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動物防疫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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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爾多斯市動物防疫監管制度

  為了加強我市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明確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權力與義務,嚴格履行職責,加快與國際獸醫監管制度接軌的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內蒙古自治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鄂爾多斯市動物防疫監管制度》。

  1 監管原則

  1.1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要在各級政府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能范圍實施監督管理。

  1.2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從飼養、屠宰、加工、 銷售、運輸、貯藏等環節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檢疫、監測和監督管理。1.3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所設動物防疫監督員、檢疫員,屬國家動物防疫行政執法人員,對其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嚴格資格審查條件。

  1.4 市旗區動物防疫監督所實行層級監督,明確監管職責,強化內部監督。

  1.5 旗區動物防疫監督所可在蘇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或選派2-3 名動物防疫執法人員,也可設立一定數量的報檢點,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1.6 旗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在蘇木鄉鎮、村、嘎查招聘一定數量的動物防疫員,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同時協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完成其他動物防疫工作。

  2 監管范圍

  2.1 動物飼養環節

  2.1.1 動物飼養場(小區、戶):旗區動物防疫監督所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養殖戶的動物防疫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1.2 動物免疫:蘇木鄉鎮和村級動物防疫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免疫計劃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和驅治,實行免疫標識管理制度。

  2.1.3 健康管理:旗區疾控中心每年對種用、乳用動物進行健康檢查和規定疫病的監測;動物防疫監督所對種用、乳用動物建立健康檔案,實行健康合格證管理制度。

  2.1.4 預防消毒:動物防疫監督所和疾控中心要指導各養殖戶、養殖場做好預防消毒工作,建立消毒制度。

  2.1.5 動物疫病和免疫效果的監測:動物防疫疾控中心要定期做好動物疫病和免疫效果的監測工作。

  2.1.6 疾病的治療:由取得獸醫從業資格的獸醫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出具處方,用藥科學、規范,嚴禁使用國家禁止的激素類藥物和假劣獸藥,嚴格執行停藥制度,嚴禁超期用藥,控制殘留。

  2.1.7 疫病的撲滅:當發生動物疫病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采取“早、快、嚴、小”的措施,及時撲滅,要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

  2.1.8 產地檢疫:檢疫員對離開飼養地的動物必須實施產地檢疫,出具產地檢疫證明。出具產地檢疫證明必須符合如下條件:1)報檢:動物在離開產地前,畜(貨)主必須提前報檢。2)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3)免疫在有效期內:檢疫員應查驗免疫耳標,核對免疫擋案,登記耳標編碼,以確認在免疫有效期之內。對于有免疫耳標而沒有免疫擋案的動物進行補免,兩周后方可出證,并查明耳標來源。對沒有耳標的健康動物,經核實已經進行有效免疫的,可補帶耳標,并查明無耳標原因。4)健康檢查:檢疫員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對動物實施健康檢查和規定疫病的檢驗。

  2.2 動物屠宰環節

  2.2.1 牲畜定點屠宰場(點):對屠宰動物實行定點屠宰、到點檢疫的管理辦法。各屠宰場(點)的選址、建筑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要求,并取得畜牧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

  2.2.2 屠宰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所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點)派駐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

  2.2.3 屠宰管理:屠宰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規范的屠宰秩序,具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設備,為動物檢疫人員提供方便的檢疫條件,并在檢疫員的指導下做好出入車輛及場區的防疫消毒和衛生工作。

  2.3 運輸、貯藏、銷售環節

  2.3.1 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運輸:畜(貨)主在出售或者調出動物及動物產品前,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供屠宰或育肥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畜(貨)主必須憑檢疫證明、免疫耳標、消毒證明出售、拉運。外地調入動物及產品,憑準調證、檢疫證明、免疫耳標、消毒證明進入。

  2.3.2 動物產品的貯藏:冷藏場所(冷庫)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依法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憑動物產地檢疫證明、消毒證明、胴體驗訖印章、分割包裝肉檢疫標識進行入庫。建立進出庫臺帳,按批次對動物產品的來源、檢疫證明進行登記,并定期對場所進行清洗消毒。

  2.3.3 動物產品的加工、銷售:包括食堂、飯館、飯店和以肉類為原料的加工企業,其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有防蟲、防蠅、清洗、消毒、冷藏等設施及設備,并依法申辦《肉類衛生合格證》。肉類產品必須來自定點屠宰場并經檢疫合格,有檢疫證明,胴體有驗訖印章。嚴禁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染疫、病害肉類。

  3 監管措施

  3.1 加強宣傳工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所必須加強動物防疫法律知識及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形式向社會和經營者進行廣泛宣傳,對一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及典型案例通過媒體宣傳報道,以得到社會各界對動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3.2 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重視動物防疫工作,把動物防疫工作、畜產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當地畜牧業發展、農牧民增收、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加大資金投入,解決一些影響、限制動物防疫事業發展的關鍵性問題,切實建立和完善基層服務組織。

  3.3 加強管理、依法行政: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重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加強領導,強化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動物防疫行政執法隊伍。

  3.3.1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所要經常性地對動物飼養環節的動物防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免疫、檢疫、消毒、檢測等防疫制度。特別對飼養場、養殖小區要按照要求,嚴格防疫條件,加強監管。

  3.3.2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所對國家計劃免疫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和驅治,嚴格按照農業部《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實行免疫檔案管理制度。動物防疫員必須按照免疫規程具體做好動物免疫工作,佩帶免疫耳標,建立免疫檔案,蘇木鄉鎮統一建立免疫臺帳。對種用、乳用動物要建立健康檔案,實行健康合格證管理。

  3.3.3 旗區動物防疫監督所要加強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公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和消毒工作。檢疫人員對調出、調入、屠宰的動物及產品要按照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親臨現場實施檢疫。

  3.3.4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獸醫從業人員的管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從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條件,嚴格審查任職資格。加強獸醫從業許可證管理,完善市、旗區、蘇木鄉鎮三級動物防疫技術服務網絡,建立以市旗區獸醫技術服務部門為主體、蘇木鄉鎮為基礎、村嘎查及社會技術服務組織為補充的獸醫技術服務體系。

  3.3.5 市旗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人員的自身素質,樹立服務意識,建立嚴格的培訓、考核、考試制度。

  3.3.6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農業部《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篇2:某幼兒園衛生防疫制度

  幼兒園衛生防疫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幼兒園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市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建立幼兒園食堂、餐廳、小超市衛生責任制度、采購管理制度,食品儲藏管理制度、試嘗制度和菜品留樣制度。

  5、嚴把食品采購、運輸、驗收入庫三個環節,堅持食品原料索證制原則。

  6、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7、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8、幼兒園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9、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10、幼兒園把衛生防疫知識教育納入安全教育計劃,切實開展對師生的衛生防疫知識教育。

篇3: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范例

  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要求,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動物衛生監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市旗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所按照一般程序已辦結的動物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案卷。

  第三條 評查標準按照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農辦政[20**]4 號)文件要求進行。

  第四條 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案卷評查組(3-5 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五條 案卷評查工作采取抽查的辦法,對各旗區每年查辦的案件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為隨機抽查,主要采取聽取匯報、隨機抽取案卷、查閱有關文件資料、逐卷點評、反饋情況等進行。

  第六條 案卷評查情況、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

  第七條 評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剖析典型案件,將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予以推廣對優秀案卷和優秀辦案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糾正,并將評查結果及整改措施做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案卷經評查后,實行評分制,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單位應在年終對辦案人員進行表彰,平均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應當對辦案人員進行再培訓,對兩次評查得分均低于 70 分的辦案人員,不得繼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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