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09年)

1080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城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等要求。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和房地產企業誠信經營情況。

  第六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企業名稱應當體現房地產行業特點。

  從事房地產開發,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相出租、出借、轉讓。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資質條件劃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定權限為:

  (一)一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二)二、三、四級資質,由市、州、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級資質的申請、核定、變更、注銷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發《暫定資質證書》、核定資質等級的,應當向市、州、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資質申請資料及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市、州、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請資料及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

  由。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原核定資質條件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及時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低于原核定等級的,應當依法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重新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企業類型、注冊資本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資質變更手續。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省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到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資質核驗備案手續。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完成核驗備案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與承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項目資本金儲存到開戶銀行專戶。

  第二十條 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標準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技術規范和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設施、設備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保溫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買受人之日起計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條件,買受人接到書面交房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保修期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設施、設備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留質量保證金或者進行質量履約保險。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按照規定報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商品房銷售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預售商品房的,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證明資料;

  (五)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方案;

  (六)商品房預售

  方案;

  (七)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預售條件的,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預售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或者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銷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形式的預訂費用。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廣告公司、媒體制作和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預售商品房廣告、宣傳資料、商品房項目模型應當真實,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圖以及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等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批準預售的房屋同時公開銷售,如實公布銷售情況,不得分期分批銷售或者變相分期分批銷售。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商品房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合同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實行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及相關權益、責任;

  (八)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

  (九)非共有的車位、車庫等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十)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一)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約定的商品房價格應當包括水、電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附報送備案登記的樓盤表和商品房分戶平面圖。

  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專戶儲存,封閉運作,用于本項目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買受人繳納的定金,應當與買受人簽訂書面定金協議。

  定金協議應當明示定金的法律后果、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增加買受人義務、限制買受人權利的其他內容。

  推行商品房買賣定金協議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條 商品房應當按照套內建筑面積或者按套(單元)計價結算銷售。

  商品房產權登記面積按照國家規定的房產測量規范確定。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測量確定。

  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指定房產測繪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測量規范的房產測繪結果。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進行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經抵押的商品房進行預售,應當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明確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與買受人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不得將該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規劃、設計。

  規劃、設計經依法批準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權益因此受到損害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

  九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水、電、道路、綠化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具備國家規定的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并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三)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面積測量證明文件;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資料;

  (五)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買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清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載明保修單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設置樣板房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均可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自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在初始登記后將登記事實及時書面告知買受人。

  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買受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六章 房地產經紀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有不少于3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四)有房地產經紀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不少于3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七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

  (二)備案證明;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四)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五)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對象;

  (六)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七)投訴方式和途徑;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只能在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執(從)業。

  房地產經紀業務,由經紀機構統一受理和收取費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五十一條 委托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出售、出租房地產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示真實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權利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規定資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委托人提供虛假資料,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接委托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外發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應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員及其近親屬承購、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產的,應當書面告知委托人真實情況,不得假借第三人名義欺詐委托人。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信息,或者向當事人虛構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信息;

  (二)隱瞞真實的房地產交易價格等信息,賺取差價;

  (三)索取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財物;

  (四)以惡意降低服務報酬標準、詆毀其他房地產經紀人員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聲譽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五)通過房地產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六)與他人串通,損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等;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可以約定交易資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約定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交易保證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結算交易資金。

  房地產經紀機構(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通過其他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人員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第六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沒有銷售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銷售所得的,處銷售所得10%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涂改、轉讓、轉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證書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第六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交易差價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五、七項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在城鎮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七條 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開發經營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11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20**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0**年12月1日寧復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訓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磺Ф偃f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ǘ┯惺幻陨铣钟匈Y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ㄈ┡c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Y質等級申報表;

 ?。ǘ憾ㄙY質證書;

 ?。ㄈI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Y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ㄎ澹┓ǘù砣说纳矸葑C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康禺a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ㄆ撸┮验_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ㄒ唬┮患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ǘ┒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ㄈ┤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ㄋ模┧募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ㄒ唬┮患壻Y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ǘ┒壻Y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控制零星項目建設,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城市危(舊)房屋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列入規劃的,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協議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投入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收到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依法辦理其他手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每半年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下列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魇昭a償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移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或者銷售、出租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尯贤s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于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并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ǘ╉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ㄈ╉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拆遷等審批文件;

 ?。ㄋ模╉椖窟M展情況的證明材料;

 ?。ㄎ澹╇p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康禺a開發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具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有任何性質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定性質的費用。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刺峁┑念A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筑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筑主體完工,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二分之一,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涮谆A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捌谖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買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分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買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知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對商品房面積實施測繪,并將測繪結果及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購買人出示測繪結果。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損害,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購買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原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ǘ﹤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篇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ǘ┯?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

 ?。ǘ┢髽I章程;

 ?。ㄈ炠Y證明;

 ?。ㄋ模┢髽I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ㄎ澹I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ǘ┏鞘幸巹澰O計條件;

 ?。ㄈ┗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ㄋ模┗A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ㄎ澹╉椖坎疬w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ㄒ唬┏鞘幸巹澰O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疬w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ㄈ┌刺峁┑念A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ㄋ模┮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緱l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ǘI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ㄈ┕こ淌┕ず贤?;

 ?。ㄋ模╊A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ㄎ澹┥唐贩款A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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