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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辦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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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0年8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征收、籌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住房公積金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負責本市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h(市、區)審計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或者根據市審計機關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
財政、勞動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審計機關做好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進行全面審計或者專項審計,也可以進行審計調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障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進行審計,并可以與當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結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繳納、征收和籌集情況;
(二)支付和使用情況;
(三)結余和專戶儲存情況;
(四)保值增值運營情況;
(五)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執行財政和財務制度的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

篇2:濟南市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辦法(2019)

2000年7月2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0年8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征收、籌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住房公積金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負責本市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h(市、區)審計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或者根據市審計機關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
財政、勞動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審計機關做好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進行全面審計或者專項審計,也可以進行審計調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障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進行審計,并可以與當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結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繳納、征收和籌集情況;
(二)支付和使用情況;
(三)結余和專戶儲存情況;
(四)保值增值運營情況;
(五)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執行財政和財務制度的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

篇3:公路管理局社會保障干事崗位工作職責

  公路管理局社會保障干事崗位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負責職工基本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申報、核定、繳費。

  二、負責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失業保險手冊、工傷保險手冊的辦理、填寫、核對、保管工作。

  三、負責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個人醫療卡的辦理和個人賬戶的核對,做好退休職工異地安置就醫手續的辦理和住院費用的報銷工作。

  四、負責合同制職工退休手續的辦理和退休工資的申領,做好工傷事故的鑒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申領及職工生育保險費用的報銷工作。

  五、監督檢查局屬各單位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轉移及各種保險待遇的申領工作。

  六、認真做好職工社會保障方面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七、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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