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杭州市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2009年)

6266

  杭政辦函〔20**〕240號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市房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貨幣補貼覆蓋面,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能力,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20**〕1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政辦〔20**〕17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

  二、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狀況變動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而將原有房產轉讓的,原有房產不納入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房產面積核定范圍,且不在補貼面積中扣除,但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產轉讓未滿5年的,貨幣補貼按照補貼標準的50%發放;轉讓滿5年的,貨幣補貼按照標準全額發放。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統一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房屋的總建筑面積應不低于36平方米,并且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其實際支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照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經濟收入情況發生變化后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自《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有效期屆滿次月起,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50%發放補貼。

  六、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成員需入住公辦或民營敬老院、養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機構的,經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書面意見,由申請家庭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向其入住的養老機構發放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入住養老機構的實際費用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超出實際費用部分發放給申請家庭。

  七、本實施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篇2: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

  住建部 財政部 發改委/20**1202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天津市城鄉建設交通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45號)等文件精神,從20**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從20**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下同)建設計劃調整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20**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后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賃住房政府資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20**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設。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

  從20**年起,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以及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由財政部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補助投資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肅、四川、云南四省藏區、新疆自治區及新疆建設兵團所轄的南疆三地州等財力困難地區傾斜。

  三、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與運營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定價機制,動態調整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租金減免。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變化,動態調整租金減免或補貼額度,直至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準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眾。各地可以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排序規則,統一輪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項目建成后,要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剩余房源統一按公共租賃住房分配。

  五、加強組織領導,有序推進并軌運行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的重要途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舉措。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完善住房保障機構,充實人員,落實經費,理順體制機制,扎實有序推進并軌運行工作。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年12月2日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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