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號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業經20**年11月23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20**年2月5日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依附于城市道路設置的地下檢查井的管理和維護。
本規定所稱地下檢查井是指埋設于城市道路的電力、燃氣、供熱、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號、照明、有線電視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雨污排水井、消火栓等井蓋、井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是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綜合協調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中心市區地下檢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南芬區和本溪高新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檢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房產、水務、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廣電、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和電力、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檢查井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認:
?。ㄒ唬┑叵聶z查井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管護;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ǘ┒嗉覇挝还灿玫叵聶z查井的,共用單位應當協商確定一家單位負責管護,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管護。
?。ㄈ┱陂_發建設或者尚未移交的地下檢查井,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護。
?。ㄋ模┳≌瑓^建筑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部位的地下檢查井,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部門確認產權單位;無產權單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管護。
第五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對地下檢查井權屬及管護責任按照第四條規定進行確認,并建立地下檢查井管理檔案,與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變更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并向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
經調查不能確認權屬單位的地下檢查井,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廢棄井填埋;填埋后需要重新設置檢查井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處理該地下檢查井的工程費用。
第六條 地下檢查井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并按照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統一規格和標識進行設計和安裝防護網。
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地下檢查井安裝工程竣工,應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井蓋安全不達標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F有地下檢查井位置、規格、材質、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地下檢查井等資料,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
?。ǘ┙⒌叵聶z查井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設立舉報電話。接到投訴或者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維修通知,應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實施處置。
?。ㄈ┌凑帐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現有井蓋直徑或對角長度超過30厘米的,安裝防護網。
?。ㄋ模┌l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震響的,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或維修;施工單位應通知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進行現場監督。補裝或更換的井蓋,應當符合井蓋標識的設計要求。不同類別的井蓋不得混用。
?。ㄎ澹┌l現井蓋設施下沉、塌陷、井框高度超標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
?。┐蜷_井蓋實施檢查、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結束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ㄆ撸┕茏o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所管護地下檢查井數量一定的比例,儲備相應規格的井蓋備用件,并保持相應的庫存量。
?。ò耍τ趶U棄的地下檢查井、閥門井,應當及時予以填埋后書面通知市政設施管理機構。
第八條 因井框不穩定、損壞或因井室滲漏引起井蓋周邊路面塌陷、破損、井框高度超標等,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調整,并達到規定標準。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標高與井蓋不平順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通知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并達到規定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到場管護所屬井蓋設施;需要調整井框高度的,應在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的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巡查中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管護的地下檢查井井蓋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相關責任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并在該責任單位工作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對井蓋的完好及責任單位維護、修復井蓋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通知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地下檢查井井蓋。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井蓋由地下檢查井井蓋產權單位或管護責任單位統一收回,并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井蓋定點回收單位予以收購。
禁止個人或非定點井蓋回收單位收購井蓋。
第十三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罰款:
?。ㄒ唬┪窗凑帐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現有井蓋直徑或對角長度超過30厘米安裝防護網的;
?。ǘθ笔?、損毀、移位、震響的井蓋,未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補裝、更換或維修的;
?。ㄈ┭a裝、更換的井蓋,不符合井蓋標識設計要求的;
?。ㄋ模┎煌悇e的井蓋進行混用的;
?。ㄎ澹┌l現地下檢查井下沉、塌陷、井框高度超標,未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的;
?。┮蚓虿环€定、損壞或因井室滲漏引起井蓋周邊路面塌陷、破損、井框高度超標等,未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調整或維修、調整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地下檢查井的行為應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地下檢查井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03)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政高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電信、燃氣、熱力、自來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各類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并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查井的井蓋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市政、房管、園林、交通、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井蓋權屬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公共場所范圍內的井蓋,屬于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于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井蓋權屬單位報告。
未經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程安裝的井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印制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檢查井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維修和更換。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井蓋規格標準。權屬單位在新建道路安裝井蓋,其他道路更換井蓋、井圈時,應符合其規格標準。
第六條 市、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后,應及時到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井蓋權屬單位,在2小時內進行補裝、更換,所需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⒕w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ǘ┌l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F場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的,接到舉報4小時內應予修復;其他地區的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ㄈ┙⒕w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檢查井井蓋的現象或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有關部門對監督和舉報上述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處理。
第十條 凡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對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碎、裂、廢、舊井蓋設施一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向其它部門銷售。
第十二條 對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井蓋設施,按廢棄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現權屬單位并實施挖掘維修的,除責令其按挖掘費標準的10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可處以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對報修通知不執行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罰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2014)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號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業經20**年11月23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20**年2月5日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依附于城市道路設置的地下檢查井的管理和維護。
本規定所稱地下檢查井是指埋設于城市道路的電力、燃氣、供熱、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號、照明、有線電視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雨污排水井、消火栓等井蓋、井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是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綜合協調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中心市區地下檢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南芬區和本溪高新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檢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房產、水務、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廣電、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和電力、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檢查井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認:
?。ㄒ唬┑叵聶z查井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管護;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ǘ┒嗉覇挝还灿玫叵聶z查井的,共用單位應當協商確定一家單位負責管護,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管護。
?。ㄈ┱陂_發建設或者尚未移交的地下檢查井,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護。
?。ㄋ模┳≌瑓^建筑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部位的地下檢查井,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部門確認產權單位;無產權單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管護。
第五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對地下檢查井權屬及管護責任按照第四條規定進行確認,并建立地下檢查井管理檔案,與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變更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并向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
經調查不能確認權屬單位的地下檢查井,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廢棄井填埋;填埋后需要重新設置檢查井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處理該地下檢查井的工程費用。
第六條 地下檢查井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并按照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統一規格和標識進行設計和安裝防護網。
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地下檢查井安裝工程竣工,應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井蓋安全不達標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F有地下檢查井位置、規格、材質、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地下檢查井等資料,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
?。ǘ┙⒌叵聶z查井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設立舉報電話。接到投訴或者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維修通知,應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實施處置。
?。ㄈ┌凑帐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現有井蓋直徑或對角長度超過30厘米的,安裝防護網。
?。ㄋ模┌l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震響的,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或維修;施工單位應通知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進行現場監督。補裝或更換的井蓋,應當符合井蓋標識的設計要求。不同類別的井蓋不得混用。
?。ㄎ澹┌l現井蓋設施下沉、塌陷、井框高度超標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
?。┐蜷_井蓋實施檢查、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結束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ㄆ撸┕茏o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所管護地下檢查井數量一定的比例,儲備相應規格的井蓋備用件,并保持相應的庫存量。
?。ò耍τ趶U棄的地下檢查井、閥門井,應當及時予以填埋后書面通知市政設施管理機構。
第八條 因井框不穩定、損壞或因井室滲漏引起井蓋周邊路面塌陷、破損、井框高度超標等,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調整,并達到規定標準。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標高與井蓋不平順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通知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并達到規定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到場管護所屬井蓋設施;需要調整井框高度的,應在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的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巡查中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管護的地下檢查井井蓋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相關責任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并在該責任單位工作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對井蓋的完好及責任單位維護、修復井蓋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通知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地下檢查井井蓋。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井蓋由地下檢查井井蓋產權單位或管護責任單位統一收回,并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井蓋定點回收單位予以收購。
禁止個人或非定點井蓋回收單位收購井蓋。
第十三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罰款:
?。ㄒ唬┪窗凑帐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現有井蓋直徑或對角長度超過30厘米安裝防護網的;
?。ǘθ笔?、損毀、移位、震響的井蓋,未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補裝、更換或維修的;
?。ㄈ┭a裝、更換的井蓋,不符合井蓋標識設計要求的;
?。ㄋ模┎煌悇e的井蓋進行混用的;
?。ㄎ澹┌l現地下檢查井下沉、塌陷、井框高度超標,未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的;
?。┮蚓虿环€定、損壞或因井室滲漏引起井蓋周邊路面塌陷、破損、井框高度超標等,未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調整或維修、調整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地下檢查井的行為應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地下檢查井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