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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裝修致漏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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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業主裝修致漏水案例

  案例描述:

  z居16-101房業主反映家中客廳樓面、墻面有滲水痕跡,要求管理處盡快處理。

  處理過程:

  工程人員查看現場后得出結論:是16-201房的客廳地面有積水而造成滲水所致,但業主不承認是他的客廳有積水,業主說客廳既沒有給水管,又沒有排水管,水從何而來?經過工程人員耐心地用專業知識解釋此房衛生間的地面比走廊的地面要高,加之走廊的地面又比客廳地面要高出20多公分,因此衛生間地面的水(包括衛生間里面回填屋里的積水)會慢慢的沿著地面而滲入客廳的地面,因為客廳地面按設計要求是不用做防水的,所以就導致了豐16-101客廳樓面滲水現象。終于說服了業主,業主并同意將101房滲水所致的問題進行整改。

  案例點評:

  通過此次滲水事件,說明了工程人員的專業分析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得到鍛煉和提升,也充分地反映了工程人員實事求是處理問題的良好作風。解決了業主之間的紛爭。

  **苑工程班組

  20**年4月29日

篇2:業主衛生間裝修漏水糾紛

  案情介紹:

  楊女士與李民都是順義區的居民,而且是樓上樓下的鄰居,楊女士住在樓下,20多年來,一直相安無事。1999年12月,李民對自己的住房進行裝修,廁所地面和廁所墻面均用面磚進行了裝修。此時,樓下的楊女士家正好無人居住。

  2000年12月,楊女士的公婆搬到楊女士家居住。20**年4月,楊女士家的廁所頂部自上而下開始出現漏水現象,她找到了李民,并通知其使用廁所要注意,要求其查明原因,進行修繕。然而,李民沒有理睬。為此,雙方產生矛盾。

  后來,楊女士家廁所頂部漏水更加嚴重,墻體表皮因漏水而脫落,不僅影響使用,也給其造成了損失。為此,楊女士到法院起訴,要求李民停止侵害、立即維修,并賠償損失500元。

  被告不承認自己有過錯

  被告李民不承認自己有過錯,他認為楊女士所說的漏水不確切,因為從他的廁所看不出漏水。修繕隊也來看過,也只是從表面上判斷。

  因此,他不同意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點評:

  權利人在對房屋行使使用權時要充分保護相鄰方的合法權益。對他人的權益構成侵害的,應當停止侵害。原告與被告相鄰達20年之久,相安無事。而被告對房屋及廁所裝修后,原告廁所內出現嚴重漏水,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權益。被告現以自己裝修完畢,不得破壞裝修地面為由,拒絕技術人員的檢查維修,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于近日做出判決:

  技術人員進入李民室內對其廁所進行檢查維修,李民必須提供方便;需要破壞廁所的裝修地面時,李民不得阻攔;如需更換添置部件及材料,又需用戶自費時由李民按票據面額負擔;李民拒付時,由楊女士墊付,然后,楊女士向李民直接追償,李民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干涉。

  裝修時要注意防水層

  如今,人們的生活條件好了,也希望住得更舒適,因此,把房子裝修得好一點成為人們的追求,但是裝修房子千萬注意別影響鄰里,特別是樓下的鄰居。尤其是廚房、廁所的裝修,廚房、廁所在建筑時已經過了特殊的防水設施處理,如果破壞了它的結構,很可能就會漏水,所以,在裝修房時千萬要小心,以免破壞了鄰里的安寧。

篇3:裝修漏水到底誰責任?


自從樓上開始裝修后我家(我家是1樓)開始漏水,可2樓業主卻總是見不著人,好幾次明明看見他上樓了,而且聽見他家有聲音,去敲門他就是不開,要么就是趕我們和物業的人走,不理我們。最近劉女士遇上了這樣的麻煩,那么她該怎么辦?到底該找物業公司還是找樓上理論?

物業無直接責任

記者通過咨詢法律界以及物業公司相關人士發現,依據相關法律,物業公司對業主室內裝修的質量問題并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如果樓上漏水,您應該保留證據,盡快與樓上業主理論。不論漏水原因是裝飾公司不慎引起還是建筑質量問題,都應由樓上業主找相關責任人。

很多人認為,樓上漏水與物業公司監管不善有關,所以引發損失就去告物業公司,但官司很少有勝訴的。因為在現實中,室內裝修是業主自主進行的,作為物業公司,其義務就是告知業主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有改變房屋結構等禁止行為并對禁止的行為予以制止。至于裝修的質量問題,物業公司不予以監管,也不承擔責任。但是物業公司在樓上業主裝修申報時必須履行告知其不得改變房屋結構的義務。

誰有過錯誰賠錢

樓上漏水經常會造成業主之間產生糾紛和矛盾。大家還應互諒互讓,妥善處理,但責任到底是誰的呢?該誰掏錢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備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庇蓸巧下┧a生的物業管理糾紛可根據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來判定責任。

記者通過查詢公開的司法判例發現:實際審判中,法官多認為房屋共用墻壁、地板(天花板)及專有部分的管線,維修費用應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雙方的業主共同負擔。但維修起因可歸責于某業主時,費用應由該業主負擔。比如,漏水是樓上洗手間裝修中未處理好防水防漏措施造成的,顯然應由樓上業主承擔翻修費用,并賠償樓下業主損失。

鏈接

樓上漏水業主免責

近日,上海的一個判例有點與眾不同。法院并沒有支持樓下業主上樓維修的訴訟。

李某居住的房屋頂部漏水,物業上門修理后仍時有滲水現象,他在請求樓上業主胡某配合維修遭拒絕后,將胡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審理中,胡某稱在李某入住前,該房屋從未漏水,原因是李某新裝修不當所致,而從李家完全可以在樓下“捉漏”,自己家沒有必要開膛破肚,且自己入住的是全裝修房,入住前從未裝修過,故對樓下房屋漏水無任何責任。

根據物業證明,漏水水管所處的位置是在胡某房屋地坪以下12厘米處和在李某屋頂以上3厘米處。法院認為,在無特殊困難情況下,從李某自己家中進行維修更合乎常理,遂判決對李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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