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空置住房物業費該不該繳?該怎么繳?
01案例回顧
在韶關市武江區西聯鎮,有一位網友長期不在當地生活,其位于該鎮的房屋已閑置五年之久,且并未出租。盡管房屋處于空置狀態,但該網友每個月仍需足額繳納物業費和公攤費用。這引發了網友的疑問:對于長期不居住的房子,物業費是否應適當減免,而公攤費用是否也應該免除?
02問題分析
針對這位網友的疑問,韶關市武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出了明確的答復。首先,關于物業費的繳納問題,依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韶關市物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這些條例并未對空置房的物業費繳納作出特別減免的規定。
其次,關于公攤費用的分攤問題,同樣遵循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韶關市物業管理辦法》均指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應依據合同約定或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比例確定。這意味著,無論是否居住,業主都需要承擔公共區域和設施維護的費用分攤。
03法律解讀
1.物業費的法律基礎:物業費的繳納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義務。只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業主就有義務按時繳納物業費??罩梅坎⑽锤淖儤I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不能成為減免物業費的依據。
2.公攤費用的合理性:公攤費用是用于維護公共區域和設施的必要支出。這些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以確保公共區域和設施的正常運行。即使業主的房屋空置,也仍然享受著公共區域和設施帶來的便利和價值。因此,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業主應當分攤這些費用。
04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長期空置住房的業主仍需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繳納物業費和公攤費用。具體可查看當地的相關規定,是否有優惠。這是保障物業管理正常運行和公共區域設施維護的必要條件。對于業主而言,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按時履行繳費義務。同時,物業公司也應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為業主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物業服務。
對于類似情況,建議業主在購房時詳細了解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避免未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強宣傳和教育力度,提高公眾對物業管理和費用繳納的認識和理解。
篇2: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之案例
物業案例分析: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
20**年1月,因某小區大量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經多次協商無果,青島某物業公司遂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將案件交由青島市北區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在了解相關案情后,調解員姜東將雙方當事人約至位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物業公司出具與業主莊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證明莊某應依據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業主莊某自述自20**年起,因工作原因搬至黃島區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閑置無人居住,并沒有接受物業服務,且物業公司也知情其沒有實際居住,所以,不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
調解員姜東首先對業主莊某,依據物業合同,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而且涉案房屋空置這么長的時間沒有出現任何安全問題,與物業公司的管理是分不開的的。物業公司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但鑒于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莊某表示如果物業公司能免除違約金并減免部分物業費,可以繳納,而且以后會按時交納。同時,在對物業公司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后,物業公司也表示接受調解結果。
法律解答:
房屋空置一年物業費可打八折
房子長期閑置,物業費可減免。根據青島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下發的通知,20**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屋物業服務收費減免政策。通知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篇3:空置房物業費法院判令開發商承擔
核心提示:
某物業公司為臺江區某商住樓盤服務近2年,卻被部分業主拖欠一大筆物業管理費。無奈之下,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代繳這筆錢并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應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物業公司:服務近2年 被欠一大筆
20**年8月29日,某物業公司與臺江某商住樓盤開發商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元(無電梯)、0.8元(帶電梯)收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以物價局批復的收費標準收取??罩梅课萦稍撻_發商以半價支付物業管理費。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時,開發商應負責催繳或以其他方式償付。
物業公司依約服務近兩年后,卻被部分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空置的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管理費也無人支付。
今年2月,物業公司將開發商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空置管理費及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和水費共計10萬多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開發商:未享有利益憑啥要擔責
開發商覺得自己很委屈。他們認為,其對物業管理不享有利益卻要承擔業主不繳納管理費的連帶責任,物業公司享有利益卻可高枕無憂,無限要求開發商代業主承擔物業費,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因此,他們不應替業主代繳物業管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開發商敗訴,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開發商應依約支付有關費用
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未依約支付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違約。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確認開發商欠交住宅、商場、店面空置的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至于物業公司提供的水費備款通知單,由于這筆水費屬于物業公司入住小區后的消防用水,因此不應由開發商承擔。
就雙方爭議最大的部分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的舉證責任問題,市中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舉證責任應在物業公司,而不在開發商。一審認定由開發商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不妥。二審訴訟期間,物業公司撤回要求開發商代繳部分業主欠交的物業管理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判令開發商應限期支付物業公司有關空置的住宅、商場、店面的物業管理費及利息、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