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第180號
《葫蘆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力威
20**年4月25日
葫蘆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市、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旅游、文化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要堅持全面保護,依法保護,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原地保護,科學管護的原則。
第六條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網絡、電視、電臺、報刊及各類媒體,大力宣傳保護古樹名木的重要意義,宣傳古樹名木文化,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保護古樹名木的自覺性。
第七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培訓教育,提高管護水平,增強管護責任意識,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不得損害和自行處置古樹名木,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批評、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調查公布
第九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10年開展一次古樹名木資源普查。也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適時組織資源普查。在普查間隔期內,各地要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對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及時登記建檔予以保護。
第十條 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資源普查,現場登記、拍照、編號,建立資源檔案。對古樹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小區。在做好紙質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古樹名木資源電子檔案。
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樹名木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建立資源檔案。
第十一條 一級古樹由省級綠化委員會報省級人民政府認定后公布,二級古樹由市級綠化委員會報市級人民政府認定后公布,三級古樹由縣級綠化委員會報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后公布。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古樹保護公告。
第十二條 古樹按照下列標準分級:
?。ㄒ唬潺g500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
?。ǘ潺g300—499年的古樹為二級;
?。ㄈ潺g100—299年的古樹為三級。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科學的日常養護方案,指導和督促養護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護措施。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組織開展保護技術攻關,大力推廣應用先進養護技術,提高保護成效。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研究制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鑒定評估、養護管理、搶救復壯等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技術規范體系。成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提供科學咨詢和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古樹名木權屬情況,落實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要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要求,并登記和公告。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報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L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文物保護單位等用地范圍內的,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養護責任單位;
?。ǘ┥L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ㄈ┥L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馬路街道上的,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ㄋ模┥L在林業場圃、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以及其他林業用地上的,該區域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ㄎ澹┥L在城鎮居住區或者居民庭院范圍內的,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鄉鎮政府、
街道辦事處為養護責任單位;?。┥L在農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上的,該承包人為養護責任人;
?。ㄆ撸┥L在農村居民房前屋后的,該居民為養護責任人;
?。ò耍┢渌L在農村,不便明確個人為養護責任人的,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
第十八條 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
養護費用可以按規定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九條 嚴禁破壞古樹名木及其自然生境,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ㄒ唬┛虅濁斸?,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ǘ┙栌脴涓勺髦挝锘蛘邞覓煳矬w;
?。ㄈ┰跇涔诖怪蓖队胺秶鷥韧诳尤⊥?、淹漬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傾倒有害廢渣廢液、鋪管架線、修筑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物;
?。ㄋ模┎煞?;
?。ㄎ澹┓欠ú赏诘官u等流轉行為;
?。┢渌麚p害行為。
第二十條 不得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有關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時應避讓古樹名木,對重點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科學制定移植保護方案施行移植異地保護,嚴格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移植一級古樹的,移植方案應當征得省古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移植二級古樹的,移植方案應當征得市古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移植三級級古樹的,移植方案應當征得縣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移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應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工程建設影響到古樹名木保護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與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保護責任書,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保護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古樹名木日常巡查巡視,及時排查樹體傾倒、腐朽、枯枝、病蟲害等問題,并針對性地采取保護措施。對易被雷擊的高大、孤立古樹名木,要及時采取防雷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長勢衰弱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其組織治理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注銷,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群落周圍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設施或保護標志,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保護標志應當標明古樹名木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及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等內容。
古樹名木零星分布的,保護范圍一般為樹冠垂直投影范圍。群體分布的,保護范圍一般為周邊50米內的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設施或保護標志。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盜伐和非法采挖、運輸、移植、損害等破壞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協調,對破壞和非法采挖倒賣古樹名木等行為,堅決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按照行政區劃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古樹名木普查、建檔、掛牌、日常維護、復壯、搶救、保護設施建設以及科研、培訓、宣傳、表彰獎勵等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納入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鼓勵社會各界、基金、社團組織和個人通過認捐、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
認捐、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古樹名木的署名權,直至捐資、認養期結束。
第二十九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深入挖掘古樹名木的文化價值,充分發揮古樹名木在傳承歷史文化、弘揚生態文明中的獨特作用。要將古樹名木的文化價值與旅游開發高度融合,做到一樹一典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古樹名木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已建的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個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設施或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三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本溪市古樹名木保護辦法(2013)
本溪市古樹名木保護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號
《本溪市古樹名木保護辦法》業經20**年11月14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溪市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系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系指樹種珍貴、樹形奇特、在國內外及本市稀有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景觀價值,經市政府確定公布的樹木。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古樹名木保護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市、縣(區)林業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和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財政、環保、旅游、綜合執法、交通、水務、房產、鐵路、文化廣電、教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保護與利用相結合以及規劃建設、觀賞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實行分級監管、嚴格獎懲、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政府城鄉發展規劃應與古樹名木保護規劃相結合,并將古樹名木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
第七條 市、縣(區)政府應按照行政區劃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保護設施修建、管護補貼以及科研、宣傳、獎勵等保護工作。
第八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古樹和名木的資源總量、種類、分布狀況、管護情況進行普查,并建立技術檔案,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九條 古樹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ㄒ唬潺g在500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古樹。
?。ǘ潺g在300年以上499年以下的古樹為二級古樹。
?。ㄈ潺g在100年以上299年以下的古樹為三級古樹。
?。ㄋ模┟静皇苣挲g限制、不分級別。
第十條 古樹名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鑒定確認。
?。ㄒ唬┮患壒艠溆墒泄艠涿拘姓鞴懿块T組織鑒定,經市政府審定后報省政府確認,并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壒艠浜兔居墒泄艠涿拘姓鞴懿块T組織鑒定,經市政府確認,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ㄈ┤壒艠溆煽h(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經縣(區)政府確認,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價值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賠償損失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經鑒定確認和備案的古樹名木,由市政府公布名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立標牌。標牌應當具體載明古樹名木的名稱、學名、科屬、保護等級、樹齡、立牌時間、樹木編號、權屬、管護責任人、監督電話、確定時間等內容,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獨立成景的古樹名木,應當另附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按下列規定劃定:
?。ㄒ唬┕艠涿緸闃涔诖怪蓖队爸苓呄蛲庋由?米以內,樹冠邊沿不清或無明顯樹冠的部分向外沿延伸5米以內。
?。ǘ┏扇郝渖L的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保護范圍。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保護需要設置圍欄、圍墻等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責任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⑸诟鲉挝还芙鐑燃皞€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ǘ╄F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務主管部門保護管理。
?。ㄈ┏鞘袌@林綠化行政部門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所在的管理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護管理。
?。ㄋ模┚用裥^內古樹名木,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有償保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管理機構指定專人保護管理。
?。ㄎ澹┺r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保護管理,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土地承包人保護管理。
?。┥L在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所屬的管理機構或國有林場負責保護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古樹名木保護等級,按照下列規定定期對古樹名木巡查:
?。ㄒ唬┮患壒艠溆墒泄艠涿拘姓鞴懿块T每半年巡查一次、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巡查一次。
?。ǘ┒壒艠浜兔居墒泄艠涿拘姓鞴懿块T每年巡查一次、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巡查一次。
?。ㄈ┤壒艠溆墒泄艠涿拘姓鞴懿块T每年抽查一次,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巡查一次。
對古樹名木定期巡查結果,市、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實行備案管理。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實行管護責任書制度。
?。ㄒ唬┕艠涿拘姓鞴懿块T應當定期與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分株落實管護責任,并每年對管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記入管理檔案。
?。ǘ┕茏o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每日記錄古樹名木狀況,每季度以管護情況報告單形式向所轄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履行管護責任和古樹名木生長情況。
?。ㄈ┕艠涿救粘9芾碣M用,由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按規定履行管護責任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按財政預算對其予以管護補貼。
?。ㄋ模┕茏o責任發生變更的,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應事前告知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備案,并與新變更的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
第十七條 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責任:
?。ㄒ唬┌凑展艠涿拘姓鞴懿块T制定的管護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其正常生長。
?。ǘ┎扇〈胧╊A防自然災害對古樹名木的傷害。
?。ㄈ┕艠涿臼懿∠x危害或者長勢衰萎、瀕危、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治理、搶救和復壯。
?。ㄋ模┌l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古樹名木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報告,并協助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ㄎ澹┌l現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及時報告,并協助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查明死因和責任,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注銷后,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方案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市、縣(區)政府對保護古樹名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認養古樹名木。捐資人、認養人可以根據捐資保護或認養約定在古樹名木標牌中享有署名權和冠名權。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周邊、可能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保護方案,報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避讓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制止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于影響、危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生產、經營、生活設施或建筑物,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二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移植有關手續:
?。ㄒ唬┮蛑攸c工程項目建設無法避讓,或者避讓成本過高。
?。ǘ┻w移方案可行,遷移技術成熟。
?。ㄈ┻w移費和養護費用已經落實。
?。ㄋ模┡c古樹所有者已簽訂補償協議。
?。ㄎ澹┮浦彩┕挝痪哂邢鄳馁Y質證明。
?。┡c專業養護單位簽訂養護協議。
移植一級古樹需要報省政府批準,移植二級古樹和名木需要報市政府批準,移植三級古樹需要報縣(區)政府批準。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古樹名木移植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古樹名木移植及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由專業養護單位負責,古樹名木移植5年后的管護移交屬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因移植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移植單位或移植施工單位應當按價值賠償,賠償款上繳財政部門,用于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行為:
?。ㄒ唬┥米砸浦?、砍伐、轉讓、買賣古樹名木。
?。ǘ┡蕵湔壑?、剝損樹皮、摘采果實和種籽。
?。ㄈ┰跇渖蠏煳?、打釘、刻畫、纏繞繩索。
?。ㄋ模┙柚鷺涓勺鳛橹挝锘蛘吖潭ㄎ?、倚樹搭棚。
?。ㄎ澹┰诠艠涿颈Wo范圍內堆放物料、挖掘取土、鋪埋管線、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有害物質、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鋪設硬化固化地面。
?。p毀古樹名木保護標志及保護設施。
?。ㄆ撸┢渌麚p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因上述行為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者死亡的,應當按價值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茏o責任單位、責任人變更未履行事前告知義務或者未按季度報告情況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ǘ┕茏o責任單位、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管護責任,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ㄈ┕茏o責任單位、責任人未按保護責任、技術規范管護或發生異常情況未及時報告,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蕵湔壑?、剝損樹皮、摘采果實和種籽或者在樹上掛物、打釘、刻畫、纏繞繩索、借助樹木作為支撐物、固定物、倚樹搭棚的,每株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ǘ┰诠艠涿颈Wo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鋪埋管線、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有害物質、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鋪設硬化固化地面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p毀古樹名木保護標志及設施的,除按價值賠償外,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米砸浦?、砍伐、轉讓、買賣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除按評估價值2倍賠償外,每株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未采取避讓保護措施或避讓保護方案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建設施工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除按評估價值2倍賠償外,每株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毆打管理人員、執法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市、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東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2007)
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東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古樹分為國家一級、二級和三級:
(一)樹齡500年以上為國家一級古樹;
(二)300-499年為國家二級古樹;
(三)100-299年為國家三級古樹。
名木不受年齡限制,不分級,包括下列樹木:
(一)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的;
(二)國內外稀有或樹種珍貴、本市稀有的;
(三)樹型奇特、本市罕見的;
(四)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或紀念意義的;
(五)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
第四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古樹名木主管機關(以下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分級、登記、編號,并建立檔案,(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設立標志。標志牌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各鎮(街)或單位、個人均可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古樹名木,經核定后,按有關規定報省、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六條 經鑒定并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管護。
第八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
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九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對在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部隊、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城市街頭綠地、廣場、小游園和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當地的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公共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
(四)鐵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五)村莊、社區公共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發生變更,應當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管護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或瀕危,管護責任單位須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和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報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查明原因、責任后,方可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省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古樹名木死亡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原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內地塊的用途。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劃定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并將保護檔案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圍內,為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在生長保護范圍內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滿足古樹名木根系生長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三米內埋設地下管線;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三)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四)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
(五)刻劃、釘釘、拴繩掛物;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須提出保護方案,并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建設項目竣工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核定該建設項目是否影響古樹名木生長。
第十六條 禁止遷移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制訂移植保護方案,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審查,由省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園林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準的移植保護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移植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及移植后三年內的專用管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賠償費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死亡的,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死亡的,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4月30日。
本市過去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