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安順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曾永濤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安順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順市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安順市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人居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貴州省綠化條例》、《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安順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順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h(區)及建制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是指運用園林工程、工程技術和藝術,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園林建筑、綠化園林道路等建設和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是指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防災減災等綜合功能的綠化用地;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服務,能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各類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為了滿足城市對衛生、隔離、安全的要求而設置的,其功能是對自然災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護或減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園綠地的綠化用地;
(四)附屬綠地:指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物業管理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以外的生態、景觀、旅游和娛樂條件較好或亟須改善的區域,一般是植被覆蓋較好,山水地貌較好或應當改造好的區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
第六條 安順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并指導全市城鎮園林綠化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住建(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民航、鐵路、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從其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綠化人才的培養、科學技術的研究及運用,提高綠地植物的繁殖、種植、病蟲害防治、養護管理和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藝)術水平。
第八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城市的義務。
第九條 凡是有條件的單位都應進行垂直綠化。提倡在工程建設中,利用地形進行護坡綠化。
鼓勵單位、公民栽植紀念性樹木。
第十條 市和縣(區)的規劃、國土、住建、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 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有關的綠化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建國家園林城市,開展中國人居環境獎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種花種草,綠化環境。
在城市綠化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在城市綠化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綠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批準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應當確定界限并設立標志。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結合本地特點,充分利用自然山頭、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進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設計城市綠化工程,應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園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綠化用地性質和經過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確需改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序報批,因調整規劃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予補足。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七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區面積2%的用地,作為生產綠地。
第十九條 城市綠地設計方案的審批:
(一)城市公園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公共綠地、新建、改建居住區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屬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加蓋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專用章。
(三)用地面積(包括水面面積)在3公頃以上的公共綠地總體規劃方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加蓋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專用章。
城市綠地設計方案確定后,確需改變設計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綠化用地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比例和標準安排城市綠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不得低于總用地比例的30%,舊城改造居住區綠地不得低于總用地比例的20%,其中住宅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于1平方米;
(二)新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綠帶面積不低于主干道路用地比例的20%,次干道綠帶面積不低于道路用地比例的15%;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部隊、星級賓館、度假村、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于總用地比例的35%,其中心區外不低于40%;
(四)新建有大氣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于總用地比例的30%,并按規定營建寬度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和居民區現有綠化用地有可綠化空
地的,應當綠化,不得閑置。對閑置的可綠化用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綠化。 第二十二條 公園、動(植)物園、旅游景點的綠化建設, 可采取國家投資、引進外資、內聯或社會集資等方式進行。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規劃投資興建或捐資、助資興建營利性的或非營利性的城市公共綠地。
第二十三條 規劃的公共綠地現屬集體所有的,可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苗木,集體單位負責栽植和養護,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單位所有。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及城市道路綠化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有關配套建設費用。
第二十五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綠化,按以下規定程序辦理:
(一)城市綠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定設計方案;
(二)由建設單位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經費、綠化期限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都應按規定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化。確有困難達不到標準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實際造價和環境效益損失交納異地綠化補償費,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生產綠地的建設、鼓勵,指導專業戶和有條件的單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重視培育適宜本市生長的優質鄉土樹種和觀賞花木。如需從異地引進的苗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合格后方能進入。凡在城市綠化建設中移植干徑在12厘米以上(含12厘米)樹木的,必須經過論證,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動植物園的規劃設計,應按動植物的生態特性分區,滿足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珍稀瀕危物種保存、繁殖、應用等多種功能的需要,給游人提供優美、安全、觀賞、教育和科普等條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要把綠化工程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批準的設計方案完成配套綠化工程,并由建設單位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合格證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清理綠地用地,并在一年內完成綠化工程。
具備綠化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和建設項目,半年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
對未完成綠化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建設資金來源:
(一)屬城市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的重大綠化項目,由同級財政撥付;
(二)屬城市公共綠地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的防護綠化、風景林地等綠化項目,從城市維護資金和其它綠化資金中撥付;
(三)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庭院綠地內的綠化項目,由單位自行解決;
(四)屬本條(一)、(二)項外的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綠化項目,由權屬單位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各項綠化建設和養護費用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章 養護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和管理,遵循專人養護、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 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二)民航、鐵路、公路、水利等單位管理區域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 由該單位管理;
(三)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 由該單位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 由其物業管理單位管理;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 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六)私人庭院的綠地, 由業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責任單位的綠化、養護和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因建設或其他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臨時占用期滿,應當按要求恢復綠地。對城市綠地及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樹木、斷根移植。確需砍伐、修剪樹木或斷根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但單位附屬綠地的樹木花草修建除外(不含古樹名木)。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未經批準禁止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樹木,胸徑在20厘米以下或同一地點一次性20株以下的市規劃區范圍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縣規劃區范圍內由縣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以上標準的,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批。
確需砍伐、移植喬木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制定年度砍伐,移植總量計劃指標,按規定報批。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砍伐、移植樹木的,須向樹木所有者交納樹木補償費,并按“砍一栽五”的要求補植樹木,所砍樹木胸徑超過10厘米的,一律按每5厘米為一株折算,建設單位在領取樹木砍伐、移植許可證時須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綠化責任書,確保按規定要求在建設工程主體完成一年內完成補植。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樹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線安全,必須修剪或砍伐樹木的,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可先行合理處置,但應在48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住建(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報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必須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必須按規劃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不得分次、分批申請;審批機關不得分次、分批審批;不得越權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改變綠地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
(二)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審批表,對審查合格的頒發《城市樹木準伐證》、《城市樹木準移證》、《城市綠地臨時占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鋪設通訊電纜、輸電、燃氣、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設施,影響城市綠化的, 在設計中和施工前,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會同城市綠化專業管理機構確定保護綠化措施。
第三十九條 城市綠地的病蟲害防治提倡生物防治; 確定需要使用藥物防治病蟲害的, 以不損害市民健康為原則。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珍貴稀有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以下簡稱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掛牌建檔、重點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傷和砍伐。
第四十一條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養護;單位附屬綠地內或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四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綠線范圍內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放場、擺攤設點、傾倒廢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打鳥、砌灶野炊、占地葬墳、燒香燒紙;
(二)剝削樹皮和挖樹根;
(三)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拉直金屬材料;
(四)攀折樹枝、采摘花果;
(五)在樹木上刻、釘釘、拴系牲畜和懸掛重物;
(六)損壞草壇、花壇、綠籬和園林設施;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四章 綠化市場管理
第四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在本市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持資質證書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實行城市綠化規劃、設計、施工工程招投標及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備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嚴格規范動植物異地繁殖與保護、管理等工作,合理規劃,加強野生植物資源引種馴化的市場管理。
第四十六條 積極引導城市綠化各專業協會開展工作,規范行業管理,積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花木、盆景、鳥禽、賞石市場,提高城市綠化的總體水平。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一)、(二)、(三)、(四)、(五)、(六)項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 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改變城市規劃綠地用途的, 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恢復綠化; 造成損失的, 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行拆除綠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實施并恢復綠化。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主管領導或直接責任者,尚未構成犯罪的,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城市綠化專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未積極履行養護、管理職責造成損失的, 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因工作嚴重失職,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以暴力、威協方法阻礙拒絕城市綠化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城市綠化恢復費用、異地綠化補償費和占用城市綠化設施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測算,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第五十九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地域及風景名勝區的綠化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安順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安順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安順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同時廢止。
篇2: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促進城市環境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綠化建設、保護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四條 溫州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管理本區域城市綠化工作,業務接受市園林管理局的指導。
市城市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站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城市綠化工程及建設項目配套附屬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劃、土地、建設、公安、市政、林業、交通、環境保護、工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棗包括市、區級綜合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專類公園、古典園林、體育公園、游憩林蔭帶、廣場綠地、濱水綠地、紀念性園林、名勝古跡園林、居住區級小公園和街頭綠地等;
(二)居住區綠地棗包括居住小區以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宅旁綠地、居住區公建庭園、居住小區道路綠地等;
(三)防護綠地棗包括用于隔離、衛生和安
全的各種防護林地;
(四)生產綠地棗包括生產供應城市綠化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五)交通綠地棗包括行道樹綠帶、分車綠帶、路側綠帶、中心島綠地、導向島綠地、立體交叉綠島、停車場綠地以及不開放游憩的綠地等;
(六)單位附屬綠地棗包括附屬于某一部門或單位,并為其所專用的一些綠地;
(七)風景林地棗指城市內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全體公民均應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并有權勸止、檢舉、控告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與學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藝術水平。提倡開展庭院、陽臺、屋頂、墻面和室內的綠化美化活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本市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浙江省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辦法》的要求共同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居住區、城市道路和新建、擴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綠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綠地率不低于15%;
(三)城市江、河等水體及鐵路兩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米;
(四)工業區、交通樞紐、港區和專業性市場等綠地率不低于20%;
(五)學校、療養院、醫院、部隊、機關團體、飯店、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造紙、制革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0%,并應設立一定寬度的防護林帶。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照上述(一)、(二)、(四)、(五)、(六)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十條 居住區、城市道路和新建、擴建工程,其綠地率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指標要求。
按規劃未達到規劃規定指標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并簽署綠化規劃指標意見。否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本市綠化規劃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與人文條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本市綠地建設要堅持以綠為主,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陸地面積的70%。
第十三條 古典公園、動物園和面積在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修復、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會審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交通綠地及20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會審。
單位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審批時,必須經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確需改變原設計方案的,應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已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分期實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綠化等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公園、動(植)物園、旅游景點的綠化建設,可采取國家投資、引進外資、內聯或企業、個人投資等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和已建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性質。確需占用或改變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面積超過2公頃以上的,還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經批準占用或改變綠地的,實行就近易地綠化,并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須經管轄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規劃、土地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使用期滿后,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綠化補償費財政專戶儲存,??顚S糜诔鞘芯G化的建設和管理。
綠化補償標準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 現有綠地率低于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指標,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或作為它用。
第二十條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建成區面積的2%。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資質審查,核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均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
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城市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并統一安排施工。綠化工程應于建設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對未能按原批準規劃方案完成綠化的,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部門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交通綠地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3個月內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居住區綠地作為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其竣工驗收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并簽署意見。
經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由施工單位管養1年,確保植物成活。1年后經檢查達到植物成活標準的,在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由建設單位向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單位辦理正式移交手續。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部門負責管護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單位內自行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古樹名木,歸國家所有;
(四)住宅區綠化列入配套項目種植的樹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歸住宅區的樹木管護單位所有或全體居民共有;
(五)私人宅院內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各類公共綠地、道路綠地及江、河岸綠地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二)經市總體規劃確認的風景林地,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和單位門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自行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樹木,由居民負責管理。
在綠化地帶噴灑農藥、除草劑等應當選用低毒低污染品種,避免影響公民身體健康。
第二十七條 提倡對城市綠地的認養活動。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認養項目,由認養人(單位)自愿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養申請。經認養人與受認養人雙方簽訂認養合同確立認養關系。認養內容包括對城市綠化的種植、養護和管理等提供費用或勞務。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綠地、交通綠地逐步推行企業化管理,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相當資質的綠化企業實施專業化養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管理單位必須組織對管轄范圍的樹木花草進行松土、澆水、施肥、修剪、除雜草及防治病蟲害,適時更新、補植和處理枯朽木及作業留下的枝葉、渣土。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保護和養護工作,應及時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條 市區古樹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單位管界內和私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實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中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屬市直管的,由管轄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除按規定補植樹木和向樹木所有者賠償損失外,還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部門負責實施,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各區管轄范圍內的樹木遷移或砍伐,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提出申報材料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
(一)遷移或砍伐胸徑在20厘米以上的樹木;
(二)遷移樹木(胸徑3厘米以上)一次一處超過20株;
(三)砍伐樹木(胸徑3厘米以上)一次一處超過10株。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化管理責任單位進行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應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敷設通訊、電力、燃氣、熱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管線,影響城市綠化的,在設計中和施工前,工程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
管部門商定保護措施。
為保證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樹木的,管線單位應提前一個月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系,辦理審批繳費手續。修剪中必須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
因不可抗拒力量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處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條 嚴禁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二)在樹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樹木搭蓋,擅自牽繩掛物等;
(三)在樹干刻字、打釘、剝、削樹皮和挖樹根等;
(四)隨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挖掘藥材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
(五)在綠地內隨意停放車輛,堆物及傾倒垃圾、污水;
(六)故意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七)在綠地內放牧、捕獵、打鳥;
(八)其它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嚴禁破壞城市綠化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綠地內不得濫設服務攤點和廣告,在符合該公共綠地整體功能的前提下設立服務攤點和廣告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市管綠地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各區管綠地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各類綠地、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不具備相應資質進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或施工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綠化的,除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綠化施工單位代行完成(費用由建設單位按實支付)外,可并處綠地建設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除賠償損失外,可并處被侵占面積綠化補償費3至5倍的罰款。
臨時占用綠地超過批準時間的
,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并處所占面積綠化補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或設立廣告牌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遷出、拆除,可并處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公共綠地范圍內從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經營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公共綠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損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
(一)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2株以內的,處以樹木價格1至2倍的罰款;
(二)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5株以內或砍伐2株以內的,處以樹木價格3至4倍的罰款;
(三)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10株以內或砍伐5株以內的,處以樹木價格5至6倍的罰款;
(四)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10株以上或砍伐樹木5株以上的,處以樹木價格7至9倍的罰款;
(五)損壞花草、地被植物的處以其價格5倍以內的罰款,損壞名貴花草、地被植物的處以其價格5至9倍的罰款;
(六)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其建設費2至9倍的罰款;
(七)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傷或者死亡的,處以樹木價格1至10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毆打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綠化管理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城市綠化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篇3: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辦發〔20**〕16號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規范綠化執法行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城市綠化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8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株洲市園林綠化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負責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繳工作,市財政、物價、規劃、城管執法、房產、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繳工作。
第三條執收對象和范圍: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經批準造成市規劃區內原有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毀損的當事人,應繳納綠化賠償費。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繳納綠化補償費:
(一)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6個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樹木花草的;
(二)經批準因故減少現有綠地或減少規劃綠地的;
(三)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執收范圍為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附屬綠地、居住綠地、生產綠地等城市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
第四條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取標準按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制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改變收費標準。
第五條市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園林景觀規劃報建,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聯合進行現場踏勘,確定規劃要點及綠地率指標。對于規劃綠地面積不足,且經修改調整設計方案后確實達不到規定指標的項目,由市園林局審定后按所缺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規劃綠地面積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項目規劃驗收時,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共同進行驗收,對于達不到核定綠地面積且經整改仍達不到的項目,經市園林局批準(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當事人按實際缺少綠地面積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綠化驗收不合格或未繳納綠化補償費的,由市園林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七條經市園林局批準移植、砍伐的樹木,按投影的覆蓋面積計算其減少的綠地面積,核定綠化補償費金額。
造成城區規劃范圍內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毀損的當事人,按照市物價局認證的賠償費標準,繳納綠化賠償費。對于違反相關 法規的當事人,必須同時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市園林局對城區建設項目動態跟蹤、督察管理。對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執行的園林景觀建設項目,責令其報批或整改;經批準移植、砍伐樹木和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未按審批執行,責令其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的當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未經批準移植、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損毀園林設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后再到市園林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嚴格按標準收取,未按規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十條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屬于事業性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在市政務中心專設窗口收取,繳入市財政,由市園林局提出具體使用計劃,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執收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十二條20**年9月1日以后進行園林景觀工程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執法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