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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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

  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辦[20**]79號)要求,我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將進入移交工作階段,為確保移交工作順利,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清理后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區居委會、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區物業辦管理,以進一步完善基層有關硬件設施,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二、移交范圍

  (一)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由開發單位建設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土地合同明確約定產權歸開發單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土地合同約定或其他規定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給政府的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

  三、移交原則

  (一)各部門要特事特辦,簡化程序,開設綠色通道辦理移交手續。

  (二)土地合同沒有明確產權是否歸政府、以及沒有明確是否以成本價提供給政府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價收回。

  (三)移交實物的成本價,應本著處理遺留問題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確定成本價指導方案,審計部門對該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四)需補辦規劃、報建和消防等相關手續的,參照處理國企改制問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對于已建成而實際建設面積與規定建設面積不符的,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解決。

  (六)對應建而未建或未按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單位按補建補購的原則處理。

  (七)對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應按報建時的功能予以恢復,限期移交,并追討損失。

  (八)對已建成但開發單位已滅失或無法聯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移交工作涉及的相關經費,由區財政解決。

  四、接收部門

  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接收部門為南山區物業管理辦公室。

  五、組織機構

  (一)成立“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移交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由副區長高圣元任組長,區物業辦主任游壽南同志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物業辦、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物業辦,由游壽南同志兼任主任,張效民、張愛群、于學智同志任副主任。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協調全區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關表格和函件,督促有關部門按要求提供資料,督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進度、監督工作質量和組織成果驗收。

  2.針對移交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以職能部門的名義向相關單位發出相關函件等。

  3.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及時通報情況,研究解決辦法。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開發單位,按照區工作組的要求,通知各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4.對按成本價提供的配套設施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提出成本價指導方案。

  六、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區民政局

  負責協調居委會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協調簽訂移交確認書及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的相關工作。

  (二)區教育局

  1、負責相關中小學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區物業辦申請產權管理登記。

  2、協調中小學、幼兒園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區物業辦申請產權管理登記。

  (三)區建設局

  核查有關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相關施工報建、竣工驗收資料;對已約定建設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而未辦理施工報建的盡快督促開發單位申報資料。

  以上各職能部門應對拒不移交或者對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單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強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順利實施。

  七、時間安排:

  即日起至10月10日進行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

  八、相關措施

  1、充分利用各種行政手段,進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按照區領導小組的要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各職能部門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暫緩辦理該單位的相關業務。

  (2)行業主管部門在資質審查時予以扣分或作相關處理。

  (3)工商、稅務等各部門根據相關職能依法查處。

  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3、對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4、對拒不移交的單位,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篇2: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07年)

  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

  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辦[20**]79號)要求,我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將進入移交工作階段,為確保移交工作順利,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清理后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區居委會、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區物業辦管理,以進一步完善基層有關硬件設施,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二、移交范圍

  (一)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由開發單位建設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土地合同明確約定產權歸開發單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土地合同約定或其他規定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給政府的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

  三、移交原則

  (一)各部門要特事特辦,簡化程序,開設綠色通道辦理移交手續。

  (二)土地合同沒有明確產權是否歸政府、以及沒有明確是否以成本價提供給政府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價收回。

  (三)移交實物的成本價,應本著處理遺留問題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確定成本價指導方案,審計部門對該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四)需補辦規劃、報建和消防等相關手續的,參照處理國企改制問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對于已建成而實際建設面積與規定建設面積不符的,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解決。

  (六)對應建而未建或未按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單位按補建補購的原則處理。

  (七)對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應按報建時的功能予以恢復,限期移交,并追討損失。

  (八)對已建成但開發單位已滅失或無法聯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移交工作涉及的相關經費,由區財政解決。

  四、接收部門

  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接收部門為南山區物業管理辦公室。

  五、組織機構

  (一)成立“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移交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由副區長高圣元任組長,區物業辦主任游壽南同志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物業辦、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物業辦,由游壽南同志兼任主任,張效民、張愛群、于學智同志任副主任。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協調全區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關表格和函件,督促有關部門按要求提供資料,督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進度、監督工作質量和組織成果驗收。

  2.針對移交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以職能部門的名義向相關單位發出相關函件等。

  3.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及時通報情況,研究解決辦法。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開發單位,按照區工作組的要求,通知各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4.對按成本價提供的配套設施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提出成本價指導方案。

  六、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區民政局

  負責協調居委會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協調簽訂移交確認書及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的相關工作。

  (二)區教育局

  1、負責相關中小學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區物業辦申請產權管理登記。

  2、協調中小學、幼兒園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區物業辦申請產權管理登記。

  (三)區建設局

  核查有關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相關施工報建、竣工驗收資料;對已約定建設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而未辦理施工報建的盡快督促開發單位申報資料。

  以上各職能部門應對拒不移交或者對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單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強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順利實施。

  七、時間安排:

  即日起至10月10日進行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

  八、相關措施

  1、充分利用各種行政手段,進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按照區領導小組的要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各職能部門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暫緩辦理該單位的相關業務。

  (2)行業主管部門在資質審查時予以扣分或作相關處理。

  (3)工商、稅務等各部門根據相關職能依法查處。

  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3、對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4、對拒不移交的單位,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篇3:深圳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2006)

(20**年5月25日 深府辦〔20**〕79號)

  《深圳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基層基礎年”、“城市管理年”的工作部署,為全面落實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對開發單位開發的項目逐個清查,對規劃設計要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土地合同)約定或其他文件中規定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區居委會、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進行全面清理后,移交給轄區街道辦事處和市、區教育局或其他接收部門管理,以進一步完善基層有關硬件設施,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二、清理移交范圍

  (一)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由開發單位建設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土地合同明確約定產權歸開發單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土地合同約定或其他規定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給政府的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

  三、清理移交原則

  (一)各部門要特事特辦,簡化程序,開設綠色通道辦理移交手續。

  (二)土地合同沒有明確產權是否歸政府、以及沒有明確是否以成本價提供給政府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價收回。

  (三)移交實物的成本價,應本著處理遺留問題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確定成本價指導方案,審計部門對該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四)需補辦規劃、報建和消防等相關手續的,參照處理國企改制問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對于已建成而實際建設面積與規定建設面積不符的,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解決。

  (六)對應建而未建或未按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單位按補建補購的原則處理。

  (七)對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應按報建時的功能予以恢復,限期移交,并追討損失。

  (八)對已建成但開發單位已滅失或無法聯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相關經費,由市、區財政解決。

  四、接收部門

  對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根據用途及管理單位不同,分別確定接收部門。具體如下:

  注:各區政府另有明確接收部門的從其規定。

  五、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協調全市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關表格和函件,督促有關部門按要求提供資料,督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進度、監督工作質量和組織成果驗收。

  2.針對移交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以職能部門的名義向相關單位發出相關函件等。

  3.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及時通報情況,研究解決辦法。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開發單位,按照市工作組的要求,通知各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4.對按成本價提供的配套設施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提出成本價指導方案。

  (二)市規劃局、國土房產局、民政局、教育局、審計局等成員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的工作機構,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局分管領導主抓。名單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六、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市規劃局負責:

  1.核查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建設工程報建、規劃驗收資料;對已約定建設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而未辦理報建的,盡快督促開發單位申報資料。

  2.辦理項目規劃驗收的相關手續,對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面積、功能確認是否符合驗收要求。

  (二)市國土房產局負責:

  1.對已簽訂土地合同中規定的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進行全面清理。

  2.對原住宅局開發項目中涉及的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進行全面清理。

  3.見證確認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移交工作。

  4.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手續。

  (三)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各區民政局對居委會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協調簽訂移交確認書及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的相關工作。

  (四)市教育局負責:

  1.負責相關中小學用房的接收工作,與開發單位簽訂移交確認書,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

  2.協調各區教育局對中小學、幼兒園用房的接收工作,協調區教育局與開發單位簽訂移交確認書、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

  (五)市城管局負責:協調各區城管局對相關公共服務用房的接收工作,與開發單位簽訂移交確認書,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

  (六)市建設局負責:

  1.核查有關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相關施工報建、竣工驗收資料;對已約定建設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而未辦理施工報建的盡快督促開發單位申報資料。

  2.辦理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對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七)市公安消防局負責:履行消防審核驗收的職責;核查有關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消防審核、驗收資料;對已約定建設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而未辦理消防報建驗收的盡快督促開發單位申報資料。

  (八)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對政府計劃有償收回的配套項目,安排專項資金,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九)市財政局負責按市發展改革局投資計劃撥付資金,并將清理移交工作有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十)市審計局負責對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成本價指導方案進行審核,并對成本價指導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市工商局負責協助提供開發單位及其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工商信息資料;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市稅務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在移交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偷、逃、漏稅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三)市監察局負責對移交過程中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督辦。

  (十四)特區內各區政府負責區住宅(建設)部門投資建設的住宅小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

  (十五)寶安、龍崗區政府于5月底前參照此方案成立工作組,負責轄區內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

  (十六)南油集團、蛇口工業區、華僑城、保稅區、鹽田港等單位參照本工作方案成立相關機構并自行組織清理,清理結果及移交方案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以上各職能部門應對拒不移交或者對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單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強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順利實施,每周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匯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

  七、時間安排

  為加強我市基層基礎建設,各部門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盡快完成清理移交工作。

  (一)清理階段(現在起-6月10日)。

  1.進行全市土地合同的清理,列出土地合同所涉及的全市應當移交的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清單。進行原市住宅局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單。此項工作由市國土房產部門負責,要求于4月25日之前完成。

  2.特區內各區政府于6月10日之前完成區住宅(建設)部門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單。寶安、龍崗兩區參照本方案落實清理工作。

  3.督查各開發單位落實4月13日市規劃局、國土房產局發布的《關于全面清查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要求,完成自查與移交工作。此項工作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二)移交階段(6月10日-9月30日)。

  1.國土房產部門于6月25日之前完成原市住宅局開發建設項目中的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移交工作。

  2.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基本完成全市居委會、中小學和幼兒園的移交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10月1日-10月31日)。

  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檢查驗收工作,并進行總結。

  八、相關措施

  (一)清理移交的措施:

  1.充分利用各種行政手段,進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開發單位,按照市領導小組的要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各職能部門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暫緩辦理該單位的相關業務。

  (2)行業主管部門在資質審查時予以扣分或作相關處理。

  (3)工商、稅務等各部門,根據相關職能依法查處。

  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3.對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4.對拒不移交的單位,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加強監管的措施:

  1.建立土地合同驗收制度,今后凡未履行土地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不予核發土地合同驗收證明,暫緩辦理房地產產權登記。

  2.對分期開發建設的樓盤,應在首期建設中安排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否則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國土部門不予受理預售申請。

  3.開發單位在辦理房地產預售時:

  (1)未按規劃和土地合同約定建設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不予受理預售申請。

  (2)已按規劃和土地合同約定建設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開發單位在申請預售時要提交相關移交意向協議書(作為土地合同的補充),明確約定移交時間、具體位置和面積、接收部門等事項。

  (3)經批準預售的項目,開發單位應在銷售現場對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位置、面積等事項進行公示。

序號 用途 接收部門
1 居委會 街道辦事處
2 中小學 教育部門
3 幼兒園 教育部門
4 其他 相關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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