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昌市燃氣管理條例(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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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燃氣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0**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9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燃氣工程項目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由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p>

  南昌市燃氣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燃氣經營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五章 燃氣器具

  第六章 燃氣安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市場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自供、使用和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燃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各縣和灣里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燃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工商、價格、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供應、節約用氣、方便用戶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促進燃氣科技進步,加強燃氣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縣和灣里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燃氣專業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征求省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縣和灣里區的燃氣專業規劃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征求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的燃氣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七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在燃氣專業規劃范圍內新建住宅和在燃氣專業規劃范圍外新建高層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確定燃氣供應方案,并根據燃氣供應方案和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八條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燃氣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后,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燃氣經營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生產、儲存、輸配、充裝、供應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市燃氣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ㄔO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ǘ┯蟹€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ㄈ氖氯細馍a的企業,有對氣質進行檢測或者檢驗的裝置;

 ?。ㄋ模┤細馍a、儲存、輸配、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建設質量的要求;

 ?。ㄎ澹氖乱夯蜌饨洜I活動的企業,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設施,有殘液回收裝置及處置方案;

 ?。┯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管理、技術人員;

 ?。ㄆ撸┯型晟频慕洜I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ò耍┯邪ɑ?、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ň牛┯薪∪陌踩鹿蕬鳖A案,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ㄊ┯邪踩u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達到安全運行的要求;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管道燃氣經營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ㄒ唬┲贫ㄆ髽I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ǘ┌凑諊野踩a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供應;

 ?。ㄈ┫蛴脩籼峁┌踩€定、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燃氣;

 ?。ㄋ模┙邮苋細庵鞴懿块T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ㄎ澹┌凑找幎ǖ臅r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等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訌妼θ細庠O施的檢驗、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燃氣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ǘχ卮蟀踩[患拒不整改;

 ?。ㄈ┥米酝I、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90日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燃氣主管部門在收到燃氣經營企業提交的申請報告和用戶安置方案后,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批準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證穩定、不間斷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止供氣時,應當提前72小時在停止供氣地段的居民樓道或者公共廣告欄等公共場所張貼告示或者通過當地的電視、報紙、電臺播發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戶;因供氣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氣時,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通知用戶,同時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不間斷搶修措施。

  連續停止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謴凸鈶斒孪韧ㄖ脩?,但不得在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向居民用戶恢復供氣。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上門抄表,并向用戶提供繳費通知單。

  第十七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可以設立瓶裝燃氣服務點。服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泻戏ǖ慕洜I場所;

 ?。ǘ┙ㄖ锸?層以下的磚混結構;

 ?。ㄈ┚嘤皠≡?、學校、商場和物資倉庫、交通通訊樞紐等重要公共場所和重要設施不得少于20米;

 ?。ㄋ模┌匆幎ㄅ鋫湎榔鞑暮头阑?、防爆設施;

 ?。ㄎ澹﹥Υ娴娜細馊莘e總量不得超過0.36立方米;

 ?。┓舷鄳陌踩芾硪幎?。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瓶裝燃氣服務點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工商登記。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抄送公安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并在相關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十八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糜脠髲U、非法制造、改裝、超過使用期限的氣瓶和未按照規定期限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ǘ┎坏糜觅A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ㄈ┐娣艢馄康膱鏊鶓敺习踩蠛陀嘘P規定;

 ?。ㄋ模┏溲b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重量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

 ?。ㄎ澹┎坏脼檠b有殘液的氣瓶充裝燃氣;

 ?。Τ溲b后的燃氣氣瓶進行角閥封口,并標明充裝單位和投訴電話;

 ?。ㄆ撸┕痉諛藴?;

 ?。ò耍┎坏脼槲慈〉闷垦b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應、運輸用于銷售的燃氣;

 ?。ň牛┭b有燃氣的氣瓶不得在21時至次日6時之間存放在服務點;

 ?。ㄊ┓?、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自供單位應當遵守燃氣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對外銷售燃氣,不得出租燃氣設施。

  第二十條 燃氣運輸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定的要求。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或者委托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車輛運輸裝有燃氣的氣瓶。運輸裝有燃氣的氣瓶,氣瓶堆碼不得超過兩層,運輸距離不得超過50公里。

  第二十一條 燃氣價格及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燃氣經營企業運營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時調整管道燃氣價格。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在向用戶提供的使用證中公布收費標準及依據。對不符合收費標準的收費,用戶可以向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投訴。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二條 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勘查符合條件的,燃氣經營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跹b管道燃氣用戶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不得自行開通點火;

 ?。ǘ┦褂梅蠂覙藴什⑴c當地燃氣相適配的燃氣器具;

 ?。ㄈ┎坏帽I用或者轉供管道燃氣;

 ?。ㄋ模┎坏糜萌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ㄎ澹┎坏米孕胁鸪?、遷移、改裝管道燃氣設施,不得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管道燃氣設施;

 ?。┎坏迷谟泄艿廊細庠O施的房間內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ㄆ撸┎坏眉訜?、摔砸、倒臥、曝曬燃氣氣瓶或者改換燃氣氣瓶檢驗標志、鋼印、漆色;

 ?。ò耍┎坏脙A倒燃氣殘液或者用燃氣氣瓶相互倒灌;

 ?。ň牛┎坏檬褂妹骰饳z查泄漏;

 ?。ㄊ┌l現燃氣泄漏等情況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ㄊ唬┡浜先細饨洜I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抄表等業務活動;

 ?。ㄊ┓蔷用裼脩魬斅鋵嵢細獍踩芾碇贫?,操作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知識;

 ?。ㄊ┵e館、飲食等服務行業用戶使用燃氣,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要求。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ㄒ唬┚用裼脩簦阂杂嬃勘淼谋砬伴y為界,表前閥前(含表前閥)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表前閥后的由用戶承擔;

 ?。ǘ┕I及其他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含支線閥門)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支線閥門以后的(含調壓室、調壓器)由用戶承擔;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圍墻或者建筑物外緣為界,圍墻或者建筑物以內的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繳納燃氣費。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計量表的記錄為準。

  管道燃氣計量表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安裝,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合格。用戶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購置、安裝的計量表的準確度有疑義的,可以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校驗或者直接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在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校驗費,退回多收的氣費并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表;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的,用戶應當及時報修。燃氣經營企業發現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或者接到用戶報告的,應當自發現或者接到報告時起24小時內與用戶取得聯系,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及時修復。用戶正常用氣,但計量表未正常運轉的,當月燃氣費按照前3個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戶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表用氣、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氣計量表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其用氣量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ㄒ唬┎煌ㄟ^管道燃氣計量表的,按照所接管道直徑的計算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ǘ┩ㄟ^管道燃氣計量表的,以燃氣計量表的最大額定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前款用氣時間,居民用戶按照每日3小時計算,工業用戶按照生產時間計算,其他用戶按照每日12小時計算。無法查明違法用氣日期的,按照180日計算。

  第五章 燃氣器具

  第二十七條 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節能燃氣器具。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生產銷售者,應當提供安裝、維修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

  燃氣器具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了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單位應當將檢測結果報送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與本市氣源相適配的燃氣器具目錄。

  燃氣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經營企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

  第二十九條 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ǘ┯?名以上工程技術人員;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ㄋ模┯斜貍涞陌惭b、維修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ㄎ澹┯型晟频陌踩芾碇贫?。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

  第三十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從事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燃氣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

  第三十一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諊覙藴屎鸵幏栋惭b、維修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標準;

 ?。ǘ┎坏蒙米砸苿尤細庥嬃勘砗捅砬叭細庠O施;

 ?。ㄈ┤細馄骶甙惭b后,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并設定不少于1年的保修期。

  第三十二條 燃氣器具安裝企業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安裝要求,應當拒絕安裝。

  第六章 燃氣安全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的管理、技術、操作等從業人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相應資格的,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定期巡查、檢驗、檢修和更新燃氣設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對用戶安全檢查和安全服務的責任,對用戶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每12個月至少檢查1次,并做好記錄。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工作證。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指南,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進行安全用氣宣傳。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報修電話。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管道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ㄔ旖ㄖ?、構筑物;

 ?。ǘ┐娣?、排放易燃易爆物質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ㄈ╅_挖溝渠、挖坑取土;

 ?。ㄋ模┐驑痘蛘唔斶M作業;

 ?。ㄎ澹﹦佑妹骰鹱鳂I;

 ?。氖卤谱鳂I;

 ?。ㄆ撸┰诠艿廊細庠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埋桿、植樹;

 ?。ò耍┓?、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實施前款第(一)、(三)、(四)、(五)項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茐?、盜竊燃氣設施;

 ?。ǘ┥米蚤_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ㄈ┳钃先細饨洜I企業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或者維修;

 ?。ㄋ模└淖兟裼泄艿廊細庠O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ㄎ澹┢渌麚p壞燃氣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改造、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應當報經燃氣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辦理批準手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猩暾垐蟾?;

 ?。ǘ└脑?、遷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氣專業規劃;

 ?。ㄈ┯蟹习踩幎ǖ氖┕し桨?;

 ?。ㄋ模┯邪踩雷o及不影響用戶安全、正常用氣的措施。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批準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管道及其他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改動燃氣設施的,應當事先提出方案,在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報經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燃氣經營企業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對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商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派人監護,方可施工。因施工作業損壞燃氣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損失,由燃氣經營企業及時修復。

  第四十條 市、縣和灣里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本地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突發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交通、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整合信息資源,開展風險分析、評估和預測,對突發燃氣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三條 燃氣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燃氣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

  在處理緊急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設施,燃氣經營企業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但事后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規劃、建設、經營、使用以及燃氣經營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燃氣行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槽車的安全監察和對燃氣計量器具、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產品的質量監督。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經營企業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行業的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經營及燃氣器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ǘ┮蟊粰z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ㄈ┻M入現場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阻擾。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并作好記錄,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四十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受理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燃氣工程項目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由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報送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

 ?。ㄒ唬┑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ǘχ卮蟀踩[患拒不整改的;

 ?。ㄈ┥米酝I、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脠髲U、非法制造、改裝、超過使用期限的氣瓶和未按照規定期限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的;

 ?。ǘ┯觅A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

 ?。ㄈ┏溲b燃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重量超出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的;

 ?。ㄋ模檠b有殘液的氣瓶充裝燃氣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對充裝后的燃氣氣瓶不進行角閥封口,并標明充裝單位和投訴電話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為未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應或者運輸用于銷售的燃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燃氣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運輸裝有燃氣的氣瓶堆碼超過兩層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居民用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非居民用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燃氣經營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跹b管道燃氣用戶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自行開通點火的;

 ?。ǘ┍I用或者轉供管道燃氣的;

 ?。ㄈ┯萌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ㄋ模┳孕胁鸪?、遷移、改裝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管道燃氣設施的;

 ?。ㄎ澹┰谟泄艿廊細庠O施的房間內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e館、飲食等服務行業用戶違反國家規范要求使用燃氣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諊覙藴屎鸵幏栋惭b、維修燃氣器具的;

 ?。ǘ┥米砸苿尤細庥嬃勘砗捅砬叭細庠O施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娣?、排放易燃易爆物質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的;

 ?。ǘ┪唇浥鷾蔬M行打樁或者頂進作業的;

 ?。ㄈ┪唇浥鷾蕜佑妹骰鹱鳂I的;

 ?。ㄋ模氖卤谱鳂I的;

 ?。ㄎ澹┰诠艿廊細庠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埋桿、植樹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造、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事先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商定且未采取保護措施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话凑辗ǘ氊煂嵤┍O督檢查的;

 ?。ǘυ跈z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移送的;

 ?。ㄈ儆诒拘姓C關職責范圍內的案件不接受或者不及時查處的。

  第六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細?,是指供給生產、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空混)等氣體燃料;

 ?。ǘ┤細夤こ?,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廠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ㄈ┤細庠O施,是指專用于生產、儲存、輸配、充裝、供應燃氣的各種設備及附屬設施;

 ?。ㄋ模┤細馄骶?,是指使用燃氣的灶具、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ㄎ澹┤細饨洜I企業,是指生產、儲存、輸配、充裝、供應燃氣的企業,包括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和瓶裝燃氣經營企業;

 ?。┳怨﹩挝?,是指為生產經營、生活配套自建燃氣供應單位。

  第六十五條 用作民用氣源的新型燃料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沼氣、秸桿氣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南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修正的《南昌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米詾榉亲杂袣馄砍溲b燃氣;

 ?。ò耍╀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ň牛┟坝闷渌髽I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ǘ┕艿廊細饨洜I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ㄈ┤細饨洜I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ㄋ模┤細夤芾聿块T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I用燃氣;

 ?。ㄆ撸└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細饨洜I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ǘ┤細馊紵骶?,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

  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5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領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第八條 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需要建設燃氣設施但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第九條 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

  第十三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為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并優先保證居民用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管道燃氣初裝、改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用戶,應當及時受理其申請,簽訂工程安裝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限開通燃氣。逾期未開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兩年至少為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單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燃氣燃燒器具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用戶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因燃氣管道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同時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恢復供氣。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阡N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ǘ┰诤硕ǖ慕洜I場所外儲存、銷售瓶裝燃氣;

 ?。ㄈ┻`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液;

 ?。ㄋ模┥米圆鹦藁蛘吒膿Q瓶閥、檢驗標識和瓶體漆色;

 ?。ㄎ澹┨峁┪礃嗣髌錂鄬賳挝粯擞浀臍馄?;

 ?。┓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馄浚ü蓿┩宪嚮蛘卟圮囋趧澏ǖ膮^域外停放或者總容量超過核定容量;

 ?。ǘ┫驘o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罐)加氣;

 ?。ㄈ┫虺^檢驗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儲氣瓶(罐)加氣;

 ?。ㄋ模┻`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二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泄露報警器。

  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

  用戶對無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有權拒絕安裝使用。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管道燃氣首次通氣時,不得自行啟封,自行點火。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燃氣費用;逾期不交且經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

  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變更戶名、燃氣使用性質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規范要求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實施作業協議;對不符合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收費、服務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同時敷設安全警示帶。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落實相應保護措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燃氣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相互告知違法行為及查處結果。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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