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4年)

3599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號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3月3日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突出濕地保護和恢復、宣傳教育與監測,并兼顧合理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恢復、科普、生態旅游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濕地公園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管理和監督全省濕地公園建設工作。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公園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農(漁)業、水、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公園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濕地類型、保護范圍、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等情況進行科學編制;應當符合國家主體功能區劃要求,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水資源規劃、湖泊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經批準的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的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但不符合建設濕地自然保護區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省級濕地公園:(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態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范性;(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是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集中分布地,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鳥類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三)濕地自然景觀優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歷史文化和宣傳教育價值;(四)規劃面積在100公頃以上,其中濕地面積占總面積的50%以上,能保護濕地生態完整性和周圍風貌,且規劃區內土地權屬明晰。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導則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公布。

  第十二條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影像資料、土地權屬證明、相關利益者無爭議證明等相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林業、國土資源、水、農(漁)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相關部門和科研院校的濕地保護專家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論證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命名為省級濕地公園。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申報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和濕地保護工程(林業系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爭取的資金主要用于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并組織有關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采取下列措施維護和修復濕地生態功能:(一)分析濕地公園與界外水源的聯系,提出確保濕地公園合理水量的保護性措施。因缺水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通過工程和技術措施補水;(二)合理確定濕地公園養殖密度。因過度養殖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逐步退漁還濕;因過度捕撈導致水生動物種群數量減少的,應當實行禁漁措施;(三)因開墾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限期退耕;(四)通過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恢復與改造,保護生物多樣性。候鳥棲息地所在區域應當劃為保護范圍,在繁殖季節實施專門保護;(五)在濕地公園內規劃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濕地公園的濕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用、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提出可行的濕地恢復方案,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傳教育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恢復重建區僅限于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宣傳教育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范圍內,可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的活動。

  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濕地旅游等活動。

  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應當設置科普、宣傳教育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向社會公眾宣傳濕地功能價值、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濕地公園的門票及其相關服務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濕地公園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圍)墾濕地、開礦、采石、取土、修墳、燒荒等;(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三)商品性采伐林木;(四)獵捕野生動物和撿拾鳥卵等行為;(五)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系;(六)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七)其他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凡需在濕地公園引進外來動植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引種試驗。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并根據監測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省級濕地公園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對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省級濕地公園,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公園與外圍水系聯系的;(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進入濕地公園的;(三)在濕地公園范圍內施放違禁藥物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公園內燒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移動、破壞濕地公園保護界樁、標志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采取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措施的;(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三)對違法造成濕地公園生態功能退化制止不力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4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號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3月3日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突出濕地保護和恢復、宣傳教育與監測,并兼顧合理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恢復、科普、生態旅游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濕地公園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管理和監督全省濕地公園建設工作。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公園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農(漁)業、水、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公園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濕地類型、保護范圍、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等情況進行科學編制;應當符合國家主體功能區劃要求,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水資源規劃、湖泊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經批準的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的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但不符合建設濕地自然保護區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省級濕地公園:(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態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范性;(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是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集中分布地,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鳥類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三)濕地自然景觀優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歷史文化和宣傳教育價值;(四)規劃面積在100公頃以上,其中濕地面積占總面積的50%以上,能保護濕地生態完整性和周圍風貌,且規劃區內土地權屬明晰。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導則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公布。

  第十二條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影像資料、土地權屬證明、相關利益者無爭議證明等相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林業、國土資源、水、農(漁)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相關部門和科研院校的濕地保護專家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論證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命名為省級濕地公園。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申報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和濕地保護工程(林業系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爭取的資金主要用于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并組織有關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采取下列措施維護和修復濕地生態功能:(一)分析濕地公園與界外水源的聯系,提出確保濕地公園合理水量的保護性措施。因缺水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通過工程和技術措施補水;(二)合理確定濕地公園養殖密度。因過度養殖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逐步退漁還濕;因過度捕撈導致水生動物種群數量減少的,應當實行禁漁措施;(三)因開墾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限期退耕;(四)通過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恢復與改造,保護生物多樣性。候鳥棲息地所在區域應當劃為保護范圍,在繁殖季節實施專門保護;(五)在濕地公園內規劃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濕地公園的濕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用、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提出可行的濕地恢復方案,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傳教育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恢復重建區僅限于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宣傳教育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范圍內,可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的活動。

  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濕地旅游等活動。

  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應當設置科普、宣傳教育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向社會公眾宣傳濕地功能價值、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濕地公園的門票及其相關服務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濕地公園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圍)墾濕地、開礦、采石、取土、修墳、燒荒等;(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三)商品性采伐林木;(四)獵捕野生動物和撿拾鳥卵等行為;(五)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系;(六)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七)其他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凡需在濕地公園引進外來動植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引種試驗。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并根據監測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省級濕地公園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對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省級濕地公園,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公園與外圍水系聯系的;(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進入濕地公園的;(三)在濕地公園范圍內施放違禁藥物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公園內燒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移動、破壞濕地公園保護界樁、標志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采取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措施的;(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三)對違法造成濕地公園生態功能退化制止不力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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