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58號《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已于20**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17日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0**年12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公布根據20**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鎮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國家、省駐青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全市統籌建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統一生育保險享受條件和待遇。
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四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經辦管理工作;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具體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衛生計生、財政、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繳納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執行。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財政核撥正常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收支統管的原則列入單位預算;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優先用于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顚S?,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產生的利息等收益應當轉入生育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市、區(市)財政按照平均負擔的原則給予補貼。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蠂矣媱澤呱蛘邔嵤┯媱澤中g;
?。ǘ┰诒臼袕臉I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足額繳費的。連續繳費期間因故中斷不超過2個月并及時補繳的,可以計入連續繳費期限。
畢業當年度參加生育保險的各類學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轉業或者復員一年內參加生育保險的軍轉干部和復員退伍軍人以及符合重點人才引進條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繳費后生育的,從繳費次月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十一條 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后的復通手術以及實施上述手術引發的并發癥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女職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增加產假60天。
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妊娠期合并癥及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當地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作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協議管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計生部門制定。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名單。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協議婦幼保健機構、協議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選擇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服務范圍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信息聯網。職工生育的,由本人持社會保障卡、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施行流產、引產等計劃生育手術的,由本人持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到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進行生育保險待遇確認。
在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發生的需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社會保險管理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06)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收。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費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ㄈ┌匆幎ㄊ杖〉臏{金;
?。ㄋ模┢渌婪☉敿{入生育保險的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省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核定的同時,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并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
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的申請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緩繳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用人單位緩繳生育保險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用人單位整體補齊生育保險費后,經審核,按生育保險規定給予報銷。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屬于企業的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藥物流產等,下同)、引產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
?。ㄒ唬┤焉?個月以上生產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ǘ┤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ㄈ┤焉?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ㄋ模┓嫌媱澤碛卟㈩I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ㄒ唬┓嫌媱澤咭幎ㄉ?,從妊娠到分娩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
?。ǘ┓嫌媱澤咭幎ǖ牧鳟a、引產、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絕育或者復通術、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劑術的診療費;
?。ㄈ┢蕦m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的手術費。
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補貼。具體限額補貼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生育醫療費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發癥、合并癥以及因計劃生育手術、流產、引產所引起并發癥,符合住院條件辦理住院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媱澩夥置浠蛘叻腔樯馁M用;
?。ǘ┮蜻x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ㄈ┮蜃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ㄋ模┥婕皨雰旱尼t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ㄎ澹┢渌錾kU規定范圍的費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者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并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核定手續,或者不繳、少繳、遲繳生育保險費,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實行單獨統籌,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本溪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09)
本溪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號
《本溪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業經20**年9月8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冮瑞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本溪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中央、軍隊及省屬駐本市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則征收。
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各項業務。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征收生育保險費。
財政、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費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ㄈ┌匆幎ㄊ杖〉臏{金;
?。ㄋ模┢渌婪☉敿{入生育保險的資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費。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確需調整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屬于企業的,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暫緩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緩繳期內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報銷。用人單位按規定補齊欠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給予補報;欠費超過6個月以上的單位,其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補報。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ㄒ唬┥t療費;
?。ǘ┥蛸N(即產假工資);
?。ㄈ┠新毠ぷo理假工資;
?。ㄋ模┮淮涡陨a助費;
?。ㄎ澹┯媱?/a>生育手術費;
?。┓?、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參保足額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t療費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因分娩住院期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繼續治療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ǘ┥蛸N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本人工資低于生育津貼的,按照生育津貼標準計發工資。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應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再核減相關費用。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本人生育(流產、引產)前12個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本人工資額除以365,再乘以本辦法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天數。
女職工生育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剖宮產、胎吸、產鉗助產的,增加15天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已婚女職工年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60天生育津貼。
女職工妊娠不滿3個月(含3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4個月至7個月(含7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男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新毠ぷo理假工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男職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工資。
男職工護理假工資計發標準,每年七月一日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ǘ┮淮涡陨a助費
男職工配偶戶口在本市、不在參保范圍內、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待遇。女職工發生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流產、引產、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絕育或者復通術、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劑術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 女職工因妊娠引起的合并癥、并發癥以及計劃生育手術所引發的并發癥,符合住院條件的,在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媱澩夥置浠蛘叻腔樯馁M用;
?。ǘ┮蜻x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ㄈ┮蜃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它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費用;
?。ㄋ模┥婕皨雰旱尼t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ㄎ澹┢渌霰巨k法規定范圍的費用。
第十七條 生育醫療費用的結算。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范圍內的費用,按照“總額控制,定額管理”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具體結算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在協議中明確。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待遇調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并由征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拒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者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違法領取的生育保險費,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責任人或者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8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溪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