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與意見》(國發[20**]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湘政發[20**]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城鎮居民自愿參加,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的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人口、城鎮規劃區內失地農民和未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其他居民。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 自愿參加,廣泛覆蓋,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與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含未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市轄區農村居民)。具體包括:
(一)在校的中小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城鎮居民未滿18周歲的不在校子女(以下與在校的中小學生一起簡稱居民子女);
(二)18周歲至60周歲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三)60周歲以上,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分級經辦。
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章制度及有關配套辦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及有關配套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中央、省、市補助資金的分配。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醫療生育保險中心負責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落實,確保經辦程序規范,執行政策統一;
(二)
負責中央、省、市補助資金分配數據的測算和核實;
(三)負責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負責建立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機制,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代辦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變更、資格審查、基本信息錄入和匯總上報等工作。
第九條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編辦負責核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籌集(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理,參與有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調整、制定,保障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工作,并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健康教育和管理。
市衛生局負責對醫療機構進行行業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市民政局負責確認城鎮居民中需給予財政補助的困難人員的身份,籌集民政救助資金。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做好城鎮人口信息調查和戶籍認定。
市審計局負責定期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市藥監局負責對藥品流通環節進行監控,保障藥品安全。
市殘聯負責確認城鎮居民中需給予財政補助的重度殘疾人的身份。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中央、省、市、縣(市、區)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會捐助的資金;
(五)依法納入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政府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一)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二)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再補助10元;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再補助60元;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的“三無”人員,給予全額補助。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按實際參保人數計算,除中央財政、省財政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按4:6的比例分擔,補助資金按市財政下達文件統一核撥。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根據經濟發展和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參保人數,按適當標準,為社區及其他經辦單位撥付代辦費,代辦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列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從繳費之日起90日后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童、戶籍新遷入者除外)。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
第十九條
基金支付設置住院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6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及其以下醫院100元;一個結算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居民子女為50000元,非從業居民為25000元。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住院費用由基金和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承擔(含無責任方的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費):
(一)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部分由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
一級及其以下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金支付65%,個人自負35%;
二級醫院基金支付55%,個人自負45%;
三級醫院基金支付40%,個人自負60%。
連續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員,其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從第二年起每年相應提高2%,提高的比例最多不超過10%。
(三)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腦部疾病全癱、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門診治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2000元以內的,由基金支付60%,超過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二十二條 居民子女發生無他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50%。
第二十三條 符合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持《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登記,進行資格審核和異動變更。戶籍不在本統籌地區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辦理。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制度。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應當向定點醫療機構交驗本人《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后確需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轉診手續,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轉院診療。未經審批擅自轉院診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
急診、搶救重危病人可以直接到就近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應由家屬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轉診登記手續。
經批準轉外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負10%,剩余部分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住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提供每日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未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認可,參保人員有權拒付。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住院診療終結達到出院標準的,應遵醫囑出院,對拒不遵醫囑出院者, 自通知出院次日起的醫療費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和不予報銷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以
及重大事故所發生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資金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