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文憑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來信:
前年,我通過一份假的大學本科文憑,應聘一家民營企業,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工作的1年多時間,我的實際工作能力被領導肯定,還被提拔了一級。去年12月,假文憑一事被企業查出來,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支付我當月的工資。請問公司的做法合理嗎?
律師:
附記: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胡先生以假文憑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欺詐行為,因此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但胡先生已經付出勞動,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胡先生。
篇2:企業與勞動者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與勞動者"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簡介
楊某與其同鄉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時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廠錄用。5月6日,該廠通知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楊某剛好患重感冒發高燒在宿舍休息。何某見同鄉昏睡不醒,未向他說明,在與該廠簽訂勞動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幫楊某代簽了勞動合同,5月9日,楊某病愈上班。6月5日,該廠發工資時,楊某發現領到的工資比錄用時所承諾的報酬少,楊某隨即向廠方提出異議,該廠主管說這是勞動合同約定的,你老鄉已代替你簽了字,合同一經訂立,具有法律效力。楊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調查后,認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雙方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仲裁委員會的說服教育下,該廠最終與楊某在報酬上達成一致,并與他重新簽訂了合同。
案例評析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一規定表明,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由于勞動關系的實質是實現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因此定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本案中,何某代楊某與該防火器材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主體不合法屬無效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所謂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謂自愿,是指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實的意愿。由于本案中該防火器材廠與楊某所簽訂勞動合同是何某代簽的根本不能代表楊某的心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問題。因此,這份勞動合同的訂立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原則。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勞動者時,一定要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主體要合法,而且內容、程序也要合法。
篇3:集團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工作交接規定
集團公司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及工作交接的有關規定
z建[20**]第30號文
總部各部門、分公司、辦事處、項目部:
為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及離職、辭退員工工作交接事宜,現規定如下:
一、新進員工勞動合同須在入職一個月內簽訂,一式四份。行政人事部、法務部、財務部、勞動者本人各執一份。
二、辭退、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由法務部監督執行。
三、移交清單按照流程簽核完畢交財務核算工資。
四、移交公司財產內容包含:紙質文件、電子文件、鑰匙、電腦、財務借款等,必須簡單清楚明了,否則接收人員拒絕接受。
五、交接清單簽核不完善,財務有權拒絕結算工資,否則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由財務部主管領導負責。
六、辭退、離職員工損壞財產或造成公司機密泄密者,公司法務部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