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
盤錦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城市環境,降低噪聲和粉塵污染,節約資源,確保工程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也稱預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劑等,實施集中攪拌,以商品形式通過運輸車提供給建設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強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業、公安、交通、環保、綜合執法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和資質管理
第五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符合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建設。
第六條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禁止生產、經營商品混凝土。
第七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或超營業范圍經營。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
第八條市城市規劃區,大洼縣城、盤山新縣城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條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可以在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建設工程為磚混結構的(混凝土基礎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建設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五)其它確需在建設工地現場攪拌的。
第十條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需要,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并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混凝土報價一律按現行定額的流態混凝土子目計價,進入直接費參加取
第十二條商品混凝土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最高限價。
第十三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可享受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合同的約定供應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五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應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核發通行證。對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運送混凝土途中發生的一般交通違章行為,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應事后處理。
第十六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按照通行證規定的行車路線和行車時間行駛(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內。
第十七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組織生產、使用和驗收商品混凝土,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實驗室。
第十八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期向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相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商品混凝土產品,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辦理工程招標手續。
(二)經檢查發現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條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在建設工地攪拌混凝土污染環境,噪聲擾民的,由綜合執法部門和環保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擅自使用袋裝水泥生產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商業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2014)
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24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14日
湘潭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城區范圍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按比例摻入外加劑和摻合料,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及使用過程中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環境保護和區域道路交通狀況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砂場定點規劃,其砂場附近可以配套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建設活動(含新建、遷建)應當納入建筑市場監管范圍,通過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國土部門的土地使用證(租賃土地需提供相應租賃證明)和建設部門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后,方能進行建設。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20**年)、《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241號)等規定,配備符合規定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并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范圍內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條 未取得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不得生產或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生產企業在停業整頓或整改期間不得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八條 外地入潭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備案。
第四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九條 具有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訂技術管理規范和質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臺賬制度,建立生產及運輸監控系統,嚴格按照國、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生產預拌混凝土。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不得使用袋裝水泥,特殊情況需使用袋裝水泥,應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應依據采購合同和施工圖設計的技術要求及相關規定,經過設計計算和試配調整,合理優化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用量,確定能滿足設計強度、工作性能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術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配合比,并按規定確認。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在市城區范圍內,混凝土總用量超過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過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確認后方可現場攪拌混凝土:
?。ㄒ唬┮蚪ㄔO工程所需特種類型混凝土,市城區沒有生產所需特種類型混凝土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ǘ╊A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ㄈ┦┕がF場30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的;
?。ㄋ模┓?、法規規定應經確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地防塵和隔音措施,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請辦理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手續,應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資料,主管部門收到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申請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超過1萬立方米且屬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鼓勵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實行市場調節價。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時,要將預拌商品混凝土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貨前必須與采購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等級、供貨單價、驗收辦法及供需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實質內容。
第六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設置運輸專用車輛監控系統,加強運輸管理,保障混凝土質量。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沖洗平臺、配備沖洗設備,配置和使用降塵除塵設備,生產場地的出入道路必須硬化,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上路運輸,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采取相應的防泄漏措施,防止污染環境。需進入市城區禁行、禁停路段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通行手續。
第十九條 裝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1小時以上的,應采取先記錄放行,待貨物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七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等,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原材料進場檢驗和質量控制,完善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臺賬,實現原材料使用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嚴格按照現行標準規范生產、運輸預拌混凝土,加強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按規定提供預拌混凝土發貨憑證和出廠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結構暴露的環境類別,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等技術標準進行混凝土結構設計。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20**)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加強施工現場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建立預拌混凝土進場檢驗和使用臺賬,嚴格執行進場驗收、坍落度檢測和抗壓、抗滲強度等見證取樣檢驗制度。嚴格控制預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嚴禁在泵送和澆筑過程中隨意加水,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澆筑施工和養護,確保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對預拌混凝土試塊現場取樣、留置、養護和送檢過程進行見證,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標準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數據,對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應按要求及時反饋委托檢驗單位,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違反《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相關活動中,違反市容環境、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交通運輸、道路交通安全、散裝水泥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能職責的違法行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九條 建設、監理、設計、檢測、施工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過程中,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監管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