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國土資源部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通知

2142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35號)文件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部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0**年4月17日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一、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用土地,不屬于本《意見》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二、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規劃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務用地中的醫衛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并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三、規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供地計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四、細化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時,不得設置要求競買人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五、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為降低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成本,各地可制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讓供應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向社會公開后執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應當簽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國有建設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空間范圍、容積率、租期、租金標準及調整時間和方式、到期處置與續期或出讓等內容。

  六、實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分類管理。新建城區和居?。ㄐ。﹨^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當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應;不能分宗的,應當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社區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積比例和供應方式。

  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

  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新建城區和居?。ㄐ。﹨^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特別說明,應明確配建的面積、容積率、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運營、管理、后續監管的方式等。

  七、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ㄒ唬┙ㄔO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ǘ┎坏酶淖円巹澊_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ㄈ┖炗喅鲎尯贤妥赓U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ㄋ模B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標準,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ㄎ澹┫蚍橡B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八、鼓勵盤活存

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后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九、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篇2: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2016年)

  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育部等

  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20**)

  民發〔20**〕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局、國土房管局)、環境保護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交委、規劃委、市政管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財務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環保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國資委、機關事務管理局:

  為促進居民消費擴大和升級,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加快培育發展新動力,增強經濟韌性,按照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35號)、《國務院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66號)、發展改革委等24部門《關于印發促進消費帶動轉型升級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綜合〔20**〕832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1號)精神,緊密結合養老服務業發展實際,通過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有效增加供給總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提質升級,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

  二、工作目標

  充分挖掘閑置社會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將城鎮中廢棄的廠房、醫院等,事業單位改制后騰出的辦公用房,鄉鎮區劃調整后的辦公樓,以及轉型中的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中心、療養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機構等,經過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設施用房等養老服務設施,增加服務供給,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獲得養老服務的可及性,為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目標提供物質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統籌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開展城鄉現有閑置社會資源的調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摸清底數和相關環境信息,建立臺賬。有條件的地方,經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個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購置、置換、租賃、收回,整合改造成養老服務設施,由政府直接運營或以招投標方式提供給社會力量運營。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二)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公開出讓。

  (三)改造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等興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四)城市經濟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轉型成養老服務設施的,報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備案。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產功能變更手續,滿五年后繼續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本集體建設用地存量,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鼓勵村三產留地優先用于發展養老服務。

  (六)鼓勵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中心、療養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機構,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規范方式轉向養老服務業??商剿鞑捎谜蜕鐣Y本合作(PPP)等方式組建社會化養老服務企業或非營利性機構。支持各地利用現有培訓療養服務設施場地,以多種方式提供養老服務。

  (七)各地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對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的,盡量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提供便利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聯審等機制,加快養老服務設施事項的辦理。

  (八)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區域外社會力量參與本地養老服務相關招投標活動。

  (九)凡通過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均可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服務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水電氣熱費用優惠等政策扶持。

  四、組織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確定部分地區開展先期試點,積累經驗,條件已具備的省(區、市)可全面推行。加強對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國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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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國土資源部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35號)文件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部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0**年4月17日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一、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用土地,不屬于本《意見》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二、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規劃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務用地中的醫衛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并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三、規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供地計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四、細化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時,不得設置要求競買人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五、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為降低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成本,各地可制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讓供應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向社會公開后執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應當簽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國有建設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空間范圍、容積率、租期、租金標準及調整時間和方式、到期處置與續期或出讓等內容。

  六、實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分類管理。新建城區和居?。ㄐ。﹨^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當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應;不能分宗的,應當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社區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積比例和供應方式。

  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

  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新建城區和居?。ㄐ。﹨^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特別說明,應明確配建的面積、容積率、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運營、管理、后續監管的方式等。

  七、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ㄒ唬┙ㄔO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ǘ┎坏酶淖円巹澊_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ㄈ┖炗喅鲎尯贤妥赓U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ㄋ模B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標準,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ㄎ澹┫蚍橡B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八、鼓勵盤活存

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后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九、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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