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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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20**)

 ?。?0**年9月22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2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第31號公布 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依照本條例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有關的消費者,以及生產、經銷前述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和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著名商標。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權利人提高商品的質量和信譽,創立著名商標,對在創立著名商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統一公布原則。

  第七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撋虡藶樽陨虡?,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ǘ┰撋虡俗匀俗∷卦诒臼行姓^域內;

 ?。ㄈ┰撋虡诉B續使用滿三年;

 ?。ㄋ模┦褂迷撋虡说纳唐焚|量優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ㄎ澹┦褂迷撋虡说纳唐方戤a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虡藱嗬擞薪∪纳虡斯芾碇贫?/a>,且近三年無重大商標違法行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

  第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但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注冊人也可以向被許可人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對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審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以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建立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著名商標評審工作。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的專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有關人員組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復核。

  異議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未通過評審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復核。

  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異議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頒證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著名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對續展申請的認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認定程序辦理。續展認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標的認定仍然有效。

  續展有效期為三年,自該著名商標上一屆有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申請未通過認定的,著名商標的認定失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參與著名商標評定的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屬于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認定著名商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著名商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著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上和廣告宣傳、展覽等經營活動中,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字樣。

  未經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認定的著名商標被依法撤銷、注銷,或者超越著名商標核定商品范圍的,不得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及類似字樣。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保證商品質量,維護著名商標聲譽。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擁有著名商標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同等條件下在科研項目安排、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上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二條 在不相同或者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著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申請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但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虡说奈淖譃樯虡朔▽嵤┣耙呀浭褂玫目h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

 ?。ǘ┲虡说奈淖譃槿珖蛘咧貞c市聞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勝等名稱的;

 ?。ㄈ┲虡说奈淖志哂衅渌ㄓ没蛘吖眯再|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變更、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在變更、轉讓核準或者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ㄒ唬┥暾埲颂峤惶摷僮C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認定的;

 ?。ǘΣ环险J定條件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予以認定的;

 ?。ㄈ┲虡苏J定之后,喪失認定條件的;

 ?。ㄋ模┻`反法定程序認定著名商標的;

 ?。ㄎ澹┢渌麘敵蜂N著名商標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被撤銷著名商標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ㄒ唬┰撋虡俗匀松暾堊N的;

 ?。ǘ┰撝虡诉B續兩年未使用的;

 ?。ㄈ┰撟陨虡吮怀蜂N、注銷的;

 ?。ㄋ模┲虡擞行趯脻M,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申請未通過續展認定的;

 ?。ㄎ澹┢渌麘斪N著名商標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認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及類似字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不相同或者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情節嚴重的,沒收侵權商品。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幎ㄊ芾砗蛯彶橹虡松暾埖?;

 ?。ǘ樯暾埲颂峁┨摷僮C明材料的;

 ?。ㄈ┻`反法定程序認定著名商標的;

 ?。ㄋ模┪匆婪男兄虡吮Wo職責的;

 ?。ㄎ澹┪赐咨票9苌暾埲颂峤坏牟牧?,泄露商業秘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委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ㄒ唬┧较陆佑|申請人的;

 ?。ǘ┦帐芾﹃P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ㄈ┫蛩送嘎吨虡说脑u審情況的;

 ?。ㄋ模┎荒芸陀^公正履行職責的;

 ?。ㄎ澹┪赐咨票9苌暾埲颂峤坏牟牧?,泄露商業秘密的;

 ?。o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標權利人、著名商標權利人包括該商標的注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有關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市級媒體進行發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認定的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申請續展的,適用本條例。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1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2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0**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ㄒ唬┦钱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ǘ┡c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ㄈ┡c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ㄒ唬┥虡司?、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ǘ┊斒氯诵枰a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ㄈ┩丈暾執峤皇褂米C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ㄋ模┬枰却齼炏葯啻_定的期間;

 ?。ㄎ澹彶?、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ㄒ唬┥虡水愖h申請書;

 ?。ǘ┊愖h人的身份證明;

 ?。ㄈ┮赃`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ㄒ唬┪丛诜ǘㄆ谙迌忍岢龅?;

 ?。ǘ┥暾埲酥黧w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ㄈo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ㄋ模┩划愖h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ㄒ唬┥虡朔ǖ诙藯l、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ǘ┍緱l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ㄈ┥虡朔ǖ谒氖l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注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ㄒ唬┎豢煽沽?;

 ?。ǘ┱?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wyzx/zcdx/">政策性限制;

 ?。ㄈ┢飘a清算;

 ?。ㄋ模┢渌豢蓺w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謾嗌唐返匿N售價格;

 ?。ǘ┪翠N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ㄈ┮巡榍迩謾嗌唐穼嶋H銷售的平均價格;

 ?。ㄋ模┍磺謾嗌唐返氖袌鲋虚g價格;

 ?。ㄎ澹┣謾嗳艘蚯謾嗨a生的營業收入;

 ?。┢渌軌蚝侠碛嬎闱謾嗌唐穬r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ㄒ唬┯泄┴泦挝缓戏ê炚碌墓┴浨鍐魏拓浛钍論医洸樽C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ǘ┯泄╀N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ㄈ┯泻戏ㄟM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ㄋ模┢渌軌蜃C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標代理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ㄒ唬┙或灩ど绦姓芾聿块T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ǘ﹫笏蜕虡舜頇C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ㄈ﹫笏蜕虡舜韽臉I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ㄒ唬┮云墼p、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ǘ╇[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ㄈ┰谕簧虡税讣薪邮苡欣鏇_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代理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十三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憑證?!渡虡俗宰C》記載的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商標注冊簿》確有錯誤外,以《商標注冊簿》為準。

  第九十六條 商標局發布《商標公告》,刊發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公告》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發布。

  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第九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長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2013)

  長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20**)

 ?。?0**年10月26日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吉林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28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長春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保護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注冊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其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優良,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著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質監、工信、財政、統計和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經濟、法律、科技和相關行業的專家、學者,組織建立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實施商標戰略,培育和發展著名商標。

  第八條 對被認定為“長春市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藶楸臼行姓^域內依法登記設立的市場主體;

 ?。ǘ┥虡撕藴首詽M一年且已連續實際使用三年以上,商標權屬無爭議的;

 ?。ㄈ┥虡藶橄嚓P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ㄋ模┥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近三年來銷售量、營業收入、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領先;

 ?。ㄎ澹┦褂迷撋虡说纳唐坊蛘叻?,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暾埲私陙砦匆蜻`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服務質量等法律、法規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ㄆ撸┥暾埲司哂薪∪纳虡耸褂?、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十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说臓I業執照副本、商標注冊證和代碼證;

 ?。ㄈ┥暾堈J定的商標連續使用滿三年的證明材料;

 ?。ㄋ模┥暾堈J定著名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近三年來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

  1、年銷售量、營業收入等的財務報表;

  2、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3、市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4、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5、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ㄎ澹┚哂邢嚓P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證明材料。涉及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的,應當提供所在地監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情況的材料;

 ?。┳C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ㄆ撸┙晡匆蜻`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服務質量等法律、法規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書面保證;

 ?。ò耍┥虡耸褂?、管理和保護情況。

  第十一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著名商標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并現場核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核決定。認為異議成立的,直接受理認定申請;認為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核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和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書面審核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長春日報》以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政務信息公開網站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認定。有異議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后在規定工作時限內作出裁定。

  對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商標注冊人頒發“長春市著名商標”證書。對未予認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在著名商標推薦和認定過程中,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認定著名商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推薦其參加吉林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十七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著名商標保護名錄,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斣谡J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內使用“長春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

 ?。ǘ┍WC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維護著名商標的信譽;

 ?。ㄈ┰S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并依法簽訂許可合同后,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ㄋ模┳兏虡俗匀说拿x、地址及其他注冊事項的,在依法核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經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包裝、裝潢和廣告等載體上使用“長春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或者標志。

  未經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的、認定的著名商標被依法撤銷的、超越著名商標核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不得使用“長春市著名商標”以及類似字樣或者標志。

  第二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著名商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ㄒ唬┲虡说淖陨虡吮灰婪ǔ蜂N或者注銷的;

 ?。ǘ┲虡说纳唐反种茷E造或者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ㄈ┏街虡撕硕ㄉ唐坊蛘叻辗秶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ㄋ模┻`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服務質量等法律、法規,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ㄎ澹┮圆徽斒侄稳〉弥虡说?;

 ?。┢渌浺婪ㄕJ定為應當撤銷著名商標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申請登記使用,可能欺騙公眾或者使公眾造成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但該商標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著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及其標識。

  第二十四條 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侵權行為,并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不同種或者非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著名商標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著名商標專用權被侵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侵權行為,并處以非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在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長春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經銷的商品上,使用與著名商標標志近似的標志,使購買者誤認,造成與著名商標商品相混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認定的 “長春市知名商標”,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后,直接認定為“長春市著名商標”。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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