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2013年)

8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年5月30日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

  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后,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登記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關系到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關系到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

  中咨協會是工程咨詢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全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記服務、執業檢查、繼續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項。

  第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工程咨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以及與工程咨詢相關的新政策,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咨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記服務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并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

  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格的,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將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

  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

  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

  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

  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

  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

  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

  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注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對其出具的工程咨詢成果簽名,加蓋本人執業專用章,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當按

  規定程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可以從事以下工程咨詢業務:

  (一)規劃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

  (五)工程項目管理;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權利:

  (一)以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二)受托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咨詢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當征得該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并

  簽名蓋章;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咨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名蓋章,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 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廉潔執業;

  (五)自覺接受執業檢查。

  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執業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 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 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蹲宰稍児こ處?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篇2: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201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年5月30日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

  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后,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登記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關系到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關系到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

  中咨協會是工程咨詢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全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記服務、執業檢查、繼續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項。

  第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工程咨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以及與工程咨詢相關的新政策,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咨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記服務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并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

  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格的,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將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

  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

  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

  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

  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

  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

  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

  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注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對其出具的工程咨詢成果簽名,加蓋本人執業專用章,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當按

  規定程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可以從事以下工程咨詢業務:

  (一)規劃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

  (五)工程項目管理;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權利:

  (一)以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二)受托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咨詢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當征得該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并

  簽名蓋章;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咨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名蓋章,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 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廉潔執業;

  (五)自覺接受執業檢查。

  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執業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 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 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蹲宰稍児こ處?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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