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西藏自治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

6981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藏政發〔20**〕32號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自治區建設廳 財政廳 民政廳

  國土資源廳 國稅局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區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各地區(市)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采用總體規劃、分步推進的方式建立、健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三種。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各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各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房屋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各地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核查工作。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申請核查等具體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廉租住房資金預算(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對廉租住房制度中所涉及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的審核和確認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監管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等事宜的涉稅管理。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廉租住房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配備適應需要的專(兼)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人員。

  廉租住房檔案實行一戶一檔,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檔案內容包括申請家庭名單清冊(臺帳)、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發放名單清冊(臺帳)、銀行對賬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統計月(季)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圖、冊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

  各地區(市)根據資金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本地區(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的標準對保障面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各地區(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應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實行地方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包括:

  (一)各級政府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的資金,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后余額的5%核定。

  第

  九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以及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各地區(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并且實際共同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當地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1年;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國有企業職工家庭或者孤、老、病、殘、烈屬、喪失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優先申請實物配租。

  享受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交納租金確有困難的,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其租金可予以減免。

  同時符合第(一)、(三)、(四)項條件,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核減。

  第十一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居民的家庭戶、家庭人口及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方法為:

  (一)最低收入家庭戶的計算。

  以公安部門核發的戶口簿登記戶主為依據,由民政部門批準的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計算。

  與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并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并且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

  因入托、求學等原因,父母將未成年孩子戶口登記在親友處,其人口可在父母處計算,但應當有當地街道居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積計算。

  1.住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所記載數據或者房產管理部門出據的數據為準。

  2.已獲得福利分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業主,或者租賃戶與廉租住房申請人同屬一人或屬配偶關系的,應當將該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3.享受房屋租賃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狀況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計算住房建筑面積。

  4.在舊城改造、房屋拆遷、單位分房或者住房解困過程中已作過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實住房的,其住房面積的認定,以原安置住房建筑面積為準。

  5.在計算人均建筑面積時,對同一本《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有住房憑證的家庭中有兩本以上戶口簿的人口,均應統一計算。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各地區(市)修建的廉租住房,應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收購的舊住房應當為普通住房,面積不得超過90㎡。

  第十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建設面積標準為60~80㎡。

  新建廉租住房為普通裝修,水、電、廚房和衛生設施配套,小區內有一定綠化面積和公共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以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供應。廉租住房的建設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法律制度,組織好開發建設的各項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減半或者免收,具體減免項目由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納入廉租住房資金專戶。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當地政府審批后執行。市場平均租金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房屋租賃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報當地政府確定后每年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應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

  差額計算。

  單位面積租金核減標準,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十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用由治安費和衛生費等因素構成。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三)全體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四)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單位或者街道居委會出具的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

  申請人不是戶主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九條 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廉租住房申請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地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二十條 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等部門完成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狀況的調查,并填寫《申請廉租住房家庭調查審核表》。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及審核決定在申請人現居住地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二條 對公示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填寫《城鎮廉租住房審批表》,并經申請人所在地街道居委會、工作單位蓋章后,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對準予登記的申請人進行輪候配租。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對于已經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申請人輪候配租順序按照受理日期的先后確定,同一日申請的按困難程度確定。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以優先予以解決。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民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和輪候資格的決定。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配租方式或者輪候時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并在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條 經輪候取得租賃補貼資格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與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并將房屋租賃合同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際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計算租賃住房補貼金額,并發放《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通知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通知單》和相關表格在上一月底前報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在當月初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補貼資金支付給房屋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實際補貼面積按住房保障面積扣除家庭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補貼每月發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在當月15日以前簽訂的,發放1個月的房屋租賃補貼;當月16日以后簽訂的,發半個月的房屋租賃補貼。承租房屋建筑面積未達到應享受補貼面積的,按照承租房屋建筑面積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六條 經輪候取得實物配租的家庭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繳款方式、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實物配租家庭允許選房兩次,如

  選兩次后仍不愿入住的,重新進行輪候,或者重新申請租賃補貼。

  第二十七條 經輪候取得租金核減資格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同意核減其租金及核減數額的證明,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租金核減家庭憑該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房屋產權單位憑該認定證明給予租金核減。

  租金核減的面積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計算,但不超過城鎮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

  第二十八條 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在每年的12月份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員、住房、收入等家庭狀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應在當地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每年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等及時進行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未連續2年超過上年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簽約享受保障。保障家庭如因人數增加而需要增加廉租住房面積和租賃住房補貼時,應當重新進行申請,并登記輪候。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2年超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限期騰退所住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第三十一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并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一)連續兩年不申報其家庭狀況的;

  (二)違反《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無特殊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內居住的;

  (五)從事非法活動的。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有實物配租資格的,應當在接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不能按期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房租;6個月內拒不騰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騰退。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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