告,經查屬實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經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檢驗水質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的共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新增用戶用水或者用戶要求增加供水量,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不具備供水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戶更名、銷戶、改變用水性質,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供水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為用戶辦理,需要結清水費的,應當結清。
第三十五條 公共供水依法實行政府定價。
供水企業應當一至二個月抄錄一次水表,抄錄水表時應當發給用戶水費交納通知書。
水費交納通知書應當載明抄錄水表日期,上期讀數,本期讀數,本期用水量,本期應交水費,交納水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用戶應當按照水費交納通知書載明的時間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的,供水企業應當書面催交,并按照約定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水不能正常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交納水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六個月的平均用水量交納;
?。ǘ┯脩暨`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擾水表運行使其減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的,按照技術推定交納。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盜水時間×用水價格。在對盜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計算;餐飲、洗浴場所用戶每日按十小時計算;其他生產經營用戶每日按六小時計算;居民用戶每日按二小時計算。
第三十七條 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水費交納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異議,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用戶對供水企業答復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答復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申請確認,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供水企業及用戶。
第三十八條 供水設施的維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褂霉补┧膯挝挥脩?,表井、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表前(指水流方向)設施由單位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
?。ǘ┦褂霉补┧木用裼脩?,終端水表在用戶室外的,室內設施由居民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室外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
?。ㄈ┦褂霉补┧木用裼脩?,終端水表在用戶室內的,終端水表及表后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表前設施由居民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但是,居民用戶自行改動水表位置的,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水表原設計位置的表后設施。
?。ㄋ模┳越ü┧O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人負責。
?。ㄎ澹┦姓?、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前款第三項規定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自建筑物墻外一點五米至居民用戶水表的部分,在維修過程中對房屋個別部位造成的損壞,由供水企業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一并列入維修費用中,維修費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核實后報人民政府,經有關部門審核后按年度劃撥給供水企業。
第三十九條 用戶發現水表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應當告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重新安裝水表。因用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重新安裝水表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條 用戶對水表計量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企業提出檢驗要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檢驗要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用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驗。經檢驗水表計量準確的,由用戶承擔檢驗費用并按照水表計量的用水量交納水費;計量不準確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驗費用和超出規定誤差標準的水費。
第四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與非居民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公共供水運營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并定期將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用水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供水用水管理的行為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后,應當當場處理,不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或者答復意見,供水企業對處理意見應當執行;需要由供水企業處理的,供水企業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門,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或者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或者將非飲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或者損壞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啟閉公共供水閥門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處一千元罰款;
?。ㄎ澹┻`反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損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對供水設施發生的故障未及時搶修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供水水質、水壓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ò耍┻`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二次供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ň牛┻`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轉供或者盜用公共供水的,單位用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居民用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ㄊ唬┻`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水企業不承擔供水設施維修責任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維護的;
?。ǘ┻`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公共供水公告的;
?。ㄈ┻`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未建立相應清洗消毒制度,未按照規定對蓄水池等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維護,未按照規定對水質進行檢測并向用戶公布檢測結果的;
?。ㄋ模┻`反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抄錄水表并向用戶發送水費交納通知書的;
?。ㄎ澹┻`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投訴、舉報信息,并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報告處理情況,以及不執行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處理意見的。
第四十七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磩澏嬘盟幢Wo區的;
?。ǘ┪磳┧吹乃|進行監測,或者發現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未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的;
?。ㄈ┪窗凑諊矣嘘P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公布供水水質情況的;
?。ㄋ模┪唇?、健全供水運營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的;
?。ㄎ澹┪窗凑找幎ㄌ幚硗对V或者舉報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洞筮B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