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環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 個人貪污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2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二人以上共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 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三、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污論處。
挪用救災、搶險、防訊、優撫、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
篇2: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補充規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70號發布)
為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行為,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企業事業單位犯前兩條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對明知有本規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規定所列的犯罪人員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職責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規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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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五、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之一的。
六、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七、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八、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ㄒ唬┡c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的;
?。ǘ┟髦翘撻_的發票,予以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的;
?。ㄈ┟髦缸锓肿訉嵤┍緵Q定規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幫助的。
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單位犯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對追繳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騙取的稅款,由稅務機關上交國庫,其他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
供本決定規定的犯罪所使用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一律沒收。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