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縣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20**)
(20**年7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教師公租房的管理與合理使用,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維護學校的整體利益,保障教職工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公租房包括國家專項投資為農村邊遠艱苦地區新建和改(擴)建的教師公租房、教師周轉宿舍以及學校利用其它校舍改造安排教師居住的住宿用房。
第三條 縣教育局和學校要成立教師公租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處理好房屋承租和使用過程中的相關工作,確保教師公租房發揮應有的服務功能。
第四條 教師公租房屬學校共有住房,產權歸學校所有,房屋及其室內由國家和學校資金添置的基本生活設施是國家固定資產,按照只租不售、有償使用、房租優惠、限定租期、契約管理的模式進行管理。
第五條 教師公租房租住的對象為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離城鎮較遠的邊遠艱苦地區教師和寄宿制學校管理教師。夫妻雙方共同在同一所學校生活和工作的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六條 教師公租房由學校負責本校教師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審核教師公租房的準入手續,確定教師公租房租賃選房順序,簽訂教師公租房租賃協議??h教育局負責對全縣教師公租房租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教師公租房的租賃
第七條 符合教師公租房入住條件的人員應主動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學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訂租賃協議,并辦理入住相關手續。
第八條 教師公租房優先向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和需要特別照顧的教師租住,并按照德、能、勤、績、廉以及年齡、資歷、家庭人口等相關條件確定,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
第九條 教師公租房原則上租賃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不續簽租賃協議的,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續租或退房手續。
第十條 教師公租房實行低付費租住,根據地域差異每月按照2-5元/平方米支付租金,租金每年交納一次(第一次繳納租金時一并繳納押金1000元),由學校設立專門賬戶管理,租賃費收入專用于學校教師公租房的維護和維修以及環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條 承租人退房時,須保持房屋設施完好、室內清潔,并結清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經學校驗收后方可退房并退還押金。房屋設施若有損毀,則照價賠償,賠償金可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 因為學校住房緊張造成多人居住單套教師公租房的,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后入住者;居住人員須共同維護宿舍的公共設施,共同承擔租賃、水電等費用,并保持宿舍安靜、衛生、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現狀。
第三章 教師公租房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教師公租房中從事違背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活動;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違章搭建;
(三)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
(四)不得隱瞞本人家庭住房情況;
(五)不得損壞房屋內的設施設備;
(六)不得用于承租人個人及家庭的經商營業活動;
(七)按時繳納居住期間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嚴禁違章用電、用水、用氣等;
(八)保持室內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教師公租房內不得飼養各類家禽及寵物,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諧。
第十四條 承租人需對教師公租房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但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退房時不得損壞裝飾裝修,學校對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未經學校許可擅自裝修、變更房屋結構或影響外觀的,由學校責令恢復原貌,經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五條 因居住教師個人原因造成的火災或其它人為重大事故的,居住教師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和個人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還教師公租房,退租期限為接到學校書面通知后5天內。
(一)租用期滿未續租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購買或租賃等方式在學校所在地另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無故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四)外出學習、借調到其它單位工作、帶薪或停薪留職從事與學校教育教學無關事項達一年以上的;
(五)與學校解除聘用關系的;
(六)經確認,已不符合租賃教師公租房條件的;
(七)已辦理調離、退休、退職手續或死亡的;
(八)其它有關規定確定的應當退房的情形。
第十七條 符合退房條件,應當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學校按照協議約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紀律處理。
第十八條 如承租人員存在違章、違約用房,不按期繳納電費、水費及其它管理費用的,學校有權終止合同,收取違約金。自發現承租人違章、違約之日起,違約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個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遞增,違約金從承租人工資中扣取。
第十九條 教師公租房如非人為因素出現漏水、停電、停水、墻面脫落、地面脫落需要維修或修復等情況,由個人提出申請,學校進行維修。如人為造成損壞由學校負責維修,承租人承擔費用。室內插座、燈泡、開關、水龍頭等易耗品等損耗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請租賃教師公租房的教職工應如實上報申請材料。若有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租賃公租房資格;已租賃的,學校應終止合同并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都有權向各級紀檢監察、教育部門反映、檢舉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教師公租房建設后,如沒有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的,應預留10%的教師公租房作為周轉宿舍備用。
第二十三條 各??筛鶕嶋H情況在租賃合同內另行約定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修文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
附件:1.申請周轉房辦理流程圖和退周轉宿舍辦理流程圖
附件:2.教師公租房租用申請表
附件1
申請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教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校委會或職代會批準同意
憑批準同意書面申請到學??倓仗庌k理住房登記
公示
通知本人領取《住房通知單》
到總務處簽訂租賃合同并交押金
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辦理入住,清點入住宿舍生活設施設備,并造冊登記(一式2份,雙方各執一份)
退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居住教師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申請辦理退房
經教師公租房管理人員驗收合格收回鑰匙
到總務處辦理《退房通知單》
持《退房通知單》到財務辦理??鄯孔獠㈩I押金
篇2:修文縣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和使用辦法(2014暫行)
修文縣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20**)
(20**年7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教師公租房的管理與合理使用,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維護學校的整體利益,保障教職工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公租房包括國家專項投資為農村邊遠艱苦地區新建和改(擴)建的教師公租房、教師周轉宿舍以及學校利用其它校舍改造安排教師居住的住宿用房。
第三條 縣教育局和學校要成立教師公租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處理好房屋承租和使用過程中的相關工作,確保教師公租房發揮應有的服務功能。
第四條 教師公租房屬學校共有住房,產權歸學校所有,房屋及其室內由國家和學校資金添置的基本生活設施是國家固定資產,按照只租不售、有償使用、房租優惠、限定租期、契約管理的模式進行管理。
第五條 教師公租房租住的對象為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離城鎮較遠的邊遠艱苦地區教師和寄宿制學校管理教師。夫妻雙方共同在同一所學校生活和工作的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六條 教師公租房由學校負責本校教師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審核教師公租房的準入手續,確定教師公租房租賃選房順序,簽訂教師公租房租賃協議??h教育局負責對全縣教師公租房租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教師公租房的租賃
第七條 符合教師公租房入住條件的人員應主動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學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訂租賃協議,并辦理入住相關手續。
第八條 教師公租房優先向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和需要特別照顧的教師租住,并按照德、能、勤、績、廉以及年齡、資歷、家庭人口等相關條件確定,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
第九條 教師公租房原則上租賃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不續簽租賃協議的,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續租或退房手續。
第十條 教師公租房實行低付費租住,根據地域差異每月按照2-5元/平方米支付租金,租金每年交納一次(第一次繳納租金時一并繳納押金1000元),由學校設立專門賬戶管理,租賃費收入專用于學校教師公租房的維護和維修以及環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條 承租人退房時,須保持房屋設施完好、室內清潔,并結清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經學校驗收后方可退房并退還押金。房屋設施若有損毀,則照價賠償,賠償金可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 因為學校住房緊張造成多人居住單套教師公租房的,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后入住者;居住人員須共同維護宿舍的公共設施,共同承擔租賃、水電等費用,并保持宿舍安靜、衛生、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現狀。
第三章 教師公租房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教師公租房中從事違背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活動;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違章搭建;
(三)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
(四)不得隱瞞本人家庭住房情況;
(五)不得損壞房屋內的設施設備;
(六)不得用于承租人個人及家庭的經商營業活動;
(七)按時繳納居住期間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嚴禁違章用電、用水、用氣等;
(八)保持室內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教師公租房內不得飼養各類家禽及寵物,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諧。
第十四條 承租人需對教師公租房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但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退房時不得損壞裝飾裝修,學校對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未經學校許可擅自裝修、變更房屋結構或影響外觀的,由學校責令恢復原貌,經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五條 因居住教師個人原因造成的火災或其它人為重大事故的,居住教師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和個人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還教師公租房,退租期限為接到學校書面通知后5天內。
(一)租用期滿未續租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購買或租賃等方式在學校所在地另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無故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四)外出學習、借調到其它單位工作、帶薪或停薪留職從事與學校教育教學無關事項達一年以上的;
(五)與學校解除聘用關系的;
(六)經確認,已不符合租賃教師公租房條件的;
(七)已辦理調離、退休、退職手續或死亡的;
(八)其它有關規定確定的應當退房的情形。
第十七條 符合退房條件,應當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學校按照協議約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紀律處理。
第十八條 如承租人員存在違章、違約用房,不按期繳納電費、水費及其它管理費用的,學校有權終止合同,收取違約金。自發現承租人違章、違約之日起,違約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個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遞增,違約金從承租人工資中扣取。
第十九條 教師公租房如非人為因素出現漏水、停電、停水、墻面脫落、地面脫落需要維修或修復等情況,由個人提出申請,學校進行維修。如人為造成損壞由學校負責維修,承租人承擔費用。室內插座、燈泡、開關、水龍頭等易耗品等損耗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請租賃教師公租房的教職工應如實上報申請材料。若有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租賃公租房資格;已租賃的,學校應終止合同并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都有權向各級紀檢監察、教育部門反映、檢舉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教師公租房建設后,如沒有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的,應預留10%的教師公租房作為周轉宿舍備用。
第二十三條 各??筛鶕嶋H情況在租賃合同內另行約定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修文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
附件:1.申請周轉房辦理流程圖和退周轉宿舍辦理流程圖
附件:2.教師公租房租用申請表
附件1
申請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教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校委會或職代會批準同意
憑批準同意書面申請到學??倓仗庌k理住房登記
公示
通知本人領取《住房通知單》
到總務處簽訂租賃合同并交押金
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辦理入住,清點入住宿舍生活設施設備,并造冊登記(一式2份,雙方各執一份)
退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居住教師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申請辦理退房
經教師公租房管理人員驗收合格收回鑰匙
到總務處辦理《退房通知單》
持《退房通知單》到財務辦理??鄯孔獠㈩I押金
篇3:委托物業租賃管理制度
委托物業租賃管理制度
一、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及適用范圍
目的:本程序明確規定了管理處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和解除租賃合同的有關事宜,以保證對客戶優質管理服務。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管理處對住宅區商業網點及業主委托物業管理租賃合同的簽訂與評審。
二、各自職責
1、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業主委托房產及區內商業用戶的租賃管理。負責與客戶聯系;特殊租賃合同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負責與客戶簽定和解除租賃合同。
2、保安部:負責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戶出入小區貨物的檢查與放行;客戶二次裝修方案的審批及地盤管理。
3、管理處:負責住戶入住手續的辦理和退房的驗收。
4、財務人員:負責各項費用的核算、結算和收取。
5、工程環保部:負責出租設施的日常維修。
三、工作程序
1、業主委托房產的租賃
(1)、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接收客戶租賃信息(包括電話、面談、實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對客戶的租賃信息及時登記,填寫《租賃信息登記表》。
(2)、客戶服務中心人員對前來求租的客戶請其出示具體證明材料,如: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明。
(3)、負責解答客戶的要求,在與客戶達成一致意見時,簽訂租賃合同,并留下客戶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戶,暫緩簽訂租賃合同,并填寫《租賃合同評審記錄》表,必要時會同工程維修部、保安部進行評審??蛻舴罩行膶⑽曳皆u審意見通知客戶,雙方再次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與客戶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5)、辦公室發出《開房通知單》,將客戶的特殊要求填寫附注事項欄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財務人員根據《開房通知單》和《租賃合同》,計收費用。
(7)、財務人員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
(8)、管理處根據《開房通知單》為客戶辦理入住手續。
2、客戶的入住管理
客戶需要裝修的,先提出書面裝修方案,由保安部負責審批。按照《二次裝修管理》程序進行。
3、商業網點的租賃
(1)、商業網點租賃價格的確定
物業處按照政府頒發的指導價格及市場行情確定商業用戶租賃基本價格。
(2)、財務人員根據《租賃合同》計收費用,并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
(3)、客戶服務中心對區內商業網點實施統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續簽
(1)、當管理處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合同時,客戶服務中心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達成一致意見,取得租戶的書面認可。
(2)、當客戶提出修改時,客戶服務中心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評審,以書在形式對租戶提出的修改進行確認。
(3)、當租賃合同期滿,租戶在原有條件下提出續簽合同時,由客戶服務中心和租戶在原合同書上簽署書面意見,加蓋公章,以示確認。
(4)、更改過的合同和續簽過的合同由客戶服務中心以書面形式傳送到各相關部門,亦作相應變更。
5、退房手續的辦理
租戶退房手續的辦理按照《住戶管理》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