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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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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市長:多吉次珠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和公共場所、建(構)筑物、道路、市政設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圍墻(擋)等,以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橫幅、條幅、旗幟等為載體形式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遵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本市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媒煌酥?、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等公共設施的;

 ?。ǘ┯绊懡煌酥竞徒煌ò踩?、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ㄈ┪<敖ǎ嫞┲锇踩?、公共安全的;

 ?。ㄋ模┱加镁G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ㄎ澹┢渌恋K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第十條 下列區域、單位、位置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

 ?。ㄒ唬┪奈锉Wo單位、歷史建筑、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的建設控制地帶;

 ?。ǘ﹪覚C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公立醫院等;

 ?。ㄈ┏鞘械缆穬蓚雀鞣N護欄、圍墻;

 ?。ㄋ模┍臼袘敉鈴V告設置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區域、單位、位置。

  第十一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敉鈴V告設置申請;

 ?。ǘ┕ど虪I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ㄈ敉鈴V告設置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ㄋ模敉鈴V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ㄎ澹┥婕袄﹃P系人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暾堅O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ㄆ撸┓?、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準予設置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地點、位置、規格等要求進行設置。未經行政許可,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其所依附的載體、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周邊環境的整體效果。

  第十五條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畫面空置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前,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本市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媳臼谐鞘腥菝矘藴?;

 ?。ǘ┑昱圃O立應當“一店一牌”;

 ?。ㄈ┰谕唤ǎ嫞┲飰w上設置牌匾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應當協調有序;

 ?。ㄋ模┡曝覙俗R用字應當準確規范,藏、漢兩種文字齊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規范要求;

 ?。ㄎ澹┡曝覙俗R應當牢固安全、美觀整潔,并與周邊環境協調;

 ?。┢渌嘘P設置牌匾標識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有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行政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法確定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行政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戶外廣告、標語牌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12)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市長:多吉次珠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和公共場所、建(構)筑物、道路、市政設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圍墻(擋)等,以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橫幅、條幅、旗幟等為載體形式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遵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本市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媒煌酥?、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等公共設施的;

 ?。ǘ┯绊懡煌酥竞徒煌ò踩?、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ㄈ┪<敖ǎ嫞┲锇踩?、公共安全的;

 ?。ㄋ模┱加镁G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ㄎ澹┢渌恋K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第十條 下列區域、單位、位置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

 ?。ㄒ唬┪奈锉Wo單位、歷史建筑、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的建設控制地帶;

 ?。ǘ﹪覚C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公立醫院等;

 ?。ㄈ┏鞘械缆穬蓚雀鞣N護欄、圍墻;

 ?。ㄋ模┍臼袘敉鈴V告設置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區域、單位、位置。

  第十一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敉鈴V告設置申請;

 ?。ǘ┕ど虪I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ㄈ敉鈴V告設置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ㄋ模敉鈴V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ㄎ澹┥婕袄﹃P系人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暾堅O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ㄆ撸┓?、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準予設置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地點、位置、規格等要求進行設置。未經行政許可,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其所依附的載體、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周邊環境的整體效果。

  第十五條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畫面空置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前,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本市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媳臼谐鞘腥菝矘藴?;

 ?。ǘ┑昱圃O立應當“一店一牌”;

 ?。ㄈ┰谕唤ǎ嫞┲飰w上設置牌匾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應當協調有序;

 ?。ㄋ模┡曝覙俗R用字應當準確規范,藏、漢兩種文字齊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規范要求;

 ?。ㄎ澹┡曝覙俗R應當牢固安全、美觀整潔,并與周邊環境協調;

 ?。┢渌嘘P設置牌匾標識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有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行政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法確定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行政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戶外廣告、標語牌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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