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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電災害條例(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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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電災害條例(20**修正)

 ?。?0**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單行條例和補充規定〉的決定》修正2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電災害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障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防御雷電災害,是指防御和減輕雷擊、靜電災害的行為,包括組織管理、安全評價、雷電防護工程的專業設計與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與維護等活動。

  第四條 防雷減災應當納入公共安全工作的范圍,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和雷電監測及防雷減災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防雷減災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建設、規劃、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六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防雷減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加強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和雷電防護設施檢測工作,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測、預警水平,大力開展防御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技術咨詢,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七條 自治州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雷電防護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雷電防護設施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檢舉。

  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防雷減災實行安全評價制度。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防雷安全評價:

  (一)高層、孤立、雷電多發地帶的建(構)筑物及其附著物;

  (二)石油、天然氣、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

  (三)發(變)電設施,輸電線路和其他相關設施;計算機網絡、通信設備、廣播電視、衛星接收等可能遭受雷擊和靜電災害的設施;

  (四)建筑物及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托具有防雷減災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價。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報告書結論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和設計、施工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報告書應當包括: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第十一條 防雷減災安全評價、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所使用的氣象資料,由有資格的氣象機構提供并經州、縣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凡在本條例第八條所列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必須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包括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

  需要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三條 禁止安裝、使用未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委托的檢測機構測試合格的防雷產品。氣象主管機構發現不合格的防雷產品后,應當書面通知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工程(包括防直雷擊、雷電感應、靜電感應、電磁感應、雷電電磁脈沖和雷電波侵入等設施)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核,由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報送州、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論和審核意見書。

  經審核,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的,雷電防護專業施工圖設計單位應當按審核結論進行修改并重新報審。

  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項目。

  第十六條 雷電防護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雷電防護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接受州、縣氣象主管機構依據施工進度進行的監督。

  在施工中需變更或修改雷電防護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報審。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州、縣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發給合格證書;未經驗收或者雖經驗收但未取得合格證書的,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的四至五月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凡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應當主動商請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檢測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后,由氣象主管機構發給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出具雷電防護裝置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經常性維護工作,并指派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承擔該裝置檢測的機構進行檢查和技術處理,并接受州、縣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發(變)電設施,輸電線路及相關輔助設施的防雷檢測工作,由具備檢測資質和資格的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雷電防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實行資質、資格管理制度。從事雷電防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資格證書。

  禁止無證或超出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

  資質和資格證書,不得轉讓、出借。

  第二十一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評估和鑒定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或人民政府報告,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評估、鑒定,應當實事求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擾、干預。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 建設項目未進行防雷減災安全評價的;

  (二) 雷電防護工程中使用未經審核的氣象資料的;

  (三) 防雷裝置所有權人擅自拆毀防雷裝置的;

  (四) 在現有建(構)筑物上擅自安裝可能引發雷擊的附屬物或者其他導電體,未依法采取雷電防護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但拒不安裝的或者已安裝防雷裝置,但拒絕接受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二)無資質、資格或者超越資質、資格范圍,從事雷電防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或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三)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而擅自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施工的,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或者作變更修改而不申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雷電防護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未取得防雷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非法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范的雷電防護裝置的;

  (六)對重大雷擊火災事故隱瞞不報的;

  (七)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安全檢查的;

  (八)阻擾、干預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評估、鑒定的。

  第二十四條 承擔防雷安全評價、雷電防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罰款;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行政不作為而導致雷電災害的;

  (二)出具虛假或者錯誤的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報告、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核結論、施工驗收報告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的;

  (三)不按規定的項目標準收費的;

  (四)對已經申請檢測但未及時檢測而造成雷電災害的;

  (五)轉讓、出借資質、資格證書的。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特大安全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中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2005)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20**)

  第180號

  《遼寧省雷電災害房御管理規定》業經20**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五年三月三日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水平。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ㄒ唬┙ㄖ锓览自O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

 ?。ǘ┮兹家妆锲?、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ㄈ╇娏?、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絡系統;

 ?。ㄋ模﹪乙幎☉敯惭b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八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防雷裝置必須每年適時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接受檢測。

  第十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實施防雷裝置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工作。防雷裝置發生故障或者檢測不合格,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后,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雷電災害發生后,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敯惭b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ǘ┚芙^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檢測的;

 ?。ㄈ┥米砸苿?、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03)

  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31號

  《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2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德仁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氣象局是負責全市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應依法做好防雷裝置(含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下同)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以及防雷裝置的檢測等管理工作。區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 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ㄒ唬└邔咏ㄖ?、高度20米以上的廠房以及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ǘ┵e館(酒店)、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和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ㄈ┯蛶?、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ㄋ模┏炭叵到y、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

 ?。ㄎ澹┙煌ㄟ\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娏?、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ㄆ撸┢渌自饫讚舻慕ǎ嫞┲?、設施等。

  第六條 安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經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報請審核的設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惭b防御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ǘ┓烙睋衾?、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ㄈ┚C合布線圖;

 ?。ㄋ模M采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ㄎ澹┢渌麘峁┑馁Y料。

  第七條 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對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準和規范的,退由原報請單位修改后重新報審。

  第八條 安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在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重新報審。

  第九條 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后,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原則上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居民住宅區防雷裝置的檢測,由房屋主管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配合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托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出具檢測報告,并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檢測不合格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嚴格按照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從事設計、施工、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應進行周期鑒定。

  第十五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積極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或其委托的雷電防護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敯惭b而未安裝防雷裝置的;

 ?。ǘ┓览籽b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ㄈ┬薷姆览籽b置設計文件未按原審核程序報審的;

 ?。ㄋ模┓览籽b置未經竣工檢測驗收或者竣工檢測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ㄎ澹┓览籽b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無資質證書或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以及設計、施工、檢測人員無資格證書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導致雷電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建(構)筑物、設施沒有安裝防雷裝置的,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已安裝防雷裝置的,應委托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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