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修正)
?。?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設,增強城市功能,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改善人民居住環境和生活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設市城市和縣城。
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城市建設管理應當與城市環境保護密切結合,不斷提高城市環境質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包括城市建設計劃。城市建設投資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中占適當比例。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設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建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保證建設質量。城市建設各項設施必須加強維護,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保證使用需要。
第七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基礎設施的義務,有制止和檢舉損壞城市建設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八條 對在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不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建設工作。
第二章 市政設施管理
第十條 城市地下各種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統一規劃、設計,同步施工。
嚴禁任意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有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批準占用期限歸還,按標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占用或挖掘單位承擔。
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設置信號或標志,確保車輛和行人安全。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自行建設的道路需要與城市道路銜接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終止銜接時須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的國家和省的干線公路通過縣級市、縣城和鎮時,城區路段應當與城市規劃相銜接,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干線公路統一的技術標準投資建設;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增加的工程,由縣級市、縣城和鎮投資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道路的征地費用,由道路兩側的建設單位按臨街面的長度合理分擔。
第十四條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過限載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橋涵行使。因特殊需要行駛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向城市的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本行政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污水水質標準,并不得超過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排放量。
第三章 公用事業管理
第十六條 在城市設立經營燃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的單位及其專用設備和專用車輛,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或個人自行建設的管線需要與城市建設部門建設的管線銜接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終止銜接時,須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施工后按要求標準恢復地表原狀。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應當嚴格控制開采,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十九條 城市應當逐步實行統一供水。嚴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的單位新建自備水源。已建的自備水源應當逐步納入城市的統一供水系統。
第二十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逐步提高循環用水率,降低耗水量。
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應當嚴格控制新建耗水量高的工業企業和其他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城市應當因地制宜地利用多種燃氣氣源,并積極研制和引進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發展燃氣事業。
第二十二條 城市應當逐步推行集中聯片供熱。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集中聯片供熱規劃并組織實施。
已經實行聯片供熱的區段,確需新建分散供熱設施的單位,須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實行規范化服務。定時、定線、定點運行的車輛,不得擅自改變規定的運行時間、線路和停車站點。
第四章 園林和綠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應當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綠化覆蓋率標準。規劃及建成的園林、風景點和公共綠地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的園林和公共綠地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期退還,按要求標準恢復原貌。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場所的樹木、花草應當加強養護。禁止任意砍伐城市的樹木。因進行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確需砍伐樹木的,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古樹名木應當明顯標志并建立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第二十六條 城市干線道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城市道路兩側應當種植行道樹和花草。
第二十七條 城市干線道路兩側的樹木,應當選用整潔美觀、遮蔭效果好、不影響架空線安全使用的樹種。干線道路隔離綠化帶種植的樹木、花草,不能影響交通視線。
現有干線道路隔離綠化帶和行道樹,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二十八條 城市的行道樹以及其他樹木影響架空線的安全使用時,應當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時組織修剪。
城市新植樹木應當避開地下管線和架空線。
第五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
住宅小區的環境衛生工作,由住宅小區統一管理。
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和住戶,負責管理指定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城市中的戶外廣告、畫廊、櫥窗、標志牌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設置戶外廣告、畫廊、櫥窗,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位置。
禁止在建筑物、電桿和樹木上亂釘、亂掛、亂貼、亂畫。
第三十一條 城市集貿市場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管理。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指定以外的區域亂擺攤點。
第三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設置公共廁所,并配備環衛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管理、保潔工作。
第三十三條 城市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清運;建筑垃圾、工業、商業、醫療衛生和飲食服務業的生產經營性垃圾,由產生垃圾的單位負責清運,或者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有償清運。醫療衛生單位產生的有害垃圾須經無害化處理后方可清運。
第三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清掃應當在夜間進行。糞便、垃圾應當封閉運輸。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場所和街道應當設置垃圾箱。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以及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城市公共場所和街道禁止焚燒樹葉、雜物。
第六章 城市建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所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⒐を炇?/a>后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建立檔案,嚴格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建設項目應當與原有的文物古跡、重要設施相適應,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相互協調。
第三十八條 凡在規劃區進行建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申請手續,未經申請或者手續不完備的不得開工。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住宅、辦公、商業、文教、衛生等用房,應當實行配套建設,綜合開發。
第四十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平交路口,應當改建為立交或者設置其他安全設施。
第四十一條 城市建筑施工應當合理安排工期,按時完成施工任務。
在城市道路兩側進行建筑施工,應當有遮擋設施。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不得任意堆放物料,影響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建筑竣工的同時,施工場地必須清理完畢。
第四十二條 城市中有歷史意義的、有文化藝術價值的建筑和文物古跡,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嚴加保護。
第四十三條 新征地的建設項目,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同時征購相應比例的綠地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四十四條 城市舊區改造、道路拓寬,需要拆遷安置的,適用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七章 城市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 城市建設采取國家投入、地方自籌、依法收取稅費、利用國內銀行貸款和引進國外資金等多種渠道籌措資金。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征土地的建設項目,征收城市舊區改建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截留、挪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籌集和監督管理,商城市建設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年度預算支出指標,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年終節余的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八章 城市建設監察管理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城市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和綠化實行監察。其具體職責是:
?。ㄒ唬┍O察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
?。ǘ┱{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調查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案件,并提出處理意見;
?。ㄈ┏鞘腥嗣裾晦k的有關城市建設監察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條 城市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實施城市建設監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絕或者阻礙。
第五十條 城市建設監察人員執行監察任務時,應當佩戴國家或者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標志,并出示證件。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诔鞘衼y擺攤點的;
?。ǘ┎话匆幎ㄇ鍜呓值?、清運垃圾,影響城市衛生的;
?。ㄈ╇S地便溺、吐痰以及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的;
?。ㄋ模┥米钥撤コ鞘袠淠竞臀窗匆幎ㄑa植的;
?。ㄎ澹┰诔鞘薪ㄖ?、電桿、樹木上亂釘、亂掛、亂貼、亂畫的;
?。┰诔鞘泄矆鏊徒值婪贌龢淙~、雜物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還、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唇浥鷾驶蛘呤掷m不完備即開工建設的;
?。ǘ┮蚴┕挝坏呢熑挝茨馨匆幎üて谕旯さ?;
?。ㄈ┙ㄖ⒐の赐瑫r清理施工場地的;
?。ㄋ模┥米詫挝换蛘邆€人的道路、管線與城市道路、管線銜接的;
?。ㄎ澹┪唇浥鷾?,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園林、公共綠地的使用性質的;
?。┥米栽诔鞘性O置廣告、宣傳畫廊等設施的;
?。ㄆ撸┒〞r、定線、定點運行的車輛擅自改變運行時間、線路和停車站點的;
?。ò耍┰诔鞘械缆穬蓚冗M行建筑,不設遮擋設施、亂堆物料,影響交通或者城市衛生、市容的;
?。ň牛┣终既诵械郎米越ㄖ鞣N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ㄒ唬┰诔鞘械缆飞鲜┕げ辉O置信號和標志的;
?。ǘ┪唇浥鷾噬米哉加没蛘咄诰虺鞘械缆?、廣場的;
?。ㄈ┞膸к?、鐵輪車及超過限載標準的車輛擅自通過城市道路、橋涵的;
?。ㄋ模┏^規定的排放量或者污水水質標準排放污水的;
?。ㄎ澹┥米栽O立經營城市供水、供熱、燃氣、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及經營專用設備、專用車輛的;
?。┥米蚤_采城市地下水資源的;
?。ㄆ撸p壞城市的樹木、花草、園林、綠地及其設施的;
?。ò耍┤我獠鸪蛘邠p壞城市古建筑物的。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的行政處罰辦法及罰款數額,由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繳納罰款時,執罰部門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憑證。
罰款全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五十六條 對盜竊、破壞城市建設設施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嚴懲處。
第五十七條 阻撓城市建設管理人員和城市建設監察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 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82年11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篇2: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4)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
?。?0**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3日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7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ㄒ唬┙邮蘸捅9軕斢谰煤烷L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ǘ┦占驼骷匾某墙n案;
?。ㄈ┎捎矛F代科技手段修補、完善、管理城建檔案;
?。ㄋ模┚幹聘鞣N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ㄎ澹┍O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⒓咏ㄔO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ㄆ撸┙M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ò耍┬麄髫瀼爻墙n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ň牛┢渌婕俺墙n案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報送、移交、接收
第七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ㄒ唬┕I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設工程檔案;
?。ǘ┏鞘械叵陆ǎ嫞┲镆约肮┧?、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ㄈ┙ㄔO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ㄋ模┯嘘P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相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利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由檔案提供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報送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并及時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條 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n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ǘ┙ㄔO工程文件、圖紙簽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具耐久性的書寫工具;
?。ㄈn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ㄋ模┙ㄔO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ㄎ澹└鞣N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聲像、電子檔案一并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沒有現狀資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補充、完善,并重新提請預驗收。
未進行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以及其他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應當在三年內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 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建設工程檔案由所在地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跨市、縣(市)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有計劃地收集、征集、恢復、完善缺失的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n案館館庫選址、設計、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ǘ┡渲眠m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ㄈ┬枰谰帽4娴臋n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ㄋ模╇娮訖n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ㄎ澹┙n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報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毀、涂改等行為。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梢允杖〕墙n案服務費。其服務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馄谌齻€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馄谌齻€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馄诹鶄€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馄诰艂€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o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ㄒ唬┪磁c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的;
?。ǘ┪窗凑展こ踢M度編制、收集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
?。ㄈ﹫笏偷慕ㄔO工程檔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ㄋ模┪丛谝幎〞r間內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ǘ┥米蕴峁?、抄錄、公布、銷?城建檔案的;
?。ㄈ┩扛?、偽造城建檔案的;
?。ㄋ模┟髦4娴臋n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11修正)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
?。?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發布 根據2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四、將《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p>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代文明城市建設,規范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保障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監察,是指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監察工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和監督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稱建設監察組織)履行建設監察職責,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行政執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建設監察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建設監察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h(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ǘ┚哂惺煜そㄔO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ㄈ┚哂袕氖滦姓谭ɑ顒铀璧慕涃M;
?。ㄋ模┚哂袑`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能力;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監察職責包括依法行使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房地產、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咨詢等方面執法情況及違法行為的監察。
第九條 建設監察組織依法行使下列建設監察職權:
?。ㄒ唬z查權;
?。ǘ┱{查取證權;
?。ㄈ┲浦惯`法行為權;
?。ㄋ模┈F場處理權;
?。ㄎ澹┬姓幜P建議權;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建設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覚C關或事業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ǘ┦煜び嘘P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知識;
?。ㄈ┙涍^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建設監察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建設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監察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 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建設監察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報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外,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并指定兩名以上建設監察人員具體承辦。
第十六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建設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建設監察組織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 建設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向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對重大建設違法行為查處的結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難以在限期內作出決定的,可向上一級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及建設監察組織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設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監察實行回避制度。建設監察人員在查處案件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監察人員回避,由其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的監察行為、辦案質量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直至取消建設監察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蟹ǘ氊熁蛘邽E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ǘ┣址府斒氯撕戏嘁娴?;
?。ㄈ┳璧K行政執法監督的;
?。ㄋ模馗?、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ㄎ澹┰谛姓谭ɑ顒又嗅咚轿璞?、索賄受賄的;
?。┯衅渌`法失職行為,經督查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建設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或者對建設監察人員以及檢舉、揭發當事人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