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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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和《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電工程、環境保護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以及對施工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施工安全的監理。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信用檔案體系。

  信用檔案中應當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以及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或者承擔項目管理的機構已經依法成立。

  第九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將整個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作為一個標一次招標,也可以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

  招標人分標段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標段劃分應當充分考慮有利于對招標項目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理企業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應當公開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監理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媒介上同步發布。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強制性條件審查法和綜合評分審查法。

  強制性條件審查法是指招標人只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資格、信譽要求等強制性條件進行審查(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得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查結論,不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量化評分的資格審查方法。

  綜合評分審查法是指在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資格、信譽要求的基礎上,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監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約情況和施工監理經驗等進行量化評分并按照分值進行篩選的資格審查方法。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預審文件中應當載明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三)發布招標公告。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件。

  (四)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五)必要時組織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議。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七)公開開標。

  (八)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確定中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十一)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二級以下公路、獨立中、小橋及獨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可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對上述程序適當簡化,但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施工監理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部部頒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要求強制性執行的規定。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獨立大橋及特大橋、獨立長隧道及特長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應當使用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附屬設施工程及其他等級的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進行編制,并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和必要的工程設計圖紙,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等);

  (三)資格審查要求及資格審查文件格式(適用于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

  (五)招標項目適用的標準、規范、規程;

  (六)對投標監理企業的業務能力、資質等級及交通和辦公設施的要求;

  (七)根據招標對象是總監理機構還是駐地監理機構,提出對

  投標人投入現場的監理人員、監理設備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九)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分工;

  (十)投標文件格式,包括商務文件格式、技術建議書格式、財務建議書格式等;

  (十一)評標標準和辦法。評標標準應當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或者處罰記錄等誠信因素,評標辦法應當注重人員素質和技術方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重要監理崗位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和備選人員的要求,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當按照要求的金額和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五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補遺書至少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補遺書應當向招標文件的備案部門補充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編制成本,合理確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售價。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企業資質,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監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允許監理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聯合體成員可以由兩個以上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確定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三十條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和綜合評標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財務建議書密封于另一個信封中。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內,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固定標價評分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

  技術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投標文件內的任何有文字頁須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和主要監理人員等內容。

  投標文件中財務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在開標時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門妥善保存。在評標委員會完成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的評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再由評標委員會拆封參與評分的投標人的財務建議書的信封。

  第三十三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符合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標底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特點、要求投入的監理人員、配備的監理設備等因素。標底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設標底且不采用固定標價評分法的,招標人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設定投標報價上下限。

  第三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對國家和交通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交通部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未列入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評標可以使用固定標價評分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綜合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固定標價評分法,是指由招標人按照價格管理規定確定監理招標標段的公開標價,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 前二名中的投標價較低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綜合評標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其中財務建議書的評分權值應當不超過10%。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

  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商業賄賂。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采用的標準、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所有的投標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提出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要求的金額、時間和形式提交。以保證金形式提交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的5%。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國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出售時限、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限、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少于規定時限的;

  (五)在規定時限外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效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員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的商業賄賂,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則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業賄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公路工程項目,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號)同時廢止。

篇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和《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電工程、環境保護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以及對施工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施工安全的監理。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信用檔案體系。

  信用檔案中應當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以及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或者承擔項目管理的機構已經依法成立。

  第九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將整個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作為一個標一次招標,也可以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

  招標人分標段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標段劃分應當充分考慮有利于對招標項目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理企業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應當公開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監理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媒介上同步發布。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強制性條件審查法和綜合評分審查法。

  強制性條件審查法是指招標人只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資格、信譽要求等強制性條件進行審查(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得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查結論,不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量化評分的資格審查方法。

  綜合評分審查法是指在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資格、信譽要求的基礎上,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監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約情況和施工監理經驗等進行量化評分并按照分值進行篩選的資格審查方法。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預審文件中應當載明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三)發布招標公告。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件。

  (四)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五)必要時組織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議。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七)公開開標。

  (八)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確定中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十一)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二級以下公路、獨立中、小橋及獨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可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對上述程序適當簡化,但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施工監理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部部頒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要求強制性執行的規定。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獨立大橋及特大橋、獨立長隧道及特長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應當使用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附屬設施工程及其他等級的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進行編制,并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和必要的工程設計圖紙,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等);

  (三)資格審查要求及資格審查文件格式(適用于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

  (五)招標項目適用的標準、規范、規程;

  (六)對投標監理企業的業務能力、資質等級及交通和辦公設施的要求;

  (七)根據招標對象是總監理機構還是駐地監理機構,提出對

  投標人投入現場的監理人員、監理設備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九)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分工;

  (十)投標文件格式,包括商務文件格式、技術建議書格式、財務建議書格式等;

  (十一)評標標準和辦法。評標標準應當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或者處罰記錄等誠信因素,評標辦法應當注重人員素質和技術方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重要監理崗位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和備選人員的要求,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當按照要求的金額和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五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補遺書至少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補遺書應當向招標文件的備案部門補充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編制成本,合理確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售價。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企業資質,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監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允許監理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聯合體成員可以由兩個以上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確定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三十條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和綜合評標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財務建議書密封于另一個信封中。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內,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固定標價評分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

  技術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投標文件內的任何有文字頁須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和主要監理人員等內容。

  投標文件中財務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在開標時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門妥善保存。在評標委員會完成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的評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再由評標委員會拆封參與評分的投標人的財務建議書的信封。

  第三十三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符合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標底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特點、要求投入的監理人員、配備的監理設備等因素。標底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設標底且不采用固定標價評分法的,招標人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設定投標報價上下限。

  第三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對國家和交通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交通部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未列入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評標可以使用固定標價評分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綜合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固定標價評分法,是指由招標人按照價格管理規定確定監理招標標段的公開標價,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 前二名中的投標價較低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綜合評標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其中財務建議書的評分權值應當不超過10%。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

  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商業賄賂。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采用的標準、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所有的投標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提出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要求的金額、時間和形式提交。以保證金形式提交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的5%。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國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出售時限、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限、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少于規定時限的;

  (五)在規定時限外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效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員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的商業賄賂,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則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業賄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公路工程項目,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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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與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家七部一委頒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及《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項目,是指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第3號令)、《SH市2014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類、服務類、工程類的招標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人,是指SH大學。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工作小組,是指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代建例會的參與各方。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受SH大學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標人是指響應工程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指為完成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項目,通過事先發布招標條件和要求,由三個以上(含三個)投標人參加競爭,投標人按照規定程序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第四條:招標投標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招標管理

  代建單位作為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單位,基建處配合、參與及監督招標的全過程;

  代建單位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工程建設招標管理制度;

  2、審核招標進度計劃、招標申請基本條件和招標代理機構所編制的工程項目發包策劃方案;

  3、審核合同文本,負責合同流轉;

  基建處主要職責:

  1、參與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工作,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

  2、決標;

  3、審定合同文本和簽定合同。

  4、負責招標投標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職責

  招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班子和內部管理制度,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泄漏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有關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職責:

  1、策劃建設項目的工程發包方案;

  2、編制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編制標底;

  3、審查投標人資格;

  4、組織投標人踏勘、答疑、組織發標、開標、評標;

  5、發中標通知書,編制評標報告;

  6、編制合約文件,協助招標人定標。

  第七條:招標范圍

  1、依據《招投標法》應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

  1)施工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施工項目;

  2)單項設備、材料等貨物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咨詢、服務類項目。

  4)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購目錄,需進行公開招標的貨物類采購;

  2、依據《招投標法》應實行非公開招標的項目

  1)在應實行公開招標范圍外,且分別大于20萬元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社會公開招標。

  2)分別小于等于20萬元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內部招標議標。

  第八條:公開招標及非公開招標操作流程

  1、 公開招標

  1.1勘察

  1.2設計

  1.3監理

  征求意見

  上網發布信息

  發標

  招標計劃

  申報

  發中標通知書

  簽訂合同

  進場監理

  投標

  專家評標

  1.4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貨物采購

  發中標通知書

  簽訂合同

  進場施工(供貨)

  召開有關部門發

  標準備協調會

  上網發布信息

  招標計劃報基建處批準

  投標

  詢標

  回標分析

  發標

  專家評標

  2、 非公開招標

  2.1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概算金額分別小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結合實際情況,由校方、其他參與方分別推薦投標單位,組成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投標人,由代建單位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評標小組,評選出第一中標候選人和第二中標候選人,再按照學校流程審批確定。

  第九條:招標投標管理制度。

  1.招標投標管理措施:

  1.1遵守國家及SH市有關的招投標管理規定;

  1.2招標流程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遵守本招標管理有關規定。其中施工招標無特別原因應實行實物工程量清單招標,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措施費盡量包干使用,合同外簽證的計價原則在招標文件中應注明;

  1.3所有參與招標的人員必須做到公正、廉潔,不得參與任何有違招標工作公正進行的活動;

  1.5采購品牌材料設備時應讓報名單位出具廠方或省(市)級及以上總代理商對經銷商參加本項目投標的唯一授權書;

  1.6考察人員不得接受投標單位的宴請、禮品、有價證券等;

  1.7所有需經招標采購程序確定的材料設備均需可由多家單位分別推薦一個投標單位,組成三個以上(含三個)的投標人參加競爭,采購專利產品、壟斷產品等特殊產品除外;

  2.招標信息發布管理:

  2.1強制招標范圍內的項目,公開招標信息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2強制招標范圍外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招標,公開招標信息發布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站及SH市政府采購,對報名參加本項目投標的單位,經過資格材料驗證后,購買招標文件。

  2.3發布流程:

  校方審核

  招標代理發布信息

  3.投標入圍單位管理:

  3.1投標入圍單位的確認按報名或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由招標代理單位進行審核,提交項目,項目審核后提交校方領導討論確定;

  3.1.1入圍單位確認流程:

  代建單位審核審核

  校方項目負責人確認

  4.編制招標文件管理:

  4.1公開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單位起草,工作小組應將工程特點、工期要求、現場情況等告知招標代理單位,工作小組審核后按招標文件審批單進行流轉;

  4.2工作小組審核招標文件時應著重審查如下方面:招標文件是否完整、項目特征介紹是否符合實際、工期要求、日程安排、招標內容是否明確、條款是否與法律法規有沖突等;

  4.2.1專業分包和設備材料招標需增加總包審核意見, 1、招標界面的審核。2、招標文件中合同條款是否符合總包合同條款。

  4.2.2施工監理審核:1、所有驗收標準是否與現行的規范符合。2、所有資質是否與國家現行規范相符。

  4.2.3財務監理審核:1、需要對招標中的攔標價作出審核意見。2、審核支付條款是否符合有關要求。3、審核合同中的經濟條款是否符合要求。

  4.2.4代建單位對于各方審核作出合規性評判,由總包、施工監理、財務監理出具每次招標文件審核意見。以作為代建單位合規性評判的專業依據。流轉完成后形成完整審核資料,提交校方基建處有關部門。(附招標文件流轉表)

  總承包審核

  施工監理審核

  投資監理審核

  校方項目負責人審核

  校領導確認

  封面蓋章

  5.開標管理:

  5.1各招標內容均需公開開標,即所有投標單位在場情況下由投標單位自行宣讀商務報價;

  5.2工作小組應在開標前準備好開標記錄表格,逐個填寫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待所有投標單位宣讀完報價后,請投標單位代表簽字確認;

  5.3開標時校方監管人員需在場監督開標過程,開標完畢監察人員應在開標記錄表上簽字。

  6.考察管理:

  6.1各重要專業分包及重要材料、設備招標開標后,應有針對性對投標單位過往工程和擬派項目經理進行考察;

  6.2考察小組出發考察前應明確考察目的、行程安排及經費預算;

  6.3每次考察設一名組長,由組長組織考察工作;

  6.4考察小組不得透露與評標有關的細節問題,不得接受投標單位的宴請、禮品;

  6.5考察小組考察后應向校方項目負責人提交考察報告,考察報告應客觀、真實。

  通過代建例會確定考察單位及考察小組組長、成員

  考察小組做好出發前準備

  考察小組回來后起草考察報告,成員簽字

  考察小組向校方項目負責人提交考察報告

  7.評標管理:

  7.1公開招標評標委員會應由7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1人,社會專家6人,業主代表的委派由學校選派。

  7.2應委派專人抽取專家,并保管專家名單,抽取人員應對專家名單嚴格保密。

  7.3參與招標具體經辦人員不得被選派為業主代表。

  7.4業主代表在評標過程中應貫徹學校的意見。

  7.5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向業主方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7.6業主方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7.7業主方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8.合同管理:

  8.1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業主方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8.2中標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9.資料管理:

  9.1招標代理需收集資料:信息表、報名表、領取資審登記表、資格預審文件、投標單位資審回復文件、資格預審分析報告、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放登記表、現場踏勘登記表、答疑文件、答疑/發放補充招標文件登記表、補充招標文件、投標單位法人委托書、投標文件(含光盤)、回標分析報告、詢標來往函件、抽取專家名單、辦事流程表、評標報告、專家意見表、雙方來往函件及市招標辦規定的有關存檔資料;

  9.2為節約社會資源,所有標段投標文件原則上提交一正四副,施工招標綜合單價分析只提供一正一副,定標后根據需要請中標單位酌情再行提供;

  9.3招標代理單位需提交一套9.1條中所述完整的招投標資料(原件),此外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單位)、補充招標文件、詢標來往函件需再提交四套;

  第十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表4 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立項審批表

  立項申請項目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立項申請內容

  具體需求及必要性描述:

  原因

  建議資金來源:

  項目專項資金

  建議實施部門

  項目論證意見

  擬立項名稱

  立項理由(必要性、可行性):

  項目內容

  審批意見

  ( )同意立項:經 年 月 日代建會議討論確定同意。

  其他意見:

  代建項目經理 簽名: 時間:

  校方項目負責人簽名: 時間:

  校領導意見

  ( )同意立項 ( )不同意立項

  ( )其他意見

  簽名: 時間:

  編號:

  工作小組提交回標分析

  代建單位審核

  招標代理提交初稿

  招標代理單位 初審

  招標代理填寫信息表

  表5 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工程及服務類項目評議表

  項目名稱

  項目類別

  ( )工程類項目 ( )服務類項目 ( )其他

  項目實施部門

  現場踏勘

  投標企業(單位)

  投標分析

  資質

  收費標準

  最終報價(萬元)

  符合性

  1

  2

  3

  評議小組意見

  評議小組簽字

  代建項目經理及校方項目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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