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買賣交割監管合同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監管人(丙方):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為保障甲、乙雙方房地產交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丙方對甲、乙雙方買賣的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買賣的房地產坐落于上海市______,房地產權證書編號:______,房地產轉讓價款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
第二條 甲方已經以該房地產向______(銀行)和(或)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設定了抵押權,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
乙方購買該房地產的價款中,向______(銀行)申請貸款總額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其中:申請商業性貸款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授權丙方對下列行為進行監管:
(一)甲、乙雙方房地產買賣的轉移登記及房價款支付;
(二)甲、乙雙方因房地產買賣、抵押應當交納的有關稅、費;
(三)乙方以該房地產設定抵押權;
(四)甲方申請注銷該房地產已設定的抵押權;
(五)甲方提前歸還商業性貸款和(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甲、乙雙方授權丙方監管的價款為人民幣合計(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其中:甲方支付的監管價款(小寫)______元, (大寫)______;乙方支付的監管價款(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監管價款明細詳見補充條款。
甲、乙雙方實際支付費用有增加的,雙方同意在丙方規定期限內解交監管帳戶。
第五條 本合同第四條甲、乙雙方約定的監管價款中,甲、乙雙方同意在規定期限內將應承擔的價款解交丙方設立的以下監管帳戶:
收款人名稱: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帳戶: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銀行)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在以下規定的期限內將應當承擔的監管價款解交丙方設立的監管帳戶:
一、______年___月___日前甲方將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解交監管帳戶;
二、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將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解交監管帳戶;
三、乙方向______(銀行)申請的商業性貸款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民幣(小寫)___元,(大寫)______ 授權______(銀行)劃入丙方設立的監管帳戶。
第七條 甲方確認應收價款(小寫)______元,(大寫)___,應收價款的收款帳戶如下:
收款人名稱:____________
收款帳戶: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銀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均不可撤銷地授權丙方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監管行為完成后對監管價款進行結算。甲方已設定抵押權,丙方在甲方確認的應收價款中扣除甲方提前歸還商業銀行貸款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等費用后將余款劃轉至本合同第七條甲方確認的收款賬戶。
第九條 甲方同意授權丙方向甲方貸款銀行___(銀行)申請提前還款,確認提前還款的計算日為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十條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同約定的房地產買賣的轉移登記以及與此相關的抵押權的設定、注銷,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作出不予登記決定時,乙方授權丙方直接將監管帳戶中收到的乙方商業性貸款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退還(銀行),貸款和還款期間產生的利息授權丙方依據______(銀行)的通知在乙方解交監管帳戶的其他款項中直接抵扣,丙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權中止本合同的執行并通知甲、乙雙方,由此引起的糾紛與丙方無關:
(一)甲、乙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將監管價款解交監管帳戶的;
(二)乙方貸款申請未獲貸款銀行批準或者批準貸款額低于申請額,且乙方未在買賣合同約定期限內以現金補足的;
(三)甲方或乙方委托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代辦的有關手續所需資料不全的;
(四)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中的房地產轉移登記和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不被房地產登記機構核準或者商業銀行同意的;
(五)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實施監管的情形。
第十二條 發生本合同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協商一致并經丙方同意后可以另行簽訂監管合同的補充協議;未達成一致的,經丙方同意后甲、乙雙方約定解除監管合同,乙方商業性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授權丙方退還______(銀行),余款由丙方退還乙方。 丙方將監管價款處理結束后,本監管合同終止。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解除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要求丙方解除監管合同的,應當征得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承擔,與丙方無關。丙方同意解除監管合同的,乙方同意授權丙方將乙方商業性貸款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退還 (銀行)后,余款由丙方退還乙方。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丙方比照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被監管價款的利息。甲、乙雙方的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經房地產登記機構核準登記的,被監管的房價款利息由丙方向甲方支付;房地產登記機構經審核不予登記的,被監管價款利息由丙方向乙方支付。
第十五條 丙方同意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監管價款全額解交監管帳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約定的監管工作,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或因行政、司法、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因丙方原因導致丙方未能及時完成本協議委托事項的,丙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丙方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行為進行監管并不意味丙方對乙方付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
丙方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監管行為的合法性以及與此相關的任何問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在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所發生的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爭議應當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并在乙方按規定將第一筆監管價款解交監管帳戶之日起生效,自丙方完成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結算行為后終止。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三方另行協商。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二份。
篇2: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補充通知(2015)
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補充通知(20**)
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市、州、縣物價局: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鄂價費〔20**〕16號)要求,為繼續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管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收費許可證注銷工作。全省收費許可證制度統一取消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收費許可證制度取消后的注銷工作,收費單位應于20**年5月31日前攜帶本單位《收費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回收的《收費許可證》應及時存檔保管。
二、嚴格落實收費統計報告制度。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后,繼續按照實施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報告制度的要求扎實做好收費統計。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收費動態監管系統”提供的統計功能,對收費項目、收費資金、收費標準、收費情況等若干項目進行統計。各收費單位要按照國家發改委規定的收費情況報告制度,認真填寫《×××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表一、表二)》,并撰寫××年度收費統計情況分析報告。省直有關部門應于每年6月10日前報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匯總;各市(州)、縣(市、區)收費統計分析報告應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和6月10日前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匯總。
三、積極推進收費政策及執行情況后評估制度。收費許可證取消后,各地可選取收費體量大、社會反映集中的行業和單位,采取自評估和組織第三方評估的方式,對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和評估。價格主管部門要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約談、告誡等方式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由價格檢查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探索建立收費單位誠信檔案,將收費單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四、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各地要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單獨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通過政府網站對外公布,并動態調整。進一步強化收費公示工作,創新便于社會監督的公示方式,收費公示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標準、依據、范圍、對象和計量單位等,凡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實行收費公示制,對不公示、公示不規范的要責令整改,對既不公示,又違反收費政策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五、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定價權力清單化,目錄之外無定價權”的要求,對本單位過去針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出臺的收費政策進行清理,凡不在《湖北省定價目錄》和《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范圍內的定價文件一律廢止,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篇3:山西省建筑節能監管試行辦法(2005)
山西省建筑節能監管試行辦法(20**)
關于印發《建筑節能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晉建科字[20**]275號)
晉建科字[20**]275號
各市建設局(建委)、規劃局、房地局,省直有關委、辦、廳、局,省建工(集團)總公司:
《建筑節能監管試行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廳科技發展處。
山西省建設廳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建筑節能監管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促進本省建筑節能工作,根據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活動及建筑節能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條 省建筑節能工作領導組全面負責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和協調。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科技發展處,承辦領導組的日常工作。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節能的監管工作;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筑節能監管工作。
建筑節能的具體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節能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節能監管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髫瀼貒医ㄖ澞苷?/a>和法律法規,制定或建議制定本省建筑節能的政策、法規,編制全省建筑節能規劃并組織實施;
?。ǘ┙M織編制并發布建筑節能規劃、設計、施工、質量驗收、材料、工程造價和節能建筑的評價標準;
?。ㄈ氖陆ㄖ澞苤薪榉?/a>的組織或者機 構進行指導和管理;
?。ㄋ模ㄖ澞懿科沸阅苓M行評價、標識,定期發布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公告;
?。ㄎ澹ㄖ澞芄ぷ鬟M行檢查,對違反建筑節能的行為進行查處。
?。┴撠熤笇Ш凸芾硎刃陆?、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能效評定和標識工作;
?。ㄆ撸┴撠煂Ω骷壉O管人員和工程建設各類從業人員的建筑節能培訓教育。
第二章 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建筑節能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組織工程建設、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筑工程節能驗收,在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具有該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建筑節能評定書》及標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降低節能技術標準,并應將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竣工驗收報告與資料報具有該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預售登記時應當出示《建筑節能設計認定書》;建成銷售和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時,應當出示《建筑節能評定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將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并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及節能設計標準、規范和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和建筑物使用能耗的專項說明,并在設計文件規定位置加蓋單位和設計人員的《建筑節能設計專用章》。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節能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對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規定,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應當拒絕施工,并及時向具有該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獲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識的建筑節能部品和技術,確保建筑節能部品質量和技術的可靠性,促進新技術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
建筑節能部品和技術標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對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節能設計、未按節能設計進行施工、選用未獲得標識的建筑節能部品和技術的,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認可,并應當及時向具有該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報告。
監理單位的監理大綱應當包含建筑節能施工監理的專項內容,竣工驗收質量評估報告應當有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的專項評估內容。
第三章監管
第十二條 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原則,在其下達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的指標。
第十三條 建筑節能實行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制度。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取得建筑節能專項審查證書,嚴格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應定為不合格。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應當填報《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到具有該項工程管理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由備案機關頒發統一格式的《建筑節能設計認定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經審查 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降低節能技術標準,如需變更須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審查合格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未經重新審查的按使用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處理。
第十五條 工程報建的受理部門要將建筑節能的審查列入管理內容,無《建筑節能設計認定書》的,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進入工程招標程序。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和《建筑節能設計認定書》進行查驗;對審查結論為不合格或者無《建筑節能設計認定書》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責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頒發。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查驗該工程的《建筑節能設計認定書》。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對選用的建筑節能部品的抽查和建筑節能重要部位的專項檢查,對建筑物的圍護結構(含墻體、屋面、門窗、玻璃幕墻等)、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要進行單項檢查;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反或者未達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整改完成后應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預售時,應當查驗其《建筑節能設計認定書》;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建筑節能評定書》和《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
第十九條 凡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申報國家、省工程建設獎項的,應當達到建筑節能技術標準要求,建成的項目應當取得《建筑節能評定書》和相應的標識標牌。民用建筑工程項目達不到節能技術標準要求的,不得參加獎項申報,評審單位不得受理申請。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 低工程質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工程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委托設計,或者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積三項工程未按照節能標準和規范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標準進行施工,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者取消資質,責令賠償損失,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依據《建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積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 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不按照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進行批評,依法處罰,直至取消審查資格。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二十九條 涉及建筑節能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建筑節能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