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3348

  發文機關 司法部

  法規文號 司法部令第84號

  頒布日期 20**-11-30

  生效日期 20**-01-01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福森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和規范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有關規定,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條款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按照所屬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達成的聯營協議,可以與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作,辦理有關聯營業務?!痹谌钫{為第四款,內容修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p>

  二、將《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少于2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痹黾右豢钭鳛榈诙?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設在廣州、深圳的,其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受前款最少居留時間的限制?!?/p>

  三、本決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文機關 司法部

  法規文號 司法部令第84號

  頒布日期 20**-11-30

  生效日期 20**-01-01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7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福森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和規范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有關規定,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條款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按照所屬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達成的聯營協議,可以與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作,辦理有關聯營業務?!痹谌钫{為第四款,內容修改為:“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p>

  二、將《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為:“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少于2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痹黾右豢钭鳛榈诙?補充規定的內容為:“代表處設在廣州、深圳的,其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受前款最少居留時間的限制?!?/p>

  三、本決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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