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質[20**]1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1、總則
1.1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裝飾裝修工程等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3 本導則所稱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以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遵循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監督安全保證體系運行與監督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管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有關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1.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
2.1.5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制度。
2.2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在本級機關建立以下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發類型、原因和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并發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2.2.2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及有關企業中設置安全生產聯絡員,定期召開會議,加強工作信息動態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認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時期曾發生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2.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工作,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的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
2.2.5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與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監管措施情況;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及在專項整治、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2.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要與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與發生事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責任主體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并將約談告誡記錄向社會公示。
2.2.7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2.2.8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立卷歸檔。
2.2.9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利用網絡、媒體等向全社會公示,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力度。
2.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工作實際,不斷創新安全監管機制,健全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
3、安全生產層級監督管理
3.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3.1.1 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情況。
3.1.3 建立和執行本導則2中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
3.1.4 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
3.1.5 建筑工程特大傷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情況。
3.1.6 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
3.1.7 其它有關事項。
3.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 聽取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
3.2.2 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
3.2.3 查閱有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監督執法
案卷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
> 3.2.4 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管理實效。
3.2.5 對下級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4、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4.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是:
4.1.1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4.1.3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4.1.4 三類人員經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情況。
4.1.5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1.6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4.1.7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理情況。
4.1.8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況,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況。
4.1.9 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及實施情況。
4.1.10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立與落實情況。
4.1.11 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4.1.12 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公示與監控情況。
4.1.13 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
4.1.14 其它有關事項。
4.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 日常監管
4.2.1.1 聽取工作匯報或情況介紹。
4.2.1.2 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資質資格證明。
4.2.1.3 考察、問詢有關人員。
4.2.1.4 抽查施工現場或勘察現場,檢查履行職責情況。
4.2.1.5 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4.2.2 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4.2.2.1 對于承建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4.2.2.2 發現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企業從事施工活動的,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行處罰。
4.2.2.3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4.2.2.4 對于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業,立即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生產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事故情況通報給發生事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
4.2.2.5 對向不具備法定條件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及向承建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主管部門的違法發證責任。
5、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5.1.1 將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納入監理
規劃的情況,以及在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面情況。
5.1.2 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情況。
5.1.3 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
5.1.4 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情況。
5.1.5 審核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是否符合投標時承諾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標準要求情況。
5.1.6 復查施工單位施工機械和各種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情況。
5.1.7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5.1.8 定期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5.1.9 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事故隱患情況或暫時停工情況;整改結果復查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況。
5.1.10 其他有關事項。
5.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可參照本導則4.2.1相關內容。
6、對建設、勘察、設計和其他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6.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6.1.1 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筑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情況;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的情況。
6.1.2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
6.1.3 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
6.1.4 履行合同約定工期的情況。
6.1.5 有無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行為。
6.1.6 其它有關事項。
6.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6.2.1 勘察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情況;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情況;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情況。
6.2.2 設計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情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點部位、環節以及提出指導意見的情況;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情況。
6.2.3 其它有關事項
6.4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6.4.1 機械設
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出租單位提供相關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合格證明的情況;
6.4.2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的資質、安全施工措施及驗收調試等情況;
6.4.3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資質和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情況。
6.5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勘察、設計和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可參照本導則4.2.1相關內容。
7、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7.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7.1.1 在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和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度、機構建立情況,安全監管人員配備情況,各項安全施工措施與項目施工特點結合情況,現場文明施工、安全防護和臨時設施等情況。
7.1.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查結果進行復查。必要時,到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7.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開工后的安全生產監管。
7.2.1 工程項目各項基本建設手續辦理情況、有關責任主體和人員的資質和執業資格情況。
7.2.2 施工、監理單位等各方主體按本導則相關內容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7.2.3 施工現場實體防護情況,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情況。
7.2.4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情況。
7.2.5 其它有關事項
7.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7.2.1 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現場防護、文明施工情況。
7.2.2 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7.2.3 反饋檢查意見,通報存在問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對施工現場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7.2.4 監督檢查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7.2.5 工程竣工后,將歷次檢查記錄和日常監管情況納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信用檔案,并作為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的重要依據。
7.2.6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群眾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或監理單位等的報告時,應到施工現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7.2.7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7.2.8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內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在工程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逐步推行網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確每個網格區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人。
8、附則
8.1 本導則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8.2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除執行本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8.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導則制定實施細則。
篇2: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05)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
第178號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業經20**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0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五年三月一日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建設、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政府實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第七條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新招用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業中介機構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生產經營單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的服務。
第十二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專篇;
(三)安全評價報告;
(四)有關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以及設計單位資質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查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設施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綜合報告;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高危行業生產單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公安、建設、交通、煤炭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措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公安、建設、交通、煤炭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備案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公告、簡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對于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有關上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裝備;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七)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ò耍本仍畣映绦?/a>;
(九)信息發布與公眾教育;
(十)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調用;
(十一)經費保障等。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進行監控,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有關物件的,必須作出標志和書面記錄。清理事故現場,應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第二十七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地市、縣政府主要領導人,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檢查不力的;
(二)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重大安全事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或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四)阻礙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調查的;
(五)阻擾或者干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地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審批安全生產事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χ卮蟀踩鹿孰[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ǘΠ踩a事項實施行政許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的;
?。ㄈσ婪ㄈ〉眯姓S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行政許可的;
?。ㄋ模┳璧K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調查的;
?。ㄎ澹┳钄_或者干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政府及其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0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10)
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號
《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業經2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政府分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顚S?。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除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事項外,還可以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補貼、安全生產監察隊伍建設和裝備配備,以及財政部門允許使用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建立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之間的安全生產工作信息通報制度。
市及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大事項和有關工作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認定情況,提供給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提供給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建設項目審批或者登記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清單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建筑、特種設備、水上交通和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情況,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鐵路、民航等單位應當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情況,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確保本單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ㄒ唬┥a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生產區、儲存區、生活區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規定;
?。ǘ┲饕撠熑撕桶踩a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ㄈ閺臉I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ㄋ模佑|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高溫季節作業的從業人員,采取保健措施,發放勞動保健食品或者費用;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依法設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應當自簽訂委托協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委托情況書面告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工作。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設立安全總監。
第十二條 市政府劃定一定范圍作為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規劃區。新設立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規劃區內建設,已有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逐步搬遷至規劃區。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鼓勵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機械制造、船舶修造、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生產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當同時對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并在初步設計前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重大危險源及其安全狀態檢測、評估一次,根據檢測、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將整改、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及其安全狀態的檢測、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進行。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下列作業前,應當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規定進行安全確認,作業時應當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確保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ㄒ唬┍?、危險貨物裝卸、燃氣管道作業;
?。ǘ┐笮驮O備(構件)吊裝和拆卸、建設工程拆除作業;
?。ㄈ┪锪蟽耷謇?、流口堵塞疏通作業;
?。ㄋ模┑歉撸òㄔ诟咛庍M行維修安裝、外墻清洗等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作業;
?。ㄎ澹┧率┕ず秃.a品捕撈潛水作業;
?。┟荛]、有限空間的噴漆、涂漆、脫漆、化學除銹、化學清洗、裝修、裝潢、粘合等作業;
?。ㄆ撸┢渌kU作業。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作業的人員,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以上事故的,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專項的安全評價,其中發生死亡事故、一次性三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年內累計發生五次以上重傷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結果在本單位公示并書面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解散、破產等情形時,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首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將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依法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章 公共場所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和影劇院、歌舞廳、文化宮、網吧、體育場(館)、圖書館、賓館、酒樓、商場、機場、車站、碼頭以及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⒔∪踩芾碇贫群桶踩婪洞胧?,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ǘ┡鋫鋺睆V播、照明、消防設備和其他應急避險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ㄈ┰O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ㄋ模┰O置符合要求且明顯的安全標志、安全出口與疏散路線、通道;
?。ㄎ澹┰诳赡艹霈F危險處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對可能出現的危險作出說明提示,告知預防和緊急自救方法;
?。┯嘘P員工掌握應急預案內容,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設備、器材,了解本崗位應急救援職責和方法;
?。ㄆ撸┐_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舉辦大型經貿、文化、體育等活動,應當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維持現場秩序,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和安全通道暢通;發現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范圍內。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文化、體育和娛樂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但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行政許可,其燃放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作業。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標準和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證安全使用,遇有臺風、暴雨等特定氣候條件,應當提前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預測預報和游人疏導工作,保證旅游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和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保證教學、生活等設施符合安全規定,將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學校不得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或者機動車停車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及縣(市)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包括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通過的;
?。ǘσ婪☉斬熈钔.a整頓、取締或者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責令停產整頓、取締或者關閉的;
?。ㄈσ婪☉斨浦购吞幚淼陌踩a違法行為未予以制止和處理的;
?。ㄋ模┪绰男刑貏e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ㄎ澹┪匆婪?、法規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立即組織救援、及時如實報告、嚴肅調查處理的;
?。┯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發生一至二人重傷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