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修正)
(20**年7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四章 消費者組織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保護。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商品和服務,也包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條 消費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履行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人格,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毆打、當眾盤問,不得搜查消費者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不得張貼處罰消費者的店堂告示。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地方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沒有國家、地方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其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對可能存在危險的消費環境,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設施、場地的方法和防止發生危險的注意事項。
第八條 經營者經營驚險娛樂項目,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必要的救護人員和設施,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九條 經營者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缺陷,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并通知有關消費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同時向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應當采取召回措施。
第十條 經營者提供少數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十一條 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其年齡、智力特點和特殊需要。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或者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時間,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開放。
第十二條 經營者對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獲知的消費者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搜集與其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消費者信息。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條件,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提供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
經營者未按照前款規定明示商品價款和服務費用的部分,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
第十五條 經營者介紹商品和服務,應當使用清晰明確的語言文字,并就消費者的詢問作出真實的答復。
第十六條 經營者擬訂合同格式條款,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合同條款,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提示。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逃避責任和限制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認為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逃避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有權拒絕使用該合同格式條款。
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屬于合同格式條款。
第十七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原產地證明、收費清單,經營者應當提供,不得拒絕。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記載于發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質量要求,并承擔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因商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國家和本市對包修、包換、包退有明確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可以約定包修、包換、包退期限和范圍,但不得低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期限和范圍。
更換商品的包修、包換、包退期限,從更換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經營者銷售有瑕疵但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商品,應當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
第二十條 經營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而承擔修理、重作義務的,應當在約定的修理、重作期限內完成;未約定期限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修理或者重作時,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在保修期限內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沒有保修單位的或者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或者退貨,并應當按照不低于商品銷售價款的百分之五補償消費者。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標準,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原價格退還貨款,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遇相同商品價格上漲的,經營者還應當按照價格上漲幅度給消費者補償。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以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郵購銷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其廣告宣傳的外觀、性能、質量和用途相一致,并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
采用前款方式銷售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郵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衛生安全要求,不得損害消費者人身健康。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有權查驗食品的質量、有效期限、產地等相關證明。
第二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將其服務項目、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向消費者公開明示,定期征求消費者對經營服務的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價格調整方案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未經法定程序,公共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對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公共服務企業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從事旅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擅自增加游覽景點、娛樂、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合同約定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從事洗染、攝影、沖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服務質量。對有重要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特殊物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事先達成保價約定,經營者造成保價物品丟失、損壞或者沒有達到約定服務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價值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和房屋買賣租賃、出國留學、出國勞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如實發布廣告,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合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十九條 禁止經營者采取下列手段欺詐消費者:
(一)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假冒注冊商標,偽造質量認證標志,假冒產地,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他人廠名、廠址;
(三)以虛假的價格、廣告、說明、標準、樣品、現場演示、有獎銷售等方式誘導消費者;
(四)雇傭他人以虛假購買或者使用等欺騙手段進行消費誘導;
(五)利用計量手段弄虛作假,造成商品的計量不準;
(六)提供虛假的中介服務信息;
(七)設置虛假的或者改變真實的商品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
(八)故意損壞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
(九)被退回的商品經過翻新、修理后再銷售時,隱瞞翻新、修理的情況;
(十)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缺陷,而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詐消費者行為。
第三十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不得有下列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者預售許可證,將房屋作為商品房出售;
(二)將已經售出的商品房又銷售給其他消費者;
(三)銷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轉移的商品房。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在制定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業規范標準時,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采取適當形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受理消費者申訴后,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國家或者本市無相關規定的,調查、處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四條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對消費者權益爭議案件,應當方便消費者訴訟,提高審判效率,依法及時審結。
第三十六條 新聞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及時、客觀宣傳報道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揭露、批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真實報道。
第四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各項職能。
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會和專門機構。
依法成立的其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根據其章程依法開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協會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可以開展專項調查、比較、分析,向社會公布消費信息,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建議。
消費者協會可以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衛生、安全進行的監督檢查,對制定有關涉及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行業規范和標準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協會可以定期表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消費者協會可以向社會揭露、批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披露經核實的消費者投訴情況。
第四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將消費者協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查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提供證據、事實基本清楚的投訴,應當即時受理;對沒有提供證據或者事實不清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后,應當在六十日內結束調解;逾期消費者要求繼續調解的,調解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根據雙方要求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進行調解,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消費者協會職能相違背的活動,不得向消費者和經營者攤派任何費用。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協商和解,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在解決消費爭議時,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內容,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執行;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不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標準;雙方對質量有特別約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符合特別約定。
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證據有異議的,雙方可以約定委托或者由受理機關、組織指定專門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所需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檢測、鑒定結果證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者約定的,該費用由經營者承擔;符合標準或者約定的,該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第四十七條 檢測、鑒定的機構對消費者委托進行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檢測、鑒定,具備檢測、鑒定條件的,應當受理,不得拒絕。
第四十八條 因經營者責任引起的消費爭議,消費者為解決該爭議而產生的交通費、郵寄費、運輸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時,對已經查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督促經營者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適宜的商品或者服務,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要求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欺詐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超過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行政罰款時,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的,應當先行支付民事賠償。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于20**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ㄒ唬┫M者定作的;
?。ǘr活易腐的;
?。ㄈ┰诰€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ㄋ模┙桓兜膱蠹?、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ㄒ唬┫蛳M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ǘ﹨⑴c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ㄈ﹨⑴c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ㄋ模┚陀嘘P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ㄎ澹┦芾硐M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对V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ㄆ撸┚蛽p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ò耍p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ㄒ唬┡c經營者協商和解;
?。ǘ┱埱笙M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ㄈ┫蛴嘘P行政部門投訴;
?。ㄋ模└鶕c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ㄎ澹┫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七條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唐坊蛘叻沾嬖谌毕莸?;
?。ǘ┎痪邆渖唐窇斁邆涞氖褂眯阅芏鍪蹠r未作說明的;
?。ㄈ┎环显谏唐坊蛘咂浒b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ㄋ模┎环仙唐氛f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ㄎ澹┥a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N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ㄆ撸┓盏膬热莺唾M用違反約定的;
?。ò耍οM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峁┑纳唐坊蛘叻詹环媳U先松?、財產安全要求的;
?。ǘ┰谏唐分袚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ㄈ┥a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ㄋ模﹤卧焐唐返漠a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ㄎ澹╀N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ι唐坊蛘叻兆魈摷倩蛘咭苏`解的宣傳的;
?。ㄆ撸┚芙^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ò耍οM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ň牛┣趾οM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ㄊ┓?、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2修正)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檢疫、衛生、農業、建設、旅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受理和調解消費者申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p>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強迫或者欺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對消費者的意見及時作出回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隱瞞、欺騙等手段強迫、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二)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
“(三)不向消費者明示經營范圍;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p>
四、將原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配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配件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有效保存進貨和質量憑證,存檔備查。有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p>
五、將原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從事有線電視、郵政、電信業、醫療衛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以清單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規定所收的費用,應當加倍退還消費者?!?/p>
六、將原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從事保管、洗衣業、物流業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財物,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p>
七、將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消費者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完畢。需要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時間不計在內。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消費者委員會應當告知消費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爭議?!?/p>
八、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條:“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委員會對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異議,或者對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p>
九、將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并應賠償五萬元以上的精神損害?!?/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使用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年修正本)
?。?999年8月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費者和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檢疫、衛生、農業、建設、旅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受理和調解消費者申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規定時,應當通過在新聞媒體公布、召開聽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省、市、縣(區)依法成立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依法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撥付必要的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能給予支持。
第六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強迫或者欺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對消費者的意見及時作出回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七條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使用演示或說明書、保修憑證、購貨發票或服務單據、商品檢驗合格證明等,還應當明示服務項目、標明收費價格。
第八條 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簡稱“三包”)的商品,經營者在出售時必須出具“三包”的憑證,并確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叭睉{證應當明確注明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實行“三包”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十五日內,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修理。經營者承諾的時間超出本款規定時限的,依經營者的承諾。
第九條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照商品的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在二十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天數、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況。
經營者在二十日內未能修復的,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經營者未更換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價款百分之零點二的標準賠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該商品的損失,或者提供同類商品供消費者在維修期間使用;經營者在六十日內未能修復或者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貨或者更換。消費者選擇退貨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內修理的,其修理部位,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執行原規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天數。
第十條 對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的大件商品目錄以及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應當按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以下情形為前款所稱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ㄒ唬┙洜I者自接到消費者向其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要求處理爭議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不作答復的;
?。ǘ┙洜I者在允諾履行義務后三日內或者在消費者同意的期限內仍不實際履行允諾履行的義務的;
?。ㄈ┎宦男行姓芾聿块T作出的決定或者消費者委員會作出的調解的。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员┝?、威脅、隱瞞、欺騙等手段強迫、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ǘ┻`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
?。ㄈ┎幌蛳M者明示經營范圍;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ㄒ唬╀N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過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
?。ǘ┮蕴摷俚那鍌}價、甩賣價、優惠價、最低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
?。ㄈ╀N售的商品達不到商品說明、實物樣品所明示的性能、質量的;
?。ㄋ模╀N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ㄎ澹┳魈摷俚默F場演示或者雇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N售標有虛假的產地、質量標志、生產許可證、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標志的商品的;
?。ㄆ撸╀N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ò耍┮蕴摷購V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ň牛┮蕴摷俚拿Q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的;
?。ㄊ┮蕴摷俚摹坝歇勪N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ㄊ唬_取消費者預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
?。ㄊ╀N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的商品的;
?。ㄊ┢渌墼p行為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以郵購、電視購物、網上購物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約定提供商品時限的,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的匯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寄商品。違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退回貨款,并承擔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開具記有加工或修理商品的名稱、數量、項目、費用、交貨日期等內容的憑證,保證加工修理質量,按期交貨,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祿Q原材料或者零配件;
?。ǘ┨摿屑庸せ蛐蘩眄椖?;
?。ㄈ┦褂脗瘟恿闩浼?;
?。ㄋ模┲e稱更換零配件;
?。ㄎ澹┥米蕴岣呤召M標準。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配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配件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有效保存進貨和質量憑證,存檔備查。有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對有危險性因素的項目或地方,應當設有警示標牌。
驚險性娛樂項目,應當制定緊急避難措施,并具有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
第十七條 從事美容、美發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合理收費、不得價外加價,不得使用偽劣美容、美發用品。從事生活美容的經營者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從事醫療美容的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條 從事汽車旅客運輸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標明發車時間、班次的,必須按時發車。不得故意繞行、兜圈拉客、超載、拒載、中途停運或轉運、途中加價,不得擅自調校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直接損失。
從事民航、鐵路運輸、航運的經營者,應當保證乘客的安全。因故不能準時出發或正點到達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并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旅游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定旅游合同,在約定的時間內,為消費者辦好有關旅游手續,告知消費者安全等注意事項及投保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說明資料,不得擅自改變旅游線路、旅游時間、游覽景點、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收費項目等約定條件。違者,應當退還消費者相關的服務費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條 從事有線電視、郵政、電信業、醫療衛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以清單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規定所收的費用,應當加倍退還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從事保管、洗衣業、物流業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財物,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照相沖印業的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膠卷、底片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按損壞或者丟失膠卷、底片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從事商品房開發或代理的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地址、建筑和裝飾標準、建筑面積、實用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單價、交貨日期、配套設施、產權辦理等內容,必須保證商品房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質量標準,誠信交易。違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四條 從事住宅建筑裝飾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建筑裝飾的項目、數量、標準、價格、施工時限,并按照約定的內容,保證建筑裝飾的質量,按時完工,不得偷工減料、價外加價。違反約定條件,必須返工的,應當按照與消費者重新約定的時限完成返工,返工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業的經營者,提供的食物應當符合衛生的要求,不符合衛生要求給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損害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食物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告知消費者并接受消費者的選擇。
第二十六條 從事供電、供水、供氣的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不得強制收取預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計量器具應經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檢定合格方能安裝使用。因計量不準而多收的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因所供電、水、氣的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七條 銷售偽劣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農民減產、絕收或者畜禽死亡的,經營者應當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和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可以由下列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ㄒ唬╇p方約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ǘ﹪曳ǘǖ臋z測、鑒定機構;
?。ㄈ┦芾砩暝V或投訴的行政部門、消費者委員會指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對于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完畢。需要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時間不計在內。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消費者委員會應當告知消費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爭議。
第三十條 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委員會對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異議,或者對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規定標準支付賠償費用:
?。ㄒ唬┽t療費,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療所必需的檢查費、治療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計算;
?。ǘ┲委熎陂g的護理費,根據受害人治療期間的護理需要,按照當地雇請一名護工所需費用計算;
?。ㄈ┲委熎陂g的交通費,按照與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相適應所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ㄋ模┮蛘`工減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計算;減少的收入難以確認的,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ㄎ澹埣舱呱钭灾骶哔M,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埣舱呱钛a助費,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十倍至五十倍計算;
?。ㄆ撸埣操r償金,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至十倍計算;
?。ò耍┩耆珕适Щ虿糠謫适趧幽芰Φ臍埣舱叻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年平均生活費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至十八周歲計算;對無生活能力的,按扶養二十年計算;
?。ň牛﹩试豳M,按照當地市、縣殯葬單位的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
?。ㄊ┧劳鲑r償金,按照年平均生活費的二十倍計算;
?。ㄊ唬┧勒呱胺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年平均生活費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至十八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按扶養二十年計算。
前款規定的(一)、(二)、(三)、(四)項費用,按治療的需要及時支付;其余各項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法律、法規對前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是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年平均生活費是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額。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并應賠償五萬元以上的精神損害。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使用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月29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