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林權轉讓合同范本5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甲方與發包方簽署了《**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稱“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經依法取得**的林權及相關權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讓甲方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用于經營國家法律準許的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本著誠實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的概括轉讓事宜,甲、乙雙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權及全部相關權益,具體包括:
1、甲方承包**所取得的全部林權,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權,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設施、道路設施、固定設備、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認可甲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萬元人民幣,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林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具體支付安排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年每畝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僅限于用作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2、乙方有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上述山林地,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應依法經營,不得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政策法規。
3、因項目開發需要,須在承包區域內征用建設用地時,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負擔全部費用,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4、乙方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或經營項目時需要雇傭臨時工或者招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雇傭發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發生的補償/賠償款項除土地賠償款歸發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補償/賠償款項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且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6、甲方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單方收回林權或有關權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因本合同的效力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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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簽訂地點:
篇2: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2014)
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津政辦發〔20**〕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7號)和《*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都市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2號)精神,建立健全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加快農村資源資本化改革進程,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我市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農村資源資本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有關要求,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面向"三農"、統籌城鄉的發展思路,立足農村經濟發展現狀,穩步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拓寬融資渠道,為我市現代都市型農業和美麗鄉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要求。經過3至5年努力,在我市有農業的區縣全面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確權登記工作。加快推進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建立以農村信貸扶持、擔保增信和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撐體系,加快盤活農村資源資產,著力解決"三農"融資難題,有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活力。
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
(一)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農戶承包地塊、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書全面落實到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積極探索流轉土地的登記頒證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依申請對流轉土地的期限、面積、位置等予以登記頒證。建立農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施長期化、動態化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進行,因地制宜,緊密結合村情、民情,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內容、程序開展工作,依靠群眾妥善處理各類具體問題。
(二)繼續開展林權確權登記工作。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0號)和《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33號)及我市的有關要求,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權利人向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發放林權證或林木所有權證。
(三)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為發揮農業設施在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暢通農業設施融資渠道,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積極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農業設施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業設施確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放農業設施權屬證書。
三、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
(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在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本著先易后難、由點帶面、服務"三農"、風險可控的原則,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各金融機構和具有貸款功能的法人機構根據自身實際,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特點,加強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貸款審核程序,提高貸款審核效率,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優先提供融資服務。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應在中華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公示抵押物權屬狀態。對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明或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權利不予登記。標的物權屬查詢是各金融機構和其他權利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業務的必要程序。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保障制度。成立天津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制度。成立天津農業資產管理公司,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可能產生的不良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化解金融風險。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機制。成立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崔津渡、副市長王宏江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陳宗勝、于忠誠和市農委主任張國慶任副組長,市農委、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金融辦、市檔案局、市高法院、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為成員單位。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承擔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有農業的區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安排專職工作人員推動相關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報市領導小組備案。
(二)明確工作職責。市農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組織、推動和落
實,組織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與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做好銜接。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的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操作規程,指導融資機構通過 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登記、公示、查詢和取得相關證明工作。天津銀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指導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業務。市檔案局負責指導各區縣做好相關工作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做好宣傳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重要性,讓廣大農民了解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法定程序和具體內容,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開展此項工作。
(四)強化經費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抵押登記及其業務培訓、宣傳等相關工作經費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予以保障,全面做好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把利民惠民的好事辦好辦實。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3月7日
篇3:關于穩定山林樹木權屬頒發林權證的辦法(1981)
晉政發〔1981〕136號
頒布日期:1981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1981年7月30日
全文
為了穩定山林樹木權屬,搞好頒發林權證工作,根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我省情況,制定以下辦法:
穩定山林所有權
1、全民所有的山林樹木,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樹木和 使用的宜林地,凡是權屬清楚的,都應頒發林權證。過去發過證書的,這次要換發新證,舊證作廢。
2、解放后確定林權時,劃給山莊窩輔農民個人所有 的天然森林,農民已遷往外地,其林地應歸原地生產大隊或生產隊所有。
3、合作化后確定和清理林權時,錯把農民有林權證 的山林收歸全民所有的,應將錯收部分退還生產大隊或生產隊。
4、天然更新的林木,有土地證的停耕地,應歸集體 所有。沒有土地證的應歸全民所有,國營林場建場時總體規劃設計范圍內的荒山、荒地(停耕地、輪荒地)所造的林,應歸林場所有。
5、一九六一年按照*中央《關于確定林權、保護 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將國有林劃給集體,并頒發了林權證的,所有權不再變動,“*”期間又收歸國有的,憑林權證退給社隊,未發林權證的不再補劃。
6、國營林場和集體在同一宜林地所造的林,誰造活 歸誰所有。
7、國家出種苗,社隊出勞力合作營造的人工林,有 合同協議的,按協議辦。無合同協議,確有證明是合作造林,雙方愿意聯合經營的,聯合、經營或按林地比例分成。
8、幾個公社或幾個大隊聯合造的林,如原來對所有 權利收益分配有明確規定的,按原規定執行。原來規定不明確的,由有關社、隊協商,可以林權共有,聯合經營;也可以歸林地所在地的社隊所有,由取得所有權的單位付給參加造林的單位以合理報酬。
9、解放時已有的天然林,劃給國營林場長期管理 的,林權歸國家所有;沒有劃給國營林場長期管理的,林權歸集體所有。
10、原有林權證的“四至”與實際面積不符的,應以面積為準。
穩定樹木所有權
1l、社員個人在房前屋后和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 樹木,永遠歸社員個人所有,允許繼承。房前屋后界限的確定,以土改時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證的“四至”為準;合作化后新建房屋,以集體給社員規劃的“四至”為準;沒有明確“四至”范圍的,可(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參照歷史習慣,由社員討論,生產大隊決定。
社員個人經生產隊允許,在四旁隙地、溝坡、荒灘等地種植的樹木,歸社員個人所有。
12、社員宅基地(包括場、院、▲▲地)上的樹木, 歸社員個人所有。宅基地由集體占用或劃給他人占用,樹木亦應隨之折價歸集體或新戶主,也可由原戶主砍伐使用。
13、合作化時,確定歸社員個人所有的樹木(包括果 園、棗園等),仍歸社員個人所有。社員遷居外地,房前屋后的樹木和自留樹,仍歸本人和家屬所有,并允許繼承。
14、從合作此到“四固定”時期,社員個人樹木按政 策規定折價入社,或樹隨土地入社的,樹權歸集體。
15、社員在自留地上種植的樹木,歸社員個人所有。 合作化時,墳地上留給社員的樹木,歸社員個人所有;合作化以后,社員在新墳地或者墳地栽植的樹,凡經生產隊或山林所有者允許的,歸社員個人所有。
16、“四清”、“*”以來,凡錯收、平調 了的社員個人樹木,必須退賠。原樹在的追還原樹;原樹被集體砍伐的,用同樣價值的樹抵還;沒有樹的,可按當時樹木大小折價賠償。
17、城鎮居民、職工在自有住宅的房前屋后栽植的樹 木,歸個人所有。在公產房前屋后栽植的樹木,可按以下辦法處理:主管單位統一栽植和管護的,歸單位所有;由主管單位栽植,分戶管護的,收益比例分成;經過規劃,由住房居民自栽自管的,歸居民職工個人所有。個人砍伐樹木時,需經主管單位同意。
穩定宜林地(自留山)使用權
18、宜林荒山,誰造林歸誰使用,未造林的,按照 《森林法》對山區縣、丘陵區縣和平原區縣規定的森林覆蓋率的要求,由縣統一規劃,確定使用權屬。
國營林場經營范圍內的宜林荒山,在近期完不成造林任務的,可在當地人民政府支持下,通過協商劃給附近社、隊造林。收益歸社、隊所有,山權不變。也可以同社、隊聯合造林,共同經營,收益比例分成。
屬社、隊的宜林荒山,在近期完不成造林任務的,在當地人民政府主持下,可以劃一部分給國營企業或附近其他社、隊造林,收益歸造林單位所有。也可以國社聯合、跨社聯合、幾個隊聯合造林,收益比例分成,山權不變。
19、有宜林荒山、荒灘、荒地的社隊,要就近劃出不 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積作為自留山,由社員造林或封山育林,并發給自留山使用證。自留山只準造林、育林,不得挪作它用,不準毀林開荒種地。五年內未造林的,要將自留山收回。五年內造完林的,還可以再劃。新劃的
自留山上有零星樹木的,可以折價歸社員個人,也可規定收益后按比例分成。自留山應盡量就近劃給,以利社員經營管理。
林權證、樹權證和宜林地(自留山)使用證
20、林權證、樹權證、宜林地(自留山)使用證,由 縣(區)或縣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制頒發。
21、林權、樹權和宜林地使用權,一般以“四固定” 時確定的權屬為準;“四固定”時未確定權屬的,以合作化或土改時確定的權屬為準。經上級機關處理并有協議的,應當維護。如有爭議,由當地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雙方協商,爭議解決的,可頒發新證。協商無效時,提請人民法院裁決。在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依法懲處。
22、國家、集體、個人之間插花的山林,本著管理方 便的原則,由有關方面協商調整,簽署協議書,并換發或頒發新證。
23、凡跨縣、跨地區的權屬爭議,應由地區行署或省 人民政府裁決,作出決定。林權證分別由有關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
24、有關山林樹木權屬的憑證、圖表、協議書等檔案 資料,由縣林業行政部門按歸檔要求規定,整理成卷,向縣檔案館移交,并專卷保存。
穩權發證工作結束后,經常性的證件變動,如注銷、遺失、補發等工作,由縣林業行政部門辦理。
社員個人在房前屋后和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竹子、果樹等,永遠歸社員個人所有。木材樹從種植到成材采伐,經濟樹從種植到老死,樹權不變。
山西省林業廳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