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心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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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公約

  一、師德篇:

  1、熱愛幼兒,尊重幼兒。

  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幼兒。嚴禁體罰、變相體罰或諷刺漫罵挖苦幼兒,促進幼兒全面、主動、健康地發展。

  2、為人師表,堪為人師。

  模范遵守社會公德,作風正派,嚴于律己,以身作則,注重身教。

  3、尊重家長,廉潔從教。

  主動與幼兒家長聯系,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家長支持和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指責幼兒家長。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不得索要或收受幼兒及家長的錢物。

  4、團結協作,豁達大度。

  謙虛謹慎、尊重同事,誠懇待人、豁達大度,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不議論、不傳播流言蜚語,說話要對人對己負責。

  二、敬業篇:

  1、愛崗敬業、依法執教。

  熱愛幼教事業,熱愛幼兒園,盡職盡責,培養幼兒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幼兒身心健康的思想。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思想和同志建設有***主義理論,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嚴謹治學、積極創新。

  樹立正確的兒童觀、教育觀,尊重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刻苦鉆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3、因材施教,注重實踐。

  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發展幼兒的個性,開發幼兒的潛能,注重幼兒實踐及動手能力的培養。

  4、終身學習,求善求真。

  按照同志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精神,有意識地進行知識的更新和相應能力的提高。要以超前意識為基礎,養成終身學習的習慣,主動發展,形成獲取、處理、使用各種信息的能力,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三、禮儀篇:

  1、儀表得體,舉止端莊。

  上班時,穿戴整潔、大方,儀態端莊,舉止得體,不袒胸露背,濃妝艷抹,不戴過多的金銀飾品(除項鏈外),不穿高跟鞋、不涂指甲油。帶班、會議、幼兒午睡時間手機(小靈??)處于振動狀態,上課時不接、不打手機和內線電話。園內不吃零食。上班時間不登錄與教學無關的網絡。

  2、說話有禮,行動文明。

  使用禮貌用語,推廣五大教育用語;園內必須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發言、交談;接聽電話要注意規范化的禮貌用語:“您好”、“請稍等”、“需要我轉告嗎”、“對不起”、“再見”等語言運用自然流利,要輕聲、簡短、語氣親切、溫和,切忌生硬、粗俗或不耐煩,要充分體現幼兒園的形象。與人發生爭執時,要冷靜、耐心,堅持以理服人,即使面對言語粗暴的人,也要表現出節制、有禮貌。食堂用餐時不大聲談話,餐畢,請妥善放好餐具和餐椅,創造一種文明的就餐氣氛。

  3、學會微笑,以禮待人。

  園內遇到同事,應微笑點頭示意,遇到幼兒及家長要互致問候;遇到參觀視察來訪等外來人員,要以禮相待,正面相見時要微笑點頭示意,坐姿時如遇領導、客人詢問時要起立招呼,形成一種彬彬有禮、溫馨和諧的氛圍;接待家長和公事客人,要熱情有禮,起立迎送,體現本園教職工應有的姿態。

  4、園內園外,注重修養。

  參加會議、學習、講座、活動時,不遲到早退缺席,不隨意進出。必須進出時,需與主持人或有關領導打招呼,動作要輕。開會、聽講座時,必須隨帶筆記本進行摘記,報告、講座、發言或演出結束后,要熱情鼓掌。不準私自挪用公用物品和他人物品,嚴禁故意破壞或不負責任損壞公用物品和設備。借領財物要嚴格按規定辦理手續。禁止以散漫的儀容儀表參加各種會議活動和接待來園客人,自覺維護幼兒園公眾形象。

篇2:學院公有住房文明公約

  學院公有住房文明公約

  為創造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讓入住教師公寓的教師及家屬們生活愉快、工作順心,特制定本公約,望大家共同遵守。

  一、互讓互諒,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積極營造歡樂氣氛,積極參與“文明校園”創建活動。

  二、愛護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及食品包裝袋(盒)等垃圾;不往走廊、樓道、院坪等公共場所丟廢棄物及堆放雜物,各住戶要落實門前三包工作。

  三、維護公共秩序,盡量減少躁音,特別是休息時間,不要放大音響、大聲喧嘩并教育孩子不要在樓上蹦跳,活動要輕,不在公共區域嬉戲打鬧。

  四、注意安全,防火、防盜,晚上和離家時要鎖好門、窗,保護財產安全;不要在陽臺、護欄等高處擺放花盆等物件,以免墜落造成傷害;教育孩子不攀爬欄桿、扶手,避免受傷。

  五、保持走廊和樓道等公共區域的暢通,自行車、摩托車等要整齊停放,舊家具勿隨意丟棄擺放在走廊和樓道等公共區域。

  六、為防止蚊蟲滋生,預防傳染病病傳播,請勿在陽臺、花圃等公共區域種菜;請勿在教師公寓及公共區域飼養寵物及家畜。

  七、節約水電,愛護公共設施,不故意損壞門窗玻璃及宿舍內各種設施,設施設備故障的,請及時向物業報修。

  八、嚴禁將教師公寓租給或轉借他人居住或用于從事其它活動。

  后勤管理處(宣)

篇3:XX實驗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XX實驗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準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

  (五)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六)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七)采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八)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了解幼兒情況,聽取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幼兒園在編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舉辦者做出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兒園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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