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規定》和市、區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教育局要求,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和教育局黨委、教育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訂職責范圍內的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領導干部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為配偶、子女謀取非法利益,不準收取以下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直接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范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準為領導干部用公款配備個人住宅電腦、傳真機和支付住宅電腦上網費用。
三、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落實收支兩條線。資金實現兩個100%的管理要求,嚴禁帳外帳和“小金庫”。全面推行政府采購招標制,規定內的大宗物品、辦公用品一律進入裝備中心公開招標。
四、凡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和30萬元以上的裝修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和30萬元的裝修項目主動接受議標監管。認真執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建審計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五、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招待費在財務上單獨列支制度,切實做到“六定”。
六、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實行收費公示制度,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行為。
七、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任用干部實行民主測評和公示制,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八、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對教育局的決定和布置的任務,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加強調查研究,為群眾排憂解難。
九、嚴格實行責任追究,認真查處不履行責任的行為。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