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入室劫殺刑事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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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訴人):徐順法、周玉芳、徐英姿、吳廣新(徐順法與周玉芳系夫妻,徐英姿是徐順法、周玉芳的長女,徐英姿與吳廣新系夫妻)
被告(被上訴人):上海復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徐順法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與妻子周玉芳、次女徐明姿居住其中,該房由上海復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瑞公司”)進行物業管理。該小區《公共契約》中約定復瑞公司安排保安人員對住宅小區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安全防范、治安工作。某日凌晨,罪犯曲化波經小區未鎖的小鐵門翻入徐順法的房屋并致徐明姿死亡。破案后,曲化波被上海市二中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死刑,并判決賠償徐順法、周玉芳喪葬費8000元,賠償徐英姿誤工費5246.50元。此后,本案原告又起訴復瑞公司,要求賠償喪葬費、誤工費、撫恤金、精神損失費約50萬元,并要求賠禮道歉、置換房屋。法院經審理查明,犯罪行為發生時,小區三大監控系統工程無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此前,小區居民對小區安全提出異議并要求安裝防盜鐵門窗,但復瑞公司未同意。案發當晚,小區內安裝的監視點發現有異常,保安人員現場察看時,因犯罪分子已翻墻入室,未能發現。

本案的最后審理結果:上海市二中院二審認為:

1、徐順法、周玉芳與復瑞公司間物業管理合同關系成立,而徐英姿、吳廣新既未參與訂立《公共契約》,又未成為房屋共有人,故該二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2、徐順法、周玉芳要求復瑞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與要求曲化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承擔賠償責任有所不同,不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3、復瑞公司未能提供小區三大監控系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和當晚小鐵門鎖閉的有效證據,表明其未能切實履行安全防范的義務,已構成違約。
4、違約責任中不存在精神賠償,故對此不予支持;對原告提出的撫恤金的訴訟請求也因無法律依據而不予支持。最后判決復瑞公司賠償徐順法、周玉芳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

案例分析:

1、關于公共契約; 公共契約,其實是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管理規約是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了調整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通過管理團體集體制定的,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書面形式的自治規范。規定了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的業主、專有部分占用人、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使用、維護和其他管理服務活動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目前我國的物管條例稱之為業主公約,是指與全體業主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用以指導、規范和約束所有業主、物業建筑專有部分占用人以及物業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守則。業主公約對所有業主、物業建筑物專有部分占用人、物業管理者都有約束力。業主公約的主題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約束范圍涉及全體業主和專有部分的占用人。

2、關于物業公司違約問題的分析:在各地公司回貼中都提到了物業公司違約的問題,這非常得好,表明我們對物管合同的認識有了一定的深度,那么我們如何來判斷違約與否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段飿I管理條例》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

篇2:重大校園刑事治安事件應急預案2

  重大校園刑事治安事件應急預案2

  為保障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預防各類引發影響校園安全和穩定的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一、預防措施

  1、嚴格把好校門關,對于社會閑雜人員,門衛一律不得放其進入校園,并防止社會閑雜人員混入學校。

  2、對于來訪者一定要簽好"來訪者登記情況記錄",方可進入校園。

  3、對于與學?;蚪處熡忻艿募议L,校方主動與其溝通,爭取化解其內心不滿,不使矛盾進一步激化。

  4、如發現行為有偏差的同學,及時進行教育、幫助,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應急處置程序

  學校一旦發生重大校園刑事治安事件,學校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一般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報告和報警

  發生重大校園刑事治安事件應當首先報警,然后報教育局突發事件處理小組辦公室和業務科室。

  2、學校立即組織人員保護現場,不讓任何人進入相關場地。做好人員的疏散、救援及安置等工作;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開展調查取證。

  3、如發生人員傷亡的,學校要及時通報有關家屬;成立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做好家屬的接待、安撫等工作。

  4、學校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通報情況,穩定師生情緒,配合做好處置工作,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5、當發生的突發事件涉外時,事發單位在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應向當地外事管理部門匯報。

  附件:

  重大校園刑事治安事件應急工作組名單

  組 長: Z

  副組長:Z

  成員:Z

  責任人:學校領導門衛總務處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 定
第八節 通 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附 則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它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ハ嘀萍s,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汛,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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