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zz先生/女士,自zz年zz月zz日至zz年zz月zz日在我公司擔任zz(部門)的zz職務,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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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1、離職定義:
1.1、合同離職:員工合同期到后企業或員工雙方不續簽的情況。
1.2、辭職:員工根據個人意愿而辭去工作的行為。
1.3、自動離職: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幾種情形。
1.3.1、員工不辭而別。
1.3.2、員工申請辭去工作,但未經公司同意就離職。
1.3.3、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1.4、辭退: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協議,對違反規定的員工給予解除聘用的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期等情況,企業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以下情形,公司有權對相應人員作出辭退處理:
1.4.1、當月曠工3天以上(含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5天者;
1.4.2、一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次)者;
1.4.3、公司內聚眾賭博者;
1.4.4、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4.5、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1.4.6、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1.4.7、故意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4.8、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4.9、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涂改、偽造單據或原始記錄者;
1.4.10、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義受損者;
1.4.11、參加非法組織者;
1.4.12、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4.1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4、侮辱、漫罵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5、惡意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6、私自收受客人或與公司有業務相關的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物者;
1.4.17、故意破壞、侵占、盜竊公司、業主、客人或同事財物,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8、擅離職守,造成公司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9、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并且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者;
1.4.20、故意損害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1、攜帶或收藏違禁品(如槍械、管制刀具、毒品、爆炸品、易燃物品等),造成危害后果者;
1.4.22、向上司或同事行賄,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3、觸犯國家刑事法律構成犯罪者;
1.4.24、盜竊、擅自復制、遺失、泄露公司保密范圍的資料、信息等,造成不利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
1.4.25、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當調整時不接受公司安排其他崗位,或經調動后仍不能勝任者;
1.4.26、員工如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它可能影響在公司工作的病史者;
1.4.27、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等。
2、離職申請
2.1、辭職: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
2.2、辭退: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辭退建議,應有理有據,并填寫《離職申請表》
3、離職審批
3.1辭職:
3.1.1、面談:直屬上司及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積極溝通,對表現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
3.1.2、審批程序:面談后,員工仍堅持辭職,則按《離職申請表》經直屬上司、部門負責人簽名后,報行政部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
3.2.1、依據:根據員工所違反的相關規定依據。
3.2.2、審批程序: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并填寫《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由行政部通知擬辭退人員進行工作移交。
4、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其領用物品、公司財產、工作內容等項目的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相關經辦人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名后把表格交回行政部,方可結算薪資。
5、薪資結算
在工作及物品移交完成后,行政部根據員工的出勤狀況持審批后的《離職申請表》及《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財務部將在次月10日將工資發放到員工的銀行賬戶上(公司指定銀行),如遇節假周六日,則順延1-3天。
6、其他
5.1、視離職員工的個人需要,可由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5.2、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諉或拒絕進行交接工作,否則,本公司有權責令離職員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接手續,并視其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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