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988年2月1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8])12號文件發布,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包括:
?。ㄒ唬┸囌?、碼頭、民用航空站;
?。ǘ┯皠≡?、俱樂部、錄像放映點、游藝場、文化宮(館、站)、青(少)年宮、音樂茶座、曲藝社、舞廳、博物館、展覽館;
?。ㄈw育場(館)、游泳池、海水浴場、滑冰場、旱冰場、射擊場、公園、風景游覽區;
?。ㄋ模┺r貿、畜牧、工業、綜合市場;
?。ㄎ澹╋埖?、酒館、大型商場(店);
?。┐笮陀嗀洉?、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的場所;
?。ㄆ撸┢渌┤罕娺M行社會活動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
對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的治安管理,除執行本辦法外,應執行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場 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要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營業。
第五條 公共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ㄖ锛捌湓O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ǘ┏鋈胪ǖ罆惩?,有明顯標志;
?。ㄈ┫?/a>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ㄋ模┯羞m應需要的照明設備和突然停電的應急措施;
?。ㄎ澹┦褂脝雾懫鞑牡囊袅?,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L景游覽區(點)的險峻路段、景點等部位,應有護欄或其他相應的安全設施;
?。ㄆ撸┤藛T容量,嚴禁超員;
?。ò耍┯袑H素撠煿芾砗途S持秩序。
第六條 公共場所應根據其規模和治安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規模較大的公共場所,應成立治安值班室。
私營或個體開辦的公共場所,治安工作由業主負責。
第七條 凡舉辦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動,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外,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在活動前十天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后五日內,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答復。
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并實施安全保衛工作的大型活動,應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對在公共場所舉行文藝演出或放映營業性錄像的,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分別按《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九條 從事風景游覽的渡船、游覽船(艇),必須經當地港航監督或交通部門檢驗、發證,并配備合格的渡工、船員和必要的救生、消防、通訊等設備,嚴禁無證駕駛和超載。
第十條 公共場所應接受持有檢查證件的公安人員的檢查。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并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任何人在公共場所均應遵紀守法,嚴禁下列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ㄒ唬┢鸷?、向場內投擲雜物和進行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ǘ┪蹞p文物、名勝古跡,破壞公共設施;
?。ㄈy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和各種兇器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ㄋ模め呑淌?、打架斗毆、酗酒、賭博、賣淫、調戲侮辱婦女、販賣票證、傳播淫穢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動;
?。ㄎ澹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該《條例》沒有規定的,公共機關可以根據其性質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給公共場所造成損失的,應由責任人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本溪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1997)
本溪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1997)
?。?997年3月26日遼寧省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4月1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1997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減輕公共場所吸煙危害,保障人體健康,保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預防火災,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公共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ㄒ唬┯皠≡海ň銟凡浚┑挠^眾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歌舞廳(室)、音樂茶座(室);
?。ǘ┦覂润w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ㄈ﹫D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ㄋ模h室(廳);
?。ㄎ澹┐?、中、小學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
?。┯變簣@、托兒所園區;
?。ㄆ撸┽t療單位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區;
?。ò耍┸囌镜暮蜍噺d(室)、售票廳(室)及公共汽(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
?。ň牛┥痰辏▓觯?、書店、郵電局和銀行的營業場所;
?。ㄊ┓?、法規規定不準吸煙的其它公共場所。
第三條 市、自治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禁止吸煙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禁煙公共場所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聘任禁煙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公民對違反本規定者有權勸止和舉報。
第五條 各級宣傳、新聞、文化、教育、衛生、環保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大力普及吸煙危害健康的科學知識。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群眾性戒煙活動,鼓勵創建各種無煙場所。
第六條 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無煙日,禁止售煙,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宣傳活動。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龊媒刮鼰熜麄鹘逃ぷ?;
?。ǘ┰诮刮鼰煹膱鏊鶅龋ㄍ猓┰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ㄈ┰诮刮鼰焾鏊鶅炔坏迷O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ㄋ模﹦褡?、制止吸煙行為。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诒疽幎ǖ诙l所列公共場所吸煙的,由禁煙監督員現場處以5元罰款;
?。ǘ┻`反第六條規定售煙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ㄋ模┻`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九條 禁煙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對當事人實施處罰須出示執法證件,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條 對拒絕、阻礙禁煙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對公民勸止、舉報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3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988年2月1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8])12號文件發布,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包括:
?。ㄒ唬┸囌?、碼頭、民用航空站;
?。ǘ┯皠≡?、俱樂部、錄像放映點、游藝場、文化宮(館、站)、青(少)年宮、音樂茶座、曲藝社、舞廳、博物館、展覽館;
?。ㄈw育場(館)、游泳池、海水浴場、滑冰場、旱冰場、射擊場、公園、風景游覽區;
?。ㄋ模┺r貿、畜牧、工業、綜合市場;
?。ㄎ澹╋埖?、酒館、大型商場(店);
?。┐笮陀嗀洉?、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的場所;
?。ㄆ撸┢渌┤罕娺M行社會活動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
對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的治安管理,除執行本辦法外,應執行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場 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要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營業。
第五條 公共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ㄖ锛捌湓O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ǘ┏鋈胪ǖ罆惩?,有明顯標志;
?。ㄈ┫?/a>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ㄋ模┯羞m應需要的照明設備和突然停電的應急措施;
?。ㄎ澹┦褂脝雾懫鞑牡囊袅?,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L景游覽區(點)的險峻路段、景點等部位,應有護欄或其他相應的安全設施;
?。ㄆ撸┤藛T容量,嚴禁超員;
?。ò耍┯袑H素撠煿芾砗途S持秩序。
第六條 公共場所應根據其規模和治安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規模較大的公共場所,應成立治安值班室。
私營或個體開辦的公共場所,治安工作由業主負責。
第七條 凡舉辦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動,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外,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在活動前十天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后五日內,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答復。
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并實施安全保衛工作的大型活動,應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對在公共場所舉行文藝演出或放映營業性錄像的,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分別按《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九條 從事風景游覽的渡船、游覽船(艇),必須經當地港航監督或交通部門檢驗、發證,并配備合格的渡工、船員和必要的救生、消防、通訊等設備,嚴禁無證駕駛和超載。
第十條 公共場所應接受持有檢查證件的公安人員的檢查。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并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任何人在公共場所均應遵紀守法,嚴禁下列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ㄒ唬┢鸷?、向場內投擲雜物和進行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ǘ┪蹞p文物、名勝古跡,破壞公共設施;
?。ㄈy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和各種兇器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ㄋ模め呑淌?、打架斗毆、酗酒、賭博、賣淫、調戲侮辱婦女、販賣票證、傳播淫穢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動;
?。ㄎ澹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該《條例》沒有規定的,公共機關可以根據其性質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給公共場所造成損失的,應由責任人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