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電信業務代收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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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電信業務代收費協議書

甲方:汕頭市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汕頭市z商貿有限公司

  為提高甲方管理小區配套服務水平,方便住戶繳交電信業務使用費用,乙方將為甲方管理小區的住戶提供上門收取電信業務費用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操作流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制訂本協議,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下列兩項代收費服務

  1、中國電信網絡服務,包括市內固定電話裝機、寬帶網接入、固定電話各項收費業務;

  2、中國移動網絡服務,包括數字移動電話各項收費業務。

  二、電信業務代收費服務操作流程

  1、甲方于每月六日前向乙方提供各住宅小區住戶的電信業務收費資料,包括住戶姓名、固定電話號碼、移動電話號碼。

  2、乙方根據甲方收集的住戶電信業務收費資料,于每月六日提供各住戶準確的電信業務使用金額。

  3、甲方物業管理人員應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各住戶收取電信業務使用費,并由甲方向住戶開具收費收據。

  4、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收費收據,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分批向甲方提交正式電信業務收費發票,甲方核對簽收后向乙方支付與發票總金額相符的款項,并由甲方將發票交付住戶。

  三、雙方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提供正確的小區住戶電信業務資料(住戶姓名及其固定電話號碼、移動電話號碼)交付乙方。如果提供的資料有誤,造成的糾紛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妥善保管己收取的住戶電信使用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所有損失。

  3)準確核對住戶己支付的款項與各住戶應收發票金額是否相符,經簽收后交付住戶。

  2、乙方的責任:

  1)準確提交甲方住戶當月應付的電信業務使用費清單,如因乙方失誤造成甲方收取的金額與住戶當月應付款項不符,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住戶對應收電信使用費有異議,乙方有責任與住戶交涉,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住戶投訴責任。

  4)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住戶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影響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爭議與仲裁

  雙方在履約中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請汕頭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本協議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自雙方代表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書有效期一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篇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8)

  建設部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轉發給你們。

  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水、電氣等費用,是一項方便廣大居民,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的工作。請你們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精神,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指導、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代繳工作,努力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1998年12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現通知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的規定,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998年12月5日

篇3:物業電信業務代收費協議書

  物業電信業務代收費協議書

甲方:汕頭市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汕頭市z商貿有限公司

  為提高甲方管理小區配套服務水平,方便住戶繳交電信業務使用費用,乙方將為甲方管理小區的住戶提供上門收取電信業務費用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操作流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制訂本協議,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下列兩項代收費服務

  1、中國電信網絡服務,包括市內固定電話裝機、寬帶網接入、固定電話各項收費業務;

  2、中國移動網絡服務,包括數字移動電話各項收費業務。

  二、電信業務代收費服務操作流程

  1、甲方于每月六日前向乙方提供各住宅小區住戶的電信業務收費資料,包括住戶姓名、固定電話號碼、移動電話號碼。

  2、乙方根據甲方收集的住戶電信業務收費資料,于每月六日提供各住戶準確的電信業務使用金額。

  3、甲方物業管理人員應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各住戶收取電信業務使用費,并由甲方向住戶開具收費收據。

  4、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收費收據,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分批向甲方提交正式電信業務收費發票,甲方核對簽收后向乙方支付與發票總金額相符的款項,并由甲方將發票交付住戶。

  三、雙方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提供正確的小區住戶電信業務資料(住戶姓名及其固定電話號碼、移動電話號碼)交付乙方。如果提供的資料有誤,造成的糾紛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妥善保管己收取的住戶電信使用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所有損失。

  3)準確核對住戶己支付的款項與各住戶應收發票金額是否相符,經簽收后交付住戶。

  2、乙方的責任:

  1)準確提交甲方住戶當月應付的電信業務使用費清單,如因乙方失誤造成甲方收取的金額與住戶當月應付款項不符,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住戶對應收電信使用費有異議,乙方有責任與住戶交涉,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住戶投訴責任。

  4)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住戶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影響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爭議與仲裁

  雙方在履約中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請汕頭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本協議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自雙方代表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書有效期一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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