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調課、停課及代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穩定教學秩序,加強課堂管理,保證教學計劃正常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課程一經排定,任課教師應全力保證按時足時授課,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授課時數。
第三條任課教師如因病、事等原因不能按時授課的,須出示醫院出具的病歷和病假條、會議通知書等相關證明,并認真填寫《調(代)課申請/審批表》,停課須注明具體補課時間。
第四條各系應嚴格控制調、停課的次數。課程調整僅涉及本系且調整時間為一周以內的,經系主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備案,課程調整涉及跨系課程或調整時間為一周以上的,經系主任簽署見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五條調、停課申請批準后,任課教師及教學秘書至少應于上課前一天通知到上課學生。對有外系學生選修、重修和旁聽本門課程的,應盡量通知;確實無法及時通知到位的,教學秘書應在上課時到上課教室當面通知。
第六條各系應加強對調課及停課后補課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調課及補課安排上課的教師作曠課處理。
第七條各系在設置公共課、學科(專業)基礎課時,應有兩名以上教師能完整授課,以便在任課教師需調、停課時,其他教師能替補上課。
第八條任課教師因各種原因需由其他教師代課時,原則上應由相應職稱的教師代課,并須事前經本系主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批準,方可代課。
第九條教務處對每學期各系教師調、停課情況進行公布,任課教師每學期每門課程調、停課累計學時超過6學時者,原則上不得參評該學年度校教學類評優評獎活動。
第十條各系組織集體活動原則上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如確需調、停課時,必須事先報請教務處批準,否則不得安排。
第十一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調、停課的教師或學院相關工作人員,學校將依據《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院行(2001)第020號)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節、假日和學校重大活動的調、停課安排,由教務處統一提出,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實施。因全校性的統考而產生的調、停課,由考試承辦單位提前一月將考試日期、規模、使用教室等情況報告教務處,考前一周,應再次落實有關調、停課安排。
第十三條每學期最后1~2周為復習考試周,此間除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批準外,所有教室由教務處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調(代)課申請/審批表
20**年*月*日
附: 調(代)課申請/審批表
系存根:
系別: | 課程名稱: | 授課班級: | 代課教師: | |
□調、□停、□代課原因: 任課教師簽名:代課教師簽名: 申請時間: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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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課時間:年月日(第周)星期第―節 | 原上課地點: | |||
補上課時間:年月日(第周)星期第―節 | 補上課地點: | |||
通知學生方式: 經辦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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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意見: 簽名(蓋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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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意見: 簽名(蓋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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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為穩定教學秩序,原則上不得調課。確有特殊原因需調課者,必須認真填寫此單。
2、請各系嚴格控制調課人次,教務處將于每學期公布各系調課次數。
教務處制
教務處存:
系別: | 課程名稱: | 授課班級: | 代課教師: | |
□調、□停、□代課原因: 任課教師簽名:代課教師簽名: 申請時間: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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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課時間:年月日(第周)星期第―節 | 原上課地點: | |||
補上課時間:年月日(第周)星期第―節 | 補上課地點: | |||
通知學生方式: 經辦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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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意見: 簽名(蓋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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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意見: 簽名(蓋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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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為穩定教學秩序,原則上不得調課。確有特殊原因需調課者,必須認真填寫此單。
2、請各系嚴格控制調課人次,教務處將于每學期公布各系調課次數。
教務處制
篇2:外語學院請假、調課、停課的規定
為加強學院教學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在執行學校關于請假、調課、停課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院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1、 未經批準,任何教師不得隨意與學生協商私自停課、調課、補課。
2、因公出差需要調課6-8節或停課2節者,需先出示公函和書面申請,填寫停課╱調課申請表,附相關公函復印件,經所屬系主任簽字報主管教學的副院長批準后,交學院教學秘書存檔。補課時間和地點由任課老師與學院教學秘書協商解決,由教學秘書負責通知有關班級相關調課事宜,任何教師不得隨意與學生協商私自停課、調課、補課。
3、教師因病或因事不能事前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的,應先向主管教學的副院長進行口頭請假,然后通過教學秘書通知所任教班級停課。事后應回學院辦公室補辦請假手續,填寫停課╱調課申請表,附病假單或事假單證明,交所屬系主任簽字報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審批后,由教學秘書存檔,并和教學秘書協商補課時間和地點。
4、學校重大活動需要某些老師停課的,需憑學校通知、經分管教學副院長同意后由教學秘書通知相關班級停課╱補課,補課時間、地點由教學秘書與任課教師協商解決。
5、教師出境參加學術會議,需提交邀請函(復印件)和書面申請,經總支書記或院長簽字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經主管外事的校領導審批后,到教學秘書處辦理停課╱補課手續。
我院教師停課、調課請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對未經批準擅自停課、調課的,按我校教務處的有關規定處理。
篇3:人文學院教務處停課、調課規定
人文學院教務處停課、調課規定
一、任何學院、系、專業、教研室、學生班級和教師,不論何種原因,未經教師所在學院(部)批準及報學校教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律不得擅自停課、調課。
二、全校性學生的停課或調課必須經校長批準。
三、各學院、系、專業、班級因特殊情況(如有重要外事活動、市級重大公務活動等)必須停課或調課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原則上,活動時間1天以內須由教研室領導同意并書面報教務處備案;2天及以上、1周以內須報教務處審批;1周及以上的須由教務處報主管校長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實施。
四、教師因公事或因病須調課、停課的,應到所在學院(部)辦理請假手續。原則上,事假應提前3個工作日,病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學院(部)準假后應負責通知相關班級的學生,所缺之課必須補上,具體補課日期和教室應由教師與所在部門商量后落實并及時通知班級學生。教師擅自與學生協商后停課或調課的,作為教學事故處理。
五、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任何部門、個人均不得擅自抽調或私自要求學生從事其他活動,如確因特殊需要,必須通過有關部門及負責人批準并報教務處審批同意后,方可作公假處理。
六、各學院(部)每月28日前將停課、調課信息統計表上報教務處。
七、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等。
八、本規定解釋權屬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