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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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修正)

 ?。?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年12月18日修訂,20**年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 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

  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第九章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九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二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

  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三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一條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 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公司消防培訓考試試題

  公司消防培訓考試試題

  一、填空題(在空位填上正確的內容,每空1分,共30分。)

  1、燃燒具備的三個條件:

  2、防火的四種基本措施:

  3、滅火的四種基本方法:

  4、導致電氣線路火災的三個原因:

  5、聯眾公司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化學品種類:

  6、發生火災時報警的五個要素:

  7、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物----米左右,放下滅火器,拔出----,如果在室外應選擇在----方向噴射,對準火焰----,由近而遠,并左右掃射。

  8、鋼結構在溫度達到----℃時,強度損失大50%,如繼續加熱則失去承載能力。

  9、WRAP產線配有----、----、----滅火系統。

  二、不定項選擇題(在空位填上你認為正確答案的序號,每空2分,共30分。)

  1、下列()火災可以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A、含碳固體可燃物B、易燃液體C、可燃氣體D、可燃金屬E、帶電物體燃燒

  2、下列()情況容易導致電氣線路火災?

  A、用金屬線捆扎絕緣導線或把絕緣導線掛在釘子上。B、電源過電壓。

  C、帶電作業。D、在線路上接入過多或功率過大的電氣設備,超過了電氣線路的負載能力。

  E、連接點由于熱作用或長期震動使接頭松動。F、用銅絲、鐵絲代替熔斷器的熔絲。

  3、下列()燈具最易引發火災?

  A、白熾燈B、熒光燈C、鹵鎢燈D、高壓汞燈E、鈉燈

  4、潮濕地區作業安全電壓不超過(),攜帶式照明燈具的供電電壓不應超過()。

  A、6 VB、12VC、36

  D、48VE、110V

  5、燈具與可燃物間距不小于(),與地面高度不應低于(),當低于此要求時,必須加裝防護設施。

  A、30cmB、50cmC、80cmD、1mE、m

  6、電動機在運行中,應根據電動機性能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可靠有效的保護裝置。為防止發生短路,可采用各種類型的()作為短路保護,為防止發生過載,可采用()作為過載保護;為防止電動機因漏電而引發事故,可采用良好的()保護。

  A、熱繼電器B、熔斷器C、接零D、接地E、溫度保護

  7、下列()物質屬于氧化劑?

  A、 HFB、H2SO4C、HNO3D、H2O2E、NaHSO3

  8、建筑結構破壞時的倒塌次序()。

  A、先墻壁,后吊頂,最后是屋頂B、先吊頂,后屋頂,最后是墻壁。

  C、先屋頂,后吊頂,最后是墻壁D、先吊頂,后墻壁,最后是屋頂。

  9、發生火災被火圍困時,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A、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離。B、進入電梯,乘電梯到底層。

  C、利用身邊的繩索或床單、窗簾、衣服等自制簡易救生繩。

  D、關緊迎火的門窗,打開背火的門窗,用濕毛巾或濕布塞堵門縫或用水浸濕棉被蒙上門窗。

  E、白天,向窗外晃動鮮艷衣物,或外拋輕型晃眼的東西;晚上,用手電筒不停地在窗口閃動或敲擊東西,吸引救援者的注意。

  10、WRAP產線上軋機本體、地下油庫和液壓站設置(),電氣室電纜夾層設置(),辦公樓設置有室內消火栓和自動噴淋滅火系統。

  A、水噴霧滅火系統;B、自動噴水滅火系統;C、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D、移動式滅火器配置系統;E、火災自動報警系統;F、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電話系統。

  三、簡答題(4題,共30分,請注意回答全面)

  1、當發現火災時,現場只有你一個人,你應該怎么辦?(8分)

  2、請指出干粉滅火器的適用火災和使用方法。(8分)

  3、在逃生過程中,如果身上已經著火了,你應該怎么辦?(7分)

  4、請分別指出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的組成結構,以及使用方法。(7分)

  四、思考題(10分)

  1、請結合今天所學到的知識和您目前所處的工作崗位,談談你發現了哪些消防隱患。(如有時間,也可以不局限于您的工作崗位)

篇3: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物業公司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營造公平、上進、獎懲分明的良好工作氛圍,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保障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使公司的經營與管理體系在穩定有序的環境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

  為了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明確責任與義務,公司制定各種規定是實現企業目標的保證。公司要求員工有良好的遵守規定的自覺性,但規定和制度是必要的,公司訂立的規定與制度使員工了解行為規范以及違反導致的后果。

  第三條 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二級公司。

  第四條 獎懲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有功必賞、有錯必糾、賞罰分明。

  第五條 獎勵類別

  獎勵分為:通報表楊、嘉獎、小功、大功和年終評獎。

  懲處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小過、大過、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第六條 獎懲形式

  一、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步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賞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奮敬業,勇于爭先。公司獎勵采取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50-100元;小功:150-250元;大功:300-500元;

  1、通報表揚

  員工有下列良好表現,將會被予“通報表揚”,表揚可采取內部通報、當眾表揚等形式。被授予表揚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項目:

  1)品行端正、注意公德、拾金不昧等良好行為。

  2)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等行為。

  3)遵章守紀、忠于職守、任勞任怨堪為員工楷模者。

  4)工作中一貫自覺主動積極肯干表現良好有書面表揚者。

  5)熱心服務,并有書面表揚者。

  6)團結同事,領導有力,較好提高部門業績的管理人員。

  7)較好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如月度銷售任務、崗位工作管理任務等)。

  8)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者。

  9)關心企業和他人,無私奉獻愛心,受到員工一致好評者。

  10)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11)能完成崗位工作,又能不斷堅持繼續學習提高者。

  12)其他有益于公司和崗位工作的良好表現行為,并有書面表揚者。

  2、嘉獎

  員工若有下列行為或表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嘉獎”,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工作盡責成績優異者(如季度連續達標、年度達標者);

 ?。?)忠于職守、技能優異、對本身職務具有特殊表現者;

 ?。?)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取得較好成效者;

 ?。?)對災害預防措施妥當或災害后修復工作勤勉,得以減少損失者。

 ?。?)維護企業利益,挽回公司損失或維護企業利益者。

 ?。?)勇于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

 ?。?)提出較為良好的工作建議或行動方案,并取得較好實際效果的員工。

 ?。?)忠于職守、見義勇為者。

 ?。?)好人好事較好的提高公司美譽度者(如好人好事獲見報等)

 ?。?0)其他類似表現出色行為或業績。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3、記小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小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制訂工作方案計劃確實可取,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并執行認真,實施后達到預期目標,效率優異者。

 ?。?)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管理得當,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節省使用原物料,減低成本,獲得優良效果者;

 ?。?)提供研究之具體建議,經采用后確有顯著之優良效果者。

 ?。?)遇緊急及非常事故,應變得當,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者。

 ?。?)對員工糾紛事務處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拒受賄賂或饋贈,盡心盡守,謙潔作風者。

 ?。?)控制成本、節約物料,取得良好效益者。

 ?。?)舉報公司內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違紀等,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行為經核查無誤,情況屬實,挽回公司重大損失者。

 ?。?)好人好事很好的提高公司形象及美譽度者(如獲好人好事獲地區主流煤體報道表揚,使公司形象及美譽度極大提高等)

 ?。?0)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發現職責外事故,予以及時挽救,防止公司受到損害者。

 ?。?1)其他類似維護公司利益優異表現和取得優異成績的行為。

 ?。?2)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3)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4、記大功

  員工若有下列表現、行為或工作成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項目),將會被給予“記大功”表揚,并于公司內部以發文形式公開表揚:

 ?。?)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對歷年來之行政管理,或技術上之困難處理得宜,致久積之惡習得排除者。

 ?。?)改進管理技術而發揮最大功能,及節省使用辦公用品而降低成本,有據可證者。

 ?。?)遇重大災等重大事故時,不顧個人安危,奮勇搶救,致使公司之損失得以減輕至最低限度者。

 ?。?)舉報、防治或消除重大災害或檢舉重大的舞弊或盜竊,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對公司各項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等的重大改善,使公司得到明顯收益者。

 ?。?)有益于公司發展的重大創新,并在實施中取得重大成績和經濟效益者。

 ?。?)維護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損失者。

 ?。?)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0)其他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的行為。

  5、年終評獎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二、處罰:是對犯錯誤員工的教育和指導,公司奉行有錯必糾的原則,鼓勵知錯必改,公司愿意幫助員工不斷改進自身工作。

  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50-100元;小過:200-300元;大過:400-1000元;降級處理;辭退處理。

  1、通報批評

  員工若初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被處以通報批評:

 ?。?)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的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志、上網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嬉戲、玩耍、運動、閑聊、打私人電話等。

 ?。?)上班時間,未經上司許可撤離工作崗位、串崗、空崗。

 ?。?)未按時完成或虛假完成任務、需提交方案、工作報告等。

 ?。?)對同事、訪客不禮貌,在接待工作中出態度冷漠、語言生硬、頂撞、推卸責任等現象。

 ?。?)不愛護公物的行為(未造成經濟損失)。

 ?。?)不按規定使用指定的表格申請事、病假、出差等。

 ?。?)工作疏忽或不認真,幸未造成大障或損失者。

 ?。?)續假、逾期休假但不提前申請者。

 ?。?)未準時出席會議,屢教不改或無故缺席者。

 ?。?0)文件或工作任務傳達不及時、不到位者。

 ?。?1)其他違反公司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未按時完成工作報表的。

  2、警告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警告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在工作時間睡覺,大聲喧嘩、爭吵,擾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輕微者。

 ?。?)沒有正當理由,初次不服從上司的指示,或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

 ?。?)怠慢業務,經上司提醒后仍未有改善。

 ?。?)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發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報或不及時制止。

 ?。?)浪費財物,情節輕微者;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同事之間的團結。

 ?。?)品行不正,無禮、辱罵他人者;

 ?。?0)調崗、請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混亂或延誤工作者。

 ?。?1)不按時歸還公司借款或結算手續。

 ?。?2)違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規定。

 ?。?3)破壞環境衛生者。

 ?。?4)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5)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6)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2)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3)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4)其他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情節一般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

  3、記小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將受到記小過處罰,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半年內已接受警告處罰二次者。

 ?。?)管理監督方面松弛,致下屬工作散漫、怠情、推諉或回避責任者。

 ?。?)涂改或撕毀考勤記錄、識別證、涂墻壁或機器設備者。

 ?。?)未經公司批準在其他單位兼職或上班者。

 ?。?)投機取巧、隱瞞真相、牟取非份利益者。

 ?。?)任意浪費使用原料或損壞公物者,價值500元以下。

 ?。?)不遵循主管指導,影響工作或業務之推行,為公司帶來損失者。

 ?。?)托代簽或偽造考勤記錄者。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者。

 ?。?0)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

 ?。?1)知情不報、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

 ?。?2)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者。

 ?。?3)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嚴重者。

 ?。?4)挪用公款者。

 ?。?5)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7)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8)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9)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0)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1)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4、記大過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予以記大過,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一年內已接受兩次記小過處罰者。

 ?。?)忽視職責,違反正確工作方式擅自變更工作方法,導致公司財務損失者。

 ?。?)行為粗暴或不檢,破壞紀律,屢誡不改者。

 ?。?)疏于監督或錯誤指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利用職務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護私人物件者;

 ?。?)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工具者;

 ?。?)虛報開支、冒抵開支、虛假銷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

 ?。?)不利公司之謠言或公司業務機密,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惡意攻擊、誣告、作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0)員工評論其他同事薪資福利情況。

 ?。?1)造謠生事,散播不實謠言,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2)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3)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嚴重者。

 ?。?4)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極為嚴重者。

 ?。?5)挪用公款,情節嚴重者。

 ?。?6)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7)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8)故意撕毀公文者。

 ?。?9)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0)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1)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3)違反安全規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5)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6)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5、降級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降級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疏忽工作引發事故或因其行為導致公司遭受較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行為頑抗或輕蔑主管或類似之行為者。

 ?。?)未具正當理由對其主管指派之任務屢次拒絕執行者。

 ?。?)對公司授予之職務無法勝任者。

 ?。?)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釀成重大災害,致公司受損不菲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員工本人吐露本人薪資者,降低一級基本工資。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財務部門員工泄露他人薪資者,當事人工資降低一級基本工資,人力資源行政部、財務部相關負責人負連帶責任,工資統一降半級。

 ?。?)背后辱罵老板經證實者。

 ?。?0)有意損害公司形象經證實者。

 ?。?1)上司明知下屬有違紀情況或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情節嚴重、惡劣者。

  6、辭退處理

  員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項目),記予辭退處理,并于公司內部發文通報:

 ?。?)在工作上供詞謊騙、隱瞞過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犯有偷竊行為;未經許可攜帶或企圖攜帶公司貴重物品離開;攜帶或企圖攜帶國家法規或公司不允許攜帶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險性的物品進入公司。

 ?。?)因重大過失導致公司的建筑、設備、器具及其它貴重物品丟失或嚴重損壞等,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賠款權利。

 ?。?)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機密者,除處罰外,公司將視情況保留追索權利。

 ?。?)貪污、侵占、挪用公司財物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收受不當錢財、受賄、串通外來人員監守自盜公司財物或在業務往來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無論金額多少)。

 ?。?)違法違紀,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勞教、監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會廣泛譴責之行為。

 ?。?)對上司、同事或下級施加暴行、恐嚇、打擊報復。

 ?。?)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如*組織、恐怖組織、傳銷組織等)

 ?。?)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吸毒。

 ?。?0)消極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操作,情節惡劣者。

 ?。?1)嚴重的不誠實行為(包括但不限以下行為)

  a.在求職時提供假資料,偽造個人經歷或為達到讓公司雇傭而采取不正當的方式。

  b.加入公司之前,未報告自己所得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將影響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問題。

  c.以欺騙性理由請假、休假、續假。

  d.弄虛作假,虛報假單或費用情節極端嚴重者。

  e.員工在長病假期間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機構工作。

  f.向外散布對公司污蔑性言論。

 ?。?2)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3)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4)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7)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8)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9)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0)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1)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2)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3)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5)年度內累計六次記大過行為者。

 ?。?6)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7)其它應給予除名。

  第七條 獎懲關系

  1、通報表揚三次等嘉獎一次,嘉獎二次等于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二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2、通報批評三次給予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二次等于記大過一次,連續三次記大過辭退處理;

  3、記大過二次基本工資下調一級,崗位補貼下調一級;記大過三次辭退處理,此累計不做獎金、罰款僅做為年終考評依據。

  4、獎懲事項將作為年終考核及升遷之依據。

  5、職工獎懲經領導后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50元,小功獎勵100元,大功獎勵200元;大過罰扣2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

  6、職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條 操作細則

  1、獎懲事實由各部門負責人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核或審批,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小過(含小過)、小功(含小功)以下者,由人力資源行政總監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獎勵或懲罰事件在大功(含大功)或大過(含大過)以上者,由副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審核,總經理簽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審批后人力資源行政部將以發文形式于公司內部通報,發文后生效。

  2、《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功或過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3、獎懲款項由公司人力資源行政部依獎懲通報文于員工當月工資中計入或扣減。

  4、各部門負責記錄并存檔各員工的獎懲事實及相關通報文件,每年12月初收收集匯總交人力資源行政部。獎懲記錄將對員工的年終評估、晉升、降級及個人職業發展產生影響。

  1、人力資源行政部作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獎懲制度的擬定、審核、培訓、推廣、解釋,并負責日常信息的收集、反饋和研究修改。

  2、原則上,所有獎懲均以通報形式公布,特殊情況可由公司負責人酌情靈活處理。

  第九條 其他

  實際工作中,遇到無依據的獎懲條例,則以總經理臨時批復為準,并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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