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0.01.10
【實施日期】2000.01.10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節約能源,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所有建筑墻體材料。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以及從事與此相關的科研、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加強對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計劃、財政、物價、稅務、經貿、鄉鎮企業管理、技術監督、土地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
各級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受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在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或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企業生產的墻體材料中摻有30%以上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廢渣的,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工業廢渣做為生產墻體材料主要
篇2:呼和浩特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第8號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條為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耕地與環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具有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墻體材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呼和浩特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墻改機構具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組織、協調、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市墻改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法規、規章;
(二)編制、組織實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并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培訓工作;
(六)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在節能建筑中的推廣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管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八)負責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五條市建設、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房產、環保、市容、技術監督、財政、工商和稅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將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對在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
篇3: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2003年)
20**.10.30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
第一條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和使用,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的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筑墻體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墻體材料以及與此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主管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
市、州(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工作受上一級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和應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限制(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規定;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與應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工作,參與或組織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征收、使用和管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
(五)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本省發展推廣下列新型墻體材料:
(一)混凝土多孔(空心)磚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二)加氣混凝土砌塊;
(三)輕質(復合)墻板;
(四)高摻量的利廢制品;
(五)高孔洞率的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
(六)國家和省上鼓勵發展的其他墻體材料。
第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質檢機構檢測合格(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的墻體材料產品不得進入市場。
第九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享受國家和省上規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建和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F有的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要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逐步改造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一條 凡框架結構建筑的填充墻,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各設區的市(蘭州市除外)城市規劃區域內自20**年7月1日起,不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域內自20**年7月1日起,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域內自20**年7月1日起,在各類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及圍墻,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預繳專項基金。未按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立項、開工手續。
建設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在工程項目主體竣工30日內,經當地財政部門和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核實驗收后,按照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和節能效果返還相應的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繳納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返還的專項基金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顚S?。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和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有關專項基金的征收、返還、上繳比例、使用范圍和管理實施細則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 nbsp;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的企業,責令改正,可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在框架結構的填充墻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在禁止時限、范圍內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及圍墻中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足額繳納專項基金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并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不按規定征收、上繳、使用或者截留、挪用專項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門負責實施,也可委托其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門和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