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市政發〔20**〕12號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晉城市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我市廣大農村的廢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緩解農村生活用能的緊張局面,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我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晉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供農村生活、生產使用的沼氣、秸稈氣、太陽能、風能、微水能等能源。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循環利用、節能降耗的原則,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農業建設、疾病預防控制、扶貧開發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第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
發改委、財政、國土、建設、規劃、環保、質監、畜牧、農業開發、扶貧、衛生、公安消防、科技、勞動保障、工商、物價、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整治,制定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農戶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實施。
編制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進行公眾調查,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要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村鎮建設規劃。
第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建設以下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
(一)在生活污水未納入污水處理管網統一處理的地區和畜牧業相對集中地區,應配套建設農村戶用沼
篇2:晉城市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辦法(2019年)
晉市政發〔20**〕12號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晉城市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我市廣大農村的廢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緩解農村生活用能的緊張局面,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我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晉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供農村生活、生產使用的沼氣、秸稈氣、太陽能、風能、微水能等能源。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循環利用、節能降耗的原則,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農業建設、疾病預防控制、扶貧開發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第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
發改委、財政、國土、建設、規劃、環保、質監、畜牧、農業開發、扶貧、衛生、公安消防、科技、勞動保障、工商、物價、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整治,制定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農戶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實施。
編制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進行公眾調查,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要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村鎮建設規劃。
第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建設以下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
(一)在生活污水未納入污水處理管網統一處理的地區和畜牧業相對集中地區,應配套建設農村戶用沼
篇3:試行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辦法
試行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用地監管,規范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簽約履約行為,建立失信懲戒的信用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省政府《關于印發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20**年)的通知》(政發〔20**〕2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是指對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在房地產用地取得、開發利用過程中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履行合約以及兌現整改等方面進行誠信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存在失信房地產開發主體實施懲戒措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用地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統一負責全市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工作。
市土地資產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工作。
各縣(市)、兗州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評價工作,每月8日前將更新后的房地產用地誠信評價信息報市土地資產管理中心備案。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與人民銀行建立日常溝通協作制度,形成對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監管的工作合力,建立國土資源領域與人民銀行金融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長效管理責任機制。
第五條 實行市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評價會議審查制度。
誠信評價會議成員由法規宣教、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國土監察、土地儲備、土地資產管理等科室處、單位負責人員組成,做好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不誠信范圍,記入誠信檔案:
(一)擅自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
(二)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競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不按規定時限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
(四)取得土地后不按合約開發利用,違規囤地,造成土地閑置;
(五)其他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不誠信行為。
第七條 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誠信檔案。
國土資源部門對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的行為進行常態化評價,及時更新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誠信檔案。
第八條 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信用聯動制約機制。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存在不誠信行為的,禁止該房地產用地主體及其控股的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并暫停其相關行政許可的審批。在查處整改到位、消除不誠信行為記錄后方可辦理相關土地手續。
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指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出臺相關金融政策,將房地產開發利用主體用地信用情況,作為考察用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的重要指標和發放貸款的重要參考。對存在不誠信行為的主體建立懲戒機制,采取嚴格信貸審批、提高資金成本、限定業務品種、降低信貸規模,情節嚴重的實施信貸退出等措施。
第九條 房地產用地主體對誠信檔案的評價信息有異議的,持相關證實性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核,市國土資源局應在15日內給予答復。房地產用地主體在申請過程中提報虛報證明材料的,退回申請,一年內就同一問題提出申請,且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條 建立征信共享制度。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利用市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建立國土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信息互通機制,推進信息資源共享,推進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主體信用與金融信用資源的有效對接。
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本辦法向中華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提供房地產開發利用主體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履行合約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中華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將相關信息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門、人民銀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