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

907

  陜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政發〔20**〕30號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商洛市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是指城、郊區以及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為北至仙娥湖,東到柴灣,南至周磨,西到南秦水庫,具體包括城關、大趙峪、劉灣、陳塬四個街道辦事處和楊峪河鎮、沙河子鎮所轄部分行政區范圍,以后總體規劃區范圍如有變動,以變動后確定的范圍為準。各縣區及所轄鄉鎮根據各自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范圍為控制區域。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步驟和標準,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商洛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實施城市規劃政策措施。

  (二)審議城市總體規劃,審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三)指導各縣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并組織評審和審定、指導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四)審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規劃設計方案。

  (五)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城市規劃其它方面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土地和進行建設(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都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書三證”及配套的文件、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按相應程序批準。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廣泛宣傳城鄉規劃,并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并有權了解和查詢城鄉規劃,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規劃執法監察機構,依法對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辦法

  第十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商洛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群(帶)規劃、中心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其他鄉鎮的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

  鄉(鎮)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村莊總體規劃的制定還應當符合《陜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在政府網站或者其它媒體、公告欄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其合理化建議,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城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批前,應先報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評審;鎮辦事處的總體規劃報批前,縣區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 目,并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報告前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屬備案項目的,建設單位持項目備案通知書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若需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建設單位應先到各相關部門征得意見后,再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重大項目或重要地段建設項目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核發《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報請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時,必須附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經市政府同意擬出讓的宗地,由出讓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請求出具該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國土部門持規劃條件進行招拍掛。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一般不審批私人單家獨院住宅建設。在城市化逐步發展的過渡期,對私人建房實行分類管理,其具體規定及審批程序以《商洛市區私人建房規劃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申請報告,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計劃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現場踏勘;

  (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四)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文件審查通過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確因特殊原因重新變更容積率,應由建設單位補繳土地差價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土地差價數額按照新設定的容積率的土地市場評估價減去原容積率的土地市場評估價計算,補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數額按照新設定容積率確定的建筑面積減去原容積率確定的建筑面積所交繳的配套費計算。

  因提高容積率而補繳的土地差價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用于城市建設。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辦妥土地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的,可申請延期。逾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用地,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經審查批準,發給《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使用期滿后,用地單位須自行恢復原狀,無償退還用地。如城市建設需要提前使用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無償拆除一切設施,無條件退還用地。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與構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設。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橋梁、隧道、交通設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澇、電力、照明、電訊、有線電視、熱力管線及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工程。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到各相關部門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項文件、土地權屬文件及其它需要的項目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建設申請,并附由商洛市城市規劃勘測機構提供的1:500新測地形圖。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任務書、用地條件和城市規劃,提出平面布局與單體方案設計的規劃要求,作為設計施工圖的依據(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配套設施、綠化指標、房屋間距、退縮距離、空間環境等)。

  (三)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要求,進行方案設計;提交總平面布局圖、建筑平、立面圖,臨街建筑需提交效果圖(臨主次干道建筑需提交二套以上方案設計)。

  (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文件審查通過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重要地段或重大項目,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必須開工建設,特殊情況可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年,不按期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

  第三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詳規要求,及《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實施。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按規劃技術要求確定道路紅線并標明具體坐標或相關尺寸。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外沿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線;并滿足相關技術規定。

  第三十五條 沿道路、河流兩側的公共綠地或綠化隔離帶,不在規劃用地范圍內的,不得作為建設項目綠地率計算指標。

  第三十六條 以《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為依據計,規劃管理采用日照陰影分析審查,在有效日照時間內,受遮擋住宅的居室大寒日照時間不小于3小時,舊城區不少于1小時。

  第三十七條 多層居住不宜設置商業用房,確須設置的應限制其使用性質,減少對上部及周邊居民的干擾;在計算居住建筑日照間距時不得扣除底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被遮擋居住建筑的底層車庫可以扣除。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公路、鐵路兩側用地控制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交通設施除外)。

  確需在公路、鐵路沿線規劃新建、擴建城鎮(村),建設集市、商業區,應當選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側集中布局,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第三十九條 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大型建筑,如影劇院、展覽館、大型商場、體育館、游樂場、車站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必須符合《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設置的雕塑、小品建筑、大門、書報亭、固定電話亭、公交候車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批、定點放線。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使用期滿后必須拆除,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拆除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期限內無償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二條 各項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設計前應查明該項工程地段內現有市政設施情況,設計圖紙應有明確反映其設計與現狀的關系、管線路徑坐標,切實解決好新老管線之間的相互關系,確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須同時按規劃埋設地下管線或預埋套管等設施。

  第四十四條 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進(出)口或市政管線的接口,架(敷)設臨時市政管線,并設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時均需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四十五條 臨時市政管線、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如建設需要延長時,需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

  因城市建設需要或使用期限到期時,臨時市政設施的使用單位須無償自行拆除該設施,并恢復原狀。

  第四十六條 在道路紅線范圍內,除按規劃架(敷)設各種管線或建造人行天橋(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車廊、電話亭、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交通安全設施、地名牌、消防水栓、路燈、箱式變電站、電話交接箱、有線電視端子箱以及其他按規劃需在路側設置的公用設施外,不得設置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七條 沿街原則不設置實體圍墻。確因特殊需要,需砌

  筑的實體圍墻,形式要美化,與周圍景觀協調,高度不應超過2.2米。

  第四十八條 封閉陽臺,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鐵柵等戶外設施的安裝,宜以樓幢為單位統一進行,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第四十九條 沿街建筑立面裝修不應增設超越建筑紅線的立柱、臺階、雨蓬等。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總寬度,且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層空調室外機安裝凈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第五十條 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應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風、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間造型應要與環境相宜,由規劃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在道路交叉口和綠化隔離帶內不應設置影響交通視線的燈箱、廣告、招牌、指示牌。風景游覽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內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應與所處的環境相協調。城市紀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設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應設置商業性廣告。所有戶外設施的安全責任由業主負責。

  第五十二條 市區內各種管線必須符合城市管網規劃。市區內現有電力、通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三條 沿道路設置管線(含架空線)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供水干管、電力電纜、供熱管線排列在路東或路北,廣播、電訊電纜、煤氣管道排列在路南或路西,各種副管敷設在主管對側;雨水、污水管敷設在車行道下?,F有管線敷設與本規定不符合的,應逐步創造條件遷移;

  (二)各種管線不得上下重疊敷設;交叉敷設時,技術簡單的服從技術復雜的,小管服從大管,支管服從干管,壓力管服從自流管,軟管服從硬管;

  管線交叉垂直凈距一般不小于25厘米,無保護措施的直埋電力、電訊電纜與各種管道交叉凈距不得小于50厘米;

  (三)各種管線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交叉情況而定,管頂與路面垂直距離一般不小于80厘米。

  (四)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當受到道路寬度、斷面及現有管線限制不能達到要求時,應征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備案。

  建設工程放、驗線、竣工驗收及歸檔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取得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按規定交完各項規費后,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

  第五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有關圖紙、批準文件審核后,按規劃實地放、驗線。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放線后,方可動工建設?;坶_挖后,必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再次進行驗線并確認。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與城建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國有資產登記及房產確權手續。工程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第六章 規劃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 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有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有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各縣城鄉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3)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

 ?。?0**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殖青l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ǘ┳⒅馗纳瞥青l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ㄈ┩咨票Wo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ㄋ模﹫猿窒纫巹澓蠼ㄔO,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空間;

 ?。ㄎ澹┓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贤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及用地指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鎮、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編制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城鄉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促進城鄉規劃目標的落實和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為規劃動態調整和修編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規劃期限內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的情形,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鞘锌傮w規劃的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姓A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ㄈ┮驅嵤┲攸c工程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俺鞘锌傮w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開發,有序建設,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城市生態空間。

  城市建成區應當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集中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本市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進行各項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規劃許可,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不予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并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規劃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規劃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書面申請、擬建項目情況說明、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仍需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依法審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ㄒ唬┏鲎尩貕K的位置、使用性質、用地范圍;

 ?。ǘ┩恋厥褂脧姸?,主要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ㄈ┍茈y場所、疏散通道的設置;

 ?。ㄋ模┖硕ńㄖ澞?、綠地、市政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車停放車位、車庫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

 ?。ㄎ澹Ψ康禺a開發項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非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建設單位在規劃條件核定滿一年后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年。未申請延期的,核定規劃條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應按城鄉規劃將相鄰的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和公共綠地同時劃入征遷范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因特殊需要擬調整的,應當依法提出變更申請。

  收到申請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變更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通知建設工程所涉區域內利害關系人、同一地塊使用權競買人等參加。依法作出變更后,應當將變更的決定通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經依法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重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法重新出讓的,按照不少于變更后增加建筑面積對應的建設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讓金。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支付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こ绦再|、規模、標高、體量、體型、高度、朝向、間距、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色彩和風格等;

 ?。ǘ└黝惞艿雷呦?、坐標和標高、道路寬度、等級、交叉口與橫斷面設計、附屬設施等;

 ?。ㄈ└黝惞芫€工程的性質、斷面、走向、坐標、標高、架埋方式、架設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線間水平垂直距離及交叉點處理等;

 ?。ㄋ模┍茈y場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汽車停車位、車庫以及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的落實;

 ?。ㄎ澹┓?、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具有管轄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卩l規劃、村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符合鄉規劃、村規劃的要求;

 ?。ǘ┐_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經組織專家論證并公告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

  文物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前,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區周邊進行的建設工程,其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因地質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臨時占用土地,搭建簡易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批準臨時建設的條件、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法律義務等,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鞘?、鎮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ǘ┯绊懣刂菩栽敿氁巹澔蛘呓诮ㄔO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ㄈ┰谂R時用地上建造非簡易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ㄋ模┮耘R時建設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業、工業、倉儲、餐飲、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續臨時建設使用期限的,應當在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臨時建設應當依照規劃許可建設和使用,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予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設應當在許可的使用期滿后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并在工程建設期間保持設置完好,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工程,管線敷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據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實行施工圖審查、審批、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和項目審批、核準機關,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分別提出審查意見,作出項目審批、核準決定。

  第四十一條 測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放線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質、配套設施、環境建設等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拆除的房屋和臨時建筑是否已經拆除進行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未按規劃許可載明的使用性質向有關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修改、實施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實施監督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ㄈ┴熈钣嘘P單位或者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的監督。

  規劃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城鄉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施工圖審查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勘察、設計單位,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由認定機關取消資格認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測量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ㄒ唬┻`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ǘ┰诜?、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ㄈ┓欠ㄕ加贸鞘幸巹澋墓珗@、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ㄋ模┓恋K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五十五條 在鄉規劃、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經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構)筑物,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告示牌設置完好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權屬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ńM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相關城鄉規劃的;

 ?。ǘ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的;

 ?。ㄈ┪匆婪▽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規劃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的;

 ?。ㄋ模┌l現違法建設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后不依法處理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偽造、變造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3)

  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

 ?。?0**年10月24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20**年11月29日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7號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及修改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需要劃定。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制度等由設立規劃委員會的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生態、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及修改

  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ㄒ唬┦谐鞘锌傮w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ǘ┛h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ㄈ┼l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ㄋ模┐迩f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ㄎ澹┓謪^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鞘锌刂菩栽敿氁巹澯墒谐青l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h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ㄆ撸m椧巹澯捎嘘P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ò耍v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歷史文化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ň牛┎擅撼料輩^專項治理規劃,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ㄊ┑刭|災害影響區專項治理規劃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ㄊ唬┙诮ㄔO規劃由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ㄊ┏青l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ㄈ┮驀鴦赵?、省人民政府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浽u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ㄎ澹┏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傮w規劃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ǘ┲卮蠼ㄔO項目選址影響規劃用地功能與布局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修改后的城鄉規劃審批,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ㄒ唬┥暾垥?;

 ?。ǘ┙ㄔO單位法人證明文件;

 ?。ㄈ┙ㄔO項目選址方案有關圖件;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因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需要調整城鄉規劃的,應當先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后再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對選址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核發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劃撥土地批準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暾垥?;

 ?。ǘ┙ㄔO項目選址意見書;

 ?。ㄈ┯嘘P部門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ㄋ模┙ㄔO項目土地預審文件;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擴建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可能影響居住建筑和長日照建筑采光的,應當同時提供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的,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出讓地塊的位置、規劃用地使用性質、規劃用地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以及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同時劃定建筑控制線等各類規劃控制線。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積率。確需更改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虺鞘?、鎮總體規劃修改造成地塊建設條件變化的;

 ?。ǘ┮蛑匾A設施、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劃撥或者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ㄈ﹪液褪?、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符合容積率變更條件,需要更改容積率的,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ㄔO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的理由;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ㄈ┎捎枚喾N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在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ㄋ模┙泴<艺撟C、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容積率調整建議并附論證、公示、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ㄎ澹┙浭?、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后續的規劃審批,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抄告同級土地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以劃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因公共安全、歷史、自然文化遺產或者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或者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實施等原因確需修改規劃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同意后重新出具規劃條件。涉及變更容積率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由于規劃條件修改對利害關系人造成不利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規劃條件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需要臨時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暾垥?;

 ?。ǘ┙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ㄈ┩恋嘏鷱臀募?;

 ?。ㄋ模┫?/a>審核意見;

 ?。ㄎ澹┙泴彶榈慕ㄔO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總平面圖;

 ?。﹩误w工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不需要使用專有土地的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構筑物,經土地使用權人書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或者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建筑單體設計方案,自審定之日起20日內依法予以公布,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毗鄰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退讓規劃控制線。

  第二十五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附著地面建筑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應當隨地面建筑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地上建筑物附屬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建設范圍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線,并依法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

  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工程等設施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技術資料,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 住宅區和公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配建機動車停車場位。

  第二十七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街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和修繕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

  毗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街區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規劃應當滿足防洪安全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防洪、水利設施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前,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單獨建設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現狀地形圖、施工圖以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分期建設計劃,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只能延長1次。臨時建筑不得改變為永久性建筑。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期滿,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绊懡诮ㄔO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ǘ┯绊懡煌?、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ㄈ┣终季G地、林地、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所的;

 ?。ㄋ模┣终茧娏?、通訊、人防、防洪保護區域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變更內容涉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方案及原因在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因變更內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進行設計,建筑面積不得超出規劃條件確定的建筑總量,其中計入容積率的計算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及其發證機關名稱;

 ?。ǘ┙ㄔO項目名稱、建設規模以及主要指標;

 ?。ㄈ┙ㄔO單位及其負責人;

 ?。ㄋ模┙ㄔO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和立面效果圖;

 ?。ㄎ澹┩对V、舉報受理途徑和單位;

 ?。┏青l規劃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公示牌及其內容的完整。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ㄒ唬┥暾垥?;

 ?。ǘ┙涷瀸彽慕ㄔO工程竣工圖、竣工測繪報告;

 ?。ㄈ┙浥鷾实囊巹澘偲矫鎴D、環境規劃、管網綜合圖各一份;

 ?。ㄋ模┙ㄔO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ㄎ澹┙ㄔO工程施工放線回執;

 ?。嵔ńㄖ掌?;

 ?。ㄆ撸┙ㄔO工程跟蹤管理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建設工程未經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需報送的竣工資料包括建設工程的批準文件、具有相應資質測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總平面圖和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圖紙,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項目相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ǘ嗣鲾M建項目用地范圍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

 ?。ㄈ┩恋毓芾聿块T同意用地的預審意見;

 ?。ㄋ模┙ㄔO工程設計方案;

 ?。ㄎ澹┯嘘P村民委員會意見;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h屬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建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的,提出意見,并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ǘ﹨^屬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建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區人民政府自接到建設申請及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核查意見,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ㄈ┏青l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鄉、村莊規劃對建設項目進行核查,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應當自收到建設申請及核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使用空閑地和其他非農用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ǚ看迕駪敵謶艨诓?、村民委員會意見、擬建位置以及宅基地登記證明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ǘ┼l(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縣屬鄉(鎮)將相關材料和審查意見一并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屬鄉(鎮)將相關材料和審查意見一并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自接到建設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將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ㄈ┏青l規劃主管部門對所報建設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核查完畢。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ǚ看迕癯衷姓氐淖C明文件、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的意見、身份證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建設2層(含2層)以上住宅的,同時提交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ǘ┙ㄔO1層住宅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據鄉、村莊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區屬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10日內向區人民政府備案;

 ?。ㄈ┙ㄔO2層(含2層)以上住宅的,縣屬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屬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核,由區人民政府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ㄋ模┏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鄉、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進行核查,符合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施工放線。建設工程基礎軸線放線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現場驗線。

  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并由批準機關組織驗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原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規劃核實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鄉、村莊規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建設工程未經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對公眾利益、公共環境和歷史、自然、文化遺產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社會爭議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報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實行督察員制度。市人民政府向縣委派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督察:

 ?。ㄒ唬┏青l規劃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ǘ┏青l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

 ?。ㄈ┲匾幕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選址及用地情況;

 ?。ㄋ模v史街區、歷史建筑保護、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情況;

 ?。ㄎ澹┲卮蟪青l規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鐣姺从硰娏业挠嘘P城鄉規劃管理的其他問題。

  第四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反城鄉規劃行為,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依法及時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少于30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固定網站或者其他場所定期公布城鄉規劃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違法建設查處情況;建立公眾了解、咨詢、投訴、監督城鄉規劃工作的平臺和渠道,方便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五十條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鄉(鎮)人民政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做出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建設工程違法部分,無法沒收建設工程違法部分的,沒收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ㄒ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的(計算容積率部分);

 ?。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的;

 ?。ㄈ┮呀ǔ傻慕ㄖ锪⒚媾c城鄉規劃批準的建筑物立面不一致的;

 ?。ㄋ模┣终汲鞘械缆?、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ㄎ澹┰谝芽⒐を炇盏慕ㄔO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應當拆除而逾期未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

 ?。ㄆ撸┢渌麩o法采取措施改正消除影響的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價與違法建筑面積確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臨時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并處違法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3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臨時建設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責令違法當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可以并處違法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鎮、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違法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鞘幸巹澒芾項l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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