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總公司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附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護照散失在個人手中而可能發生丟失、被人利用等問題、根據外交部《關于因公護照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通過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簡稱外辦)申辦護照的因公出國人員。
第二章 護照的統一保管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作為公司的外事職能部門負責統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員由總公司外辦申辦的因公護照。
第四條護照由專人保管,建立嚴格的護照登記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員定期向總公司外辦主任匯報清理情況。保管人員調離時應交接清楚。
第五條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后15天內將所持護照交回總公司外辦統一保管。因公出國人員再次出國時,憑出國任務批件或出國任務通知書(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從外辦取回護照。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上交的,應寫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外辦審核,呈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無故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1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六條領取護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應在得到不再出國通知后一周內將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常駐國外機構人員臨時回國,如果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護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過15天者,所持護照應交回外辦統一保管。常駐人員任職期滿回國內后,應在30天內將所持護照上交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持辦有多次往返簽證護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出境回國后,應在7天之內將所持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下次出國憑出國任務批件取回護照。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2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九條護照交外辦統一保管后,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索回。需臨時借用護照的,應由所在公司或部門出據證明,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限期交回。對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的人員,在辦理有關調離手續時,應將其所持護照交回外辦。外辦將按規定將護照上交發照機關注銷。對拒不交回者,總公司人事本部將不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章過期失效護照的銷毀
第十一條護照過期失效后,由總公司外辦填寫《銷毀護照清單》,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專人(二人)予以銷毀,并報發照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辦將對銷毀的過期失效護照登記造冊。
第四章 護照遺失、被竊的處理
第十三條護照為出國人員出入我國國境和在國外停留的主要證件。護照一旦遺失、被竊,在國外,持照人應立即書面報告我駐當地使、領館、處,由有關館、處將護照具體情況通報并請示總公司主管領導后,由外辦向發照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通知公安邊防部門。
第十四條外辦將每年對遺失、被竊護照及其處理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向總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外辦負責解釋。
篇2:總公司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規定
集團總公司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附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護照散失在個人手中而可能發生丟失、被人利用等問題、根據外交部《關于因公護照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通過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簡稱外辦)申辦護照的因公出國人員。
第二章 護照的統一保管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作為公司的外事職能部門負責統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員由總公司外辦申辦的因公護照。
第四條護照由專人保管,建立嚴格的護照登記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員定期向總公司外辦主任匯報清理情況。保管人員調離時應交接清楚。
第五條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后15天內將所持護照交回總公司外辦統一保管。因公出國人員再次出國時,憑出國任務批件或出國任務通知書(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從外辦取回護照。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上交的,應寫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外辦審核,呈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無故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1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六條領取護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應在得到不再出國通知后一周內將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常駐國外機構人員臨時回國,如果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護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過15天者,所持護照應交回外辦統一保管。常駐人員任職期滿回國內后,應在30天內將所持護照上交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持辦有多次往返簽證護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出境回國后,應在7天之內將所持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下次出國憑出國任務批件取回護照。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2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九條護照交外辦統一保管后,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索回。需臨時借用護照的,應由所在公司或部門出據證明,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限期交回。對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的人員,在辦理有關調離手續時,應將其所持護照交回外辦。外辦將按規定將護照上交發照機關注銷。對拒不交回者,總公司人事本部將不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章過期失效護照的銷毀
第十一條護照過期失效后,由總公司外辦填寫《銷毀護照清單》,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專人(二人)予以銷毀,并報發照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辦將對銷毀的過期失效護照登記造冊。
第四章 護照遺失、被竊的處理
第十三條護照為出國人員出入我國國境和在國外停留的主要證件。護照一旦遺失、被竊,在國外,持照人應立即書面報告我駐當地使、領館、處,由有關館、處將護照具體情況通報并請示總公司主管領導后,由外辦向發照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通知公安邊防部門。
第十四條外辦將每年對遺失、被竊護照及其處理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向總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外辦負責解釋。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谪撠熑藢ξ锲愤M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