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院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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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為自覺接受患者與社會的監督,進一步加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依法行醫和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相關職能部門要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

  二、公示范圍: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則予以公示。

  1、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尚未辦理執業注冊(或執業變更)以及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擅自獨立執業,造成不良后果的;

  2、違反診療護理操作常規,造成醫療事故并賠償的;

  3、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4、隱匿、偽造或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5、未經親自診察,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或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6、無故不及時參加會診或搶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7、違反臨床合理檢查、合理用藥規定,開大檢查、大處方或不按規定使用抗生素、毒麻藥品、精神藥品,情節較重的;

  8、未經醫務部批準,擅自到院外會診或行醫,造成不良影響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10、違反衛生行業紀律“八不準”,情節較重的;

  11、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患者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2、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不服從上級有關部門調遣的;

  13、發生醫療事故或發現傳染病疫情,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公示方法:在院醫療工作簡報上公示。

  四、除公示外,對違反醫院有關規章制度的醫務人員,將按照,《醫院員工獎懲辦法》處理。

  五、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病人及家屬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篇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p>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婪ń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ǘ┨峁┫嗤唐坊蛘叻?,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笤?、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ǘ┏a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ㄈ├闷渌侄魏逄r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ǘ└哂诨蛘叩陀谡▋r制定價格的;

 ?。ㄈ┥米灾贫▽儆谡笇r、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ㄎ澹┳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ㄆ撸φ髁钊∠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ò耍┻`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ň牛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ㄊ┎话凑找幎ㄌ峁┓斩杖≠M用的;

 ?。ㄊ唬┎粓绦姓笇r、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粓绦刑醿r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ǘ┏^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ㄈ┎粓绦幸幎ǖ南迌r、最低保護價的;

 ?。ㄋ模┎粓绦屑卸▋r權限措施的;

 ?。ㄎ澹┎粓绦袃鼋Y價格措施的;

 ?。┎粓绦蟹ǘǖ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粯嗣鲀r格的;

 ?。ǘ┎话凑找幎ǖ膬热莺头绞矫鞔a標價的;

 ?。ㄈ┰跇藘r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ㄋ模┻`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ㄒ唬┻`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ǘ┎粫和O嚓P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ㄈ┎粫和O嚓P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ǘ也閷曳傅?;

 ?。ㄈ﹤卧?、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ㄋ模┺D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ㄎ澹┙洜I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鑿闹靥幜P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2012修正)

  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20**修正)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的決定

 ?。?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和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p>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p>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處罰?!?/p>

  原第一款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機制?!?/p>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第四款修改為:“公安、稅務、建設、國土、衛生、環境、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經營行為?!?/p>

  原第三款移作第五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款:“法律法規對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設立登記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辦理注銷登記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營業執照有效期已過,未辦理延期變更登記,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借用、租用、受讓他人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持偽造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照經營行為。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當事人涉嫌上述無照經營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負責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一)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無須辦理營業執照,但應當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查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查處;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p>

  六、將原第七條修改為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二)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三)違反有關規定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銀行賬戶、證明;

  “(四)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五)法律、法規禁止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其他活動?!?/p>

  七、將原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對當事人的財物查封、扣押決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響取證時,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并送達當事人?!?/p>

  八、將原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二條:“查封、扣押財物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當事人的財物被查封、扣押后,應當自財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當事人接受調查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財物作出認定,對不屬于直接用于無照經營的財物,應當在作出認定后二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財物歸還當事人。

  “當事人不按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告通知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當事人仍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理,但不免除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有關職權?!?/p>

  十、將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其他無照經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被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或者被查處后繼續從事無照經營的,沒收其直接用于無照經營的物品、工具、設備。

  “對非法持有的營業執照、有關證明、合同文本、發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繳。收繳的發票應當移交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無照經營者涉嫌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知會稅務部門依法處理?!?/p>

  十一、將原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條例規定的無照行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條件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十二、刪除原第十七條。

  十三、將原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十四、將原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時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p>

  十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有關行政機關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行政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獎勵?!?/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20**年修正本)

 ?。?0**年12月6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和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

  第三條 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應當遵循疏導與制止、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文明執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處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機制。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

  公安、稅務、建設、國土、衛生、環境、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經營行為。

  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在授權范圍內查處占道經營、亂擺亂賣的無照經營行為。

  法律法規對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r民銷售自產的、未經加工的農副產品;

 ?。ǘ┙浥鷾试O點銷售季節性農副產品;

 ?。ㄈ┙浥鷾书_辦各類商品展銷會;

 ?。ㄋ模┓?、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ㄒ唬┪匆婪ê藴实怯涱I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ǘ┍灰婪ǖ蹁N營業執照或者撤銷設立登記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ㄈ┺k理注銷登記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ㄋ模I業執照有效期已過,未辦理延期變更登記,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ㄎ澹┙栌?、租用、受讓他人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謧卧斓臓I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ㄆ撸┫愀厶貏e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ò耍┫愀厶貏e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無照經營行為。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當事人涉嫌上述無照經營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負責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ㄒ唬┮婪☉斎〉枚慈〉迷S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ǘ┮勒辗?、法規規定,無須辦理營業執照,但應當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ㄈ┍灰婪ǖ蹁N、撤銷、注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查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查處;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卧煸S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ǘ┏鲎?、出借、轉讓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ㄈ┻`反有關規定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銀行賬戶、證明;

 ?。ㄋ模闊o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ㄎ澹┓?、法規禁止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栍嘘P當事人,調查與無照經營相關的情況,并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ǘ┎殚?、復制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賬冊、發票、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ㄈz查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場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無照經營的物品、設備、工具、資料等財物;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對當事人的財物查封、扣押決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響取證時,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并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財物清單。查封、扣押財物清單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和執法機關各執一份。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財物清單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由兩名以上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見證;無見證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財物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當事人的財物被查封、扣押后,應當自財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當事人接受調查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財物作出認定,對不屬于直接用于無照經營的財物,應當在作出認定后二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財物歸還當事人。

  當事人不按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告通知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當事人仍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理,但不免除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禁止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易變質及其他難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取證據后,可以依法先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處理。被查封、扣押的財物經認定不屬于直接用于無照經營的,應當將拍賣、變賣所得退還當事人。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有關職權。

  第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下列處罰:

 ?。ㄒ唬σ怨久x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其他無照經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ǘ┍回熈钔V菇洜I活動或者被查處后繼續從事無照經營的,沒收其直接用于無照經營的物品、工具、設備。

  對非法持有的營業執照、有關證明、合同文本、發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繳。收繳的發票應當移交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無照經營者涉嫌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條例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或者轉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回,并處以被動用、調換或者轉移財物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逾期未能繳回的,處以被動用、調換或者轉移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徊樘帟r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受理其登記注冊申請的;

 ?。ǘz舉他人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無照經營者時,應當告知其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動用、調換、損毀以及私分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時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有關行政機關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行政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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