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6日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規范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合理控制人口總量,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簽發、簽注、注銷以及居住證持有人入戶籍等相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的積分管理。
教育、衛生、工商、稅務、人口計生、國土房管、民政、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市審批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好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受公安機關委托,具體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工作。
第五條 居住證制作和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章 申領
第六條 年滿16周歲的境內來津人員,擬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 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者就學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居住證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指紋、戶籍住址、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注機關和簽注期限等。
第九條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或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集中到單位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第十條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照片;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
(四)在津就業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材料后,負責對申領材料進行現場核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申領居住證的單位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將已經出具收件憑證的申領材料送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第十三條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
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遺失補辦或者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核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境內來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人口信息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或者由用人單位集中到其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內可補辦簽注手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機關注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逾期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的;
(四)居住證持有人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居住證持有人離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參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取得戶口所在地相關選舉資格證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等車務手續;可以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赴港、澳、臺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可以在本市注冊工商營業執照,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購買限價商品房、購買所在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孕產婦和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計劃生育相關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并獲認定、獎勵及資助。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注冊);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第二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積分
第三十條 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
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指入本市戶籍,下同)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根據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人入戶資格。 第三十一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偡e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可以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市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
居住證積分管理細則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居所,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居住證持有人,具有積分入戶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由用人單位收集匯總其申請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手續,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積分入戶申請表,積分入戶申請人就業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技能水平證明、職稱證明、合法居所證明、納稅及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省部級以上獎項或者榮譽稱號證明、婚姻證明、體檢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設立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申辦窗口并建立積分管理聯審系統,受理積分入戶申請。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根據積分入戶申辦窗口出具的受理通知,依托積分管理聯審系統,負責對申請材料的相關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單項計分值,并加蓋公章,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證明材料反饋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各部門出具的審核證明材料,提交積分入戶申辦窗口進行匯總。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各部門審核證明材料及評分情況,進行審核并計算總積分,確定排名。
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社保局將積分情況以入戶積分通知單的形式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由用人單位領取。積分情況在天津政務網或者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定期公布,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由用人單位統一查閱積分情況。
第六章 入戶
第三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我市人口總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資源承載能力,負責制定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劃,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并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積分入戶指標和積分入戶申請人積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并出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十條 列入積分入戶人員名單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申請。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為積分入戶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工作。用人單位持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按照有關規定,到積分入戶人員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積分入戶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管理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規定的,可向公安機關另行申請辦理投靠親屬落戶。投靠落戶的隨遷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第七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境內來津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和積分入戶、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津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證持有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利用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住證的;
(四)將在服務管理過程中獲得的境內來津人員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五)在居住證登記和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個人或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四)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五)偽造、變造居住證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
第四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積分落戶:
(一)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二)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積分入戶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為本單位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積分入戶相關手續。員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不予辦理的,員工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九條 個人和單位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停止發放天津市暫住證。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試行,20**年12月31日廢止。
篇2: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2009)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業經20**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代市長 李萬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流動人口:
?。ㄒ唬┛缤叻康晔校êL興島臨港工業區,下同)、普蘭店市、莊河市(含花園口經濟區,下同)、長??h之間居住的人員:
?。ǘ母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到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h居住的人員;
?。ㄈ耐叻康晔?、普蘭店市、莊河市、長??h到各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居住的人員。
流動人口中作為人才引進的,適用《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人事、勞動保障、教育、人口計生、工商、房產、民政、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政府提供有關信息,實現流動人口管理與勞動就業登記、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教育、房屋租賃備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申辦
第五條 流動人口擬在現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其中年滿十六周歲的各類從業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可以申辦居住證。申辦居住證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居于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場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六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負責。
流動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居住證。
第七條 流動人口在單位內居住的,可以由單位統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并填寫單位流動人口登記表。
第八條 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內的,房屋出租人應當督促其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的,應當與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 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成年育齡婦女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屬于申辦居住證的,還應當提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照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
流動人口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所在單位為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監護人、其他親屬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受流動人口委托代其申辦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材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流動人口或者其監護人及其他親屬、所在單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屬于進行居住登記的,應當當場給予登記;屬于申辦居住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發給居住證。
第十一條 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不收取費用,所需工本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
第三章 居住證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二年、三年,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含本數)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證;簽訂三年以下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一年或者二年的居住證;其他人員發給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證。
流動人口的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在現居住地居住的,應當重新申辦居住證。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人員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變更登記;居住在單位的,可由單位統一到公安派出所統一辦理變更手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為其變更居住信息。
第十四條 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辦;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主項信息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不得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查驗居住證。
政府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或者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明確流動人口身份等信息時,應當要求其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享有下列權益或者待遇:
?。ㄒ唬┚蜆I服務;
?。ǘ┌凑障嚓P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ㄈ┌凑找幎ㄏ硎芟鄳呐嘤?/a>服務;
?。ㄋ模┌凑找幎▍⑴c社區組織的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
?。ㄎ澹﹨⒓颖臼薪M織的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和先進評比;
?。┥暾堔k理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
?。ㄆ撸嵭杏媱澤挠g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ò耍┟赓M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詢檢測服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費享受每年二次病毒檢測,病人免費享受每年四次病毒檢測,需要治療的免費享受抗病毒治療等;
?。ň牛┳优诹x務教育階段就學享受與本地戶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ㄊ┳优械倪m齡兒童免費享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預防接種;
?。ㄊ唬┦姓幎ǖ钠渌麢嘁婊蛘叽?。
第四章 信息采集與保護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制作居住證,應當采集和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婚姻狀況、從業狀況、服務單位、攜帶子女情況等信息,并標注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公安機關采集前款規定的信息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錄入警務綜合信息應用平臺。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在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時,應當真實、準確提供有關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居住證載明的信息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公安機關經過核實,確屬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應當當場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在居住證制作、管理、使用過程中獲悉的信息,不得用于法定職責或者居住證持有人授權以外的用途;不得進行買賣;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不進行居住登記、不申辦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居住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申辦暫住證的,其暫住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益。
持有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的人員,除享受《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規定的權益外,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篇3:本溪市居住證管理辦法(2010)
本溪市居住證管理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號
《本溪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業經20**年10月22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世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本溪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人口流動,提高城市活力,加快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戶籍跨縣和縣與城區間的流動人口。
第三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發放工作。
財政、人社、教育、計生、稅務、工商、房產、民政、衛生、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立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管理與勞動就業登記、計劃生育、基礎教育、房屋租賃備案、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登記等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條 流動人口擬在現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各類從業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
未滿16周歲的人員根據需要可以申辦居住證。申辦居住證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居于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場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包租30日以上用于商住、經營的流動人口應進行居住登記和辦理居住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領居住證:
?。ㄒ唬┨接H、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的;
?。ǘ┰趯W校、培訓機構學習或者培訓的。
第六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和待遇:
?。ㄒ唬┚蜆I服務;
?。ǘ﹨⒓由鐣kU;
?。ㄈ┥鐣戎?;
?。ㄋ模┓稍?;
?。ㄎ澹┺k理稅務登記;
?。┡c市民同等的的培訓服務;
?。ㄆ撸┡c市民同等的權利義務參與社區組織的有關社會事務;
?。ò耍﹨⒓佑嘘P勞動技能競賽和先進市民及勞動模范的評比;
?。ň牛┥暾堔k理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
?。ㄊ嵭杏媱澤挠g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ㄊ唬┟赓M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詢檢測服務和治療;
?。ㄊ┳优诹x務教育階段就學享受與本地戶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ㄊ┳优械倪m齡兒童免費享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預防接種;
?。ㄊ模┓煞ㄒ幰幎ǖ钠渌麢嘁婊蛘叽?。
第七條 未滿16周歲的人員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負責。
流動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居住證。
第八條 流動人口在單位內居住的,可以由單位統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并填寫單位流動人口登記表。
第九條 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內的,房屋出租人應當督促其進行居住登記或者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的,應當與房屋出租人依法到市房屋租賃管理中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贽k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人像信息;
?。ǘ┏赡暧g婦女需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ㄈ┡c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提供勞動合同;
?。ㄋ模┳赓U房屋居住的,需提供租賃房屋證明。
流動人口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所在單位為其辦理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供監護人、其他親屬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受流動人口委托代其申辦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流動人口或者其監護人及其他親屬、所在單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屬于進行居住登記的,應當場給予登記;屬于申辦居住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給居住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制作,不收取費用。所需工本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并納入公安機關預算項目經費中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1年、2年、3年,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3年的居住證;簽訂3年以下(不含3年)勞動合同的,發給有效期1年或者2年的居住證;其他人員發給有效期1年的居住證。
流動人口的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在現居住地居住的,應當重新申辦居住證。
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人員,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7日內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變更登記;居住在單位的,可由單位統一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為其變更居住信息。
第十五條 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辦;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主項信息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交回原證。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非經公安機關允許,不得留置、扣押、故意損毀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查驗居住證。
政府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或者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明確流動人口身份等信息時,應當要求其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制作居住證,應當采集和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從業狀況、居住事由、服務單位、攜帶子女情況等信息,并標注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公安機關采集前款規定的信息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警務綜合信息應用平臺。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在進行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時,應當真實、準確提供有關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居住證載明的信息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公安機關經過核實,確屬不真實或者有錯誤的,應當場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在居住證制作、管理、使用過程中獲悉的信息,不得用于法定職責或者居住證持有人授權以外的用途;居住登記信息不得買賣和擅自向公眾披露。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不進行居住登記、不申辦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卧?、變造或者買賣居住證的;
?。ǘ┵I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ǘ├弥谱?、發放、查驗、扣押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ㄈ┻`規查驗、扣押居住證的;
?。ㄋ模┬孤兑蜣k理居住登記和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住證而知悉的流動人口個人信息,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
?。ㄎ澹┰诰幼〉怯浐途幼∽C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五條 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申辦暫住證的,其暫住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