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岳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4359

岳政發[20**]37號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行為,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和《湖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由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委托各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款的調查、審批和提供資金,受托銀行根據管理中心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代為發放、協助回收和辦理結算。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凡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在本市范圍(含所轄縣、市、區)購買自住住房時,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貸款。
第五條 借款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及所在單位均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已停繳或欠繳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在未恢復正常匯繳前不能申請貸款。
(二)兩年內在本市范圍合法購買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購房款,并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三)有穩定的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的能力,信用記錄良好。
(四)以本次所購買的自住住房作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條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高限額。市本級和岳陽樓區最高限額為30萬,其它縣、市、區最高限額為10萬。
第七條 貸款最長期限為25年,且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八條 貸款利率按中華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九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指結婚證,未婚證明,離婚、喪偶未再婚證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由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
(五)購買新房的提供購房

合同(協議)、已付清25%以上購房款的發票(收據)、《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卡》或《房屋所有權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繳納過戶稅費的發票(收據)、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折。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貸前調查、評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及時展開貸款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購房行為是否真實(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合法,首期付款是否達到全部價款的25%以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記錄是否良好。
(四)借款人是否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是否正常。
(六)管理中心認定的其他應調查、評估事項。
第十一條 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貸款審查人對調查人報送的借款人資料和調查意見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借款人借款資格及還款來源的真實性、可靠性,審查貸款抵押物的合法性,審查貸款額度、期限是否與借款人收入相符等。
貸款審批人對貸款金額、期限、抵押、還款方式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和貸款發放。
(一)管理中心同意貸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借款人、抵押人簽訂《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合同簽訂后,借款人到房屋產權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抵押登記手續,到公證部門辦理合同公證手續,到受托銀行辦理借款手續。
(三)根據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將資金劃入委托貸款基金戶,受托銀行根據借款合同和轉帳支票等將資金劃轉到借款人個人帳戶或售房人帳戶。
第十三條 辦理時限。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貸款申請人;準予貸款的,應自準予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貸款手續。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四條 借款人(含配偶)必須以其購買的自住住房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借款人(含配偶)即為抵押人:
(一)借款人須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到房屋產權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好的抵押權證交由管理中心收執保管。
(二)抵押期間,借款人無權處分抵押物,且應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
(三)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毀損或滅失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管理中心,并在30日內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四)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第六章 貸款回收和償還
第十五條 貸款回收采用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貸款月數
每月還款額 = ———————————————————
(1+月利率)貸款月數-1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一)個人帳戶還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權給受托銀行,根據合同定期從借款人個人儲蓄帳戶中扣劃資金償還貸款。
(二)委托扣款還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權給所在工作單位或其

工資發放部門,根據合同按月從借款人個人工資收入中扣劃資金代為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要求變更借款合同,須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在未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經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借款人、抵押人有關各方協商同意變更的,應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十九條 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終止,相關的委托扣款協議等附屬協議同時終止。

第八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以所得款項償清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一)借款人使用虛假材料申請貸款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二)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三期)或累計六個月(六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合法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的。
(四)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監護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五)抵押物價值減少、毀損或滅失時,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的要求重新落實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有損管理中心相關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后,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所得款項超過償還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的部分,應予退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有權根據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篇2: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10修正)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p>

  二、原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p>

  三、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B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ǘ┰诒臼泄ぷ鞯脑诼毬毠?;

 ?。ㄈ┯蟹€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ㄋ模┚哂匈徺I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ㄎ澹┰诒拘姓?/a>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廪k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救司用裆矸葑C、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ǘ┥唐贩抠彿亢贤?/a>、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ㄈ┦灼谫彿扛犊钭C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

  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于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ㄒ唬┑阮~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ǘ┑阮~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并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后,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ㄒ唬┙杩钊瞬话雌跉w還貸款本息的;

 ?。ǘ┪唇浌e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的;

 ?。ㄈ┙杩钆沧魉玫?;

 ?。ㄋ模┙杩钊诉`反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30日起施行?!稉犴樖新毠€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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