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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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車輛使用管理工作,本著“安全、高效、節約”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總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節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一條 總公司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定向服務,按需使用的原則,由辦公室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條 總公司領導、征潤洲污水處理廠(含駐廠部門)、大港污水處理廠(含駐廠部門)、丹徒污水處理廠(含駐廠部門)用車原則上實行定向服務,其它各部門用車按照先急后緩、保障重點、保障一線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統籌安排。確因工作急需,辦公室可調度定向服務車輛。嚴禁私自出車。

  第三條 一般工作人員市區辦事原則上不安排車輛(情況特殊除外),“八小時”以外公務用車須經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安排。鎮江市區范圍以內公務用車由駕駛班長負責安排,鎮江市范圍內公務用車須經辦公室批準后安排。長途用車(出鎮江市)和外單位借車,由用車部門提前2天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送駕駛班登記后,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并報總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后安排使用。為節約成本,對于一般工作人員,且行李簡單,到交通便捷城市出差,提倡坐火車前往。

  第四條 車輛駕駛實行專人專車,各負其責,未經辦公室主任批準,禁止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第五條 下班后、節假日、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停車場,并實行晚回場簽到制度。任意放置車輛造成毀壞、失竊等損失,由駕駛人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車不得私用,如確因情況特殊,由用車人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并報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安排,但需支付相應的成本費用。

  第七條 用車人應文明乘車,不污染和損壞車輛,配合駕駛員填寫《行車記錄》,帶頭遵守本辦法。對于各個部門的用車情況,年底總公司將進行通報。

  用車人應如實申報用車去向和時間,不得瞞報和謊報,以便駕駛班正常有序、科學的調度和管理。

  在外期間,用車人負有協助駕駛班做好駕駛員的監督、教育、提醒、管理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辦公室每月對駕駛班進行考核,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將視具體情況給予表揚、加薪等獎勵;對工作懈怠、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包括機械事故和交通事故),視其一貫表現和具體情節扣發獎金,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或待崗、辭退處理。

  第九條 實行輪崗制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所有車輛的駕駛員實行輪崗制度,原則上每一年調整一次。對于相對定向服務的駕駛員,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征得有關領導意見后,根據個人表現,可適當調整轉崗時間。

  第十條 為提高駕駛班長的管理水平,駕駛班長崗位實行競選和任期制,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相互提醒、相互監督。

  第十二條 每車建立《車輛使用維修(保養)記錄》檔案,記錄每輛車的基本情況,包括加油、更換機油、三濾、維修(保養)等內容。

  第十三條 按月考核單車油耗,節獎超罰,年終兌現。

  第二節 駕駛班班長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負責駕駛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科學、合理、計劃安排調度車輛使用。配合辦公室對駕駛班目標責任管理考核。

  第十五條 車輛安全工作,實行班長負責制,定期組織駕駛員的安全學習,深刻剖析發生交通事故案例的原因、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做到謹慎駕駛,安全行車。堅持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制度,讓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十六條 掌握所有車輛的技術狀況。督促駕駛員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全面認真地做好“三查”(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查汽車的安全機構各部件的連接緊固情況)、“四防”(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和漏電)、“五潔”(即保持機油濾清器、空氣濾清器、燃油濾清器、蓄電池及全車的清潔)工作。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按照技術要求,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指導駕駛員排除常見的一般性故障。

  第十七條 了解駕駛員的思想狀況,身體狀況,發現情況,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以免影響出車任務的完成,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以身作則,帶頭并督促駕駛員執行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車輛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督查車輛晚回場簽到工作,檢查車輛“八小時”外的在位情況,時刻掌握每輛車的動向,掌握駕駛員加班情況。

  第二十條 認真做好車輛成本核算工作,努力降低油耗和運行成本。每月統計單車燃油消耗量,按照單車每百公里耗油量核算耗油費用,并填寫油料考核表,于次月初交辦公室。

  逐臺建立車輛檔案,做好使用、維修(保養)記錄工作,準確詳細記載每輛車的基本情況、每次保養(維修)的項目、時間、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督促駕駛員遵守勞動紀律。自覺做到發車不遲到,工作不脫崗,做好隨時出車準備,必須車等人,不能人等車。

  第二十二條 帶領全班人員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公司服務、為領導服務的思想,謙虛謹慎,任勞任怨,愛崗敬業,作風正派,提高職業道德水平,維護

  公司形象和個人形象,保守工作秘密,不道聽途說。

  第二十三條 督促駕駛員按規定填寫《行車紀錄》,并于每月底收齊交辦公室。

  第三節 駕駛員職責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管理,服從調度。出車時攜帶有效證件。堅決杜絕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帶病駕車,帶思想情緒駕車,嚴禁開車時接聽、撥打手機。做到警鐘長鳴、安全第一。

  第二十五條 堅持服務宗旨,踏實勤奮工作。增強責任意識,注重職業道德。做到“安全正點、準確及時、文明禮貌、熱情周到”,盡量使用車人滿意。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車上吸煙,保持車內外衛生整潔。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轉告本公司陪同人員,善意提醒,不能直接制止。

  第二十七條 準確、及時、如實填寫《行車記錄》,詳細記載每次出車使用部門、用車人、時間、地點、里程等內容,并由用車人簽字確認(公司領導用車和外單位客人用車可由班長代簽),以便核算百公里油耗,監督用車情況,核實交通違章等相關事宜。辦公室將隨時抽查填寫情況。

  第二十八條 配合班長及時登記車輛加油、維修、保養記錄。

  第二十九條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時間不得竄崗。在沒有出車任務時,應在駕駛班、停車場隨時待命,聽候調度。做到隨叫隨到,對班長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堅決完成任務,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長途外出回來后,應立即報告班長。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班長報告辦公室負責人,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條 未經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將自己所駕駛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

  第三十一條 自覺參加安全、業務學習,總結安全行車經驗,提高駕駛技能,交流思想,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做到相互學習、相互提醒、團結互助。

  第三十二條 保持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態,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駕車輛進行檢修,及時發現和排除異常和故障,形成人人動手的良好風氣。

  第三十三條 每次加油后及時將加油卡和回單交駕駛班長登記。長途外出加油,發票須粘貼后,先由駕駛班長審核登記,再進行審批報銷。

  第三十四條 共同做好停車場和洗車場的衛生保潔工作,協助維持車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 妥善保管車輛證件、隨車附件及工具等。如發現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第三十六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應立即報告,不得隱瞞。如有隱瞞,一經查實,將給予當事人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 除長途出車未回外,所有車輛一律回場過夜,并嚴格執行車輛晚回場簽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對乘車人熱情、禮貌,說話要文明。駕駛車輛時,要全神貫注,思想集中,不得邊駕駛邊和乘車人閑聊。

  第四節 車輛維修、保養

  第三十九條 總公司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和保養。車輛維修(保養)前,駕駛員應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一式兩份),駕駛班長實車查驗,初步判斷故障的大小、原因,提出維修意見,由辦公室有關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后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安排送修。修理時,本車駕駛員應現場監修。車輛修理完畢后,駕駛員驗收簽字,確認全部維修內容。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或增加維修(保養)項目,否則費用自付。

  第四十條 實行車輛送修與費用結算分開制度。駕駛班只負責維修(保養)車輛的接送。辦公室指定專人,對維修的項目、費用進行核查,每月結算一次。

  第四十一條 車輛維修(保養)實行定車、定人、定責。為確保車況良好和行車安全,每車每行駛5000公里送定點汽修廠保養一次。

  第四十二條 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即三查、四防、五潔)、輪胎換位,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

  第四十三條 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急需修復時,可視實際情況就近修理,但必須請示辦公室負責人。

  第四十四條 厲行節約,控制成本。提倡駕駛員自己動手解決維修(保養)中的小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年終考核評比,獎優罰劣,獎勤罰懶。

  第五節 考核與管理

  第四十五條 為使總公司車輛管理落到實處,增強駕駛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調動全體駕駛員的積極性,提高駕駛技術和服務意識,減少車輛不必要的損耗,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總公司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總公司目標責任管理考核的要求,由辦公室組織實施對駕駛班全體人員進行考核與管理。

  1、考核內容包括出勤、安全行車、車輛管理、愛車節油、遵章守紀、服務態度等。

  2、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為月工資的30%,年度考核為年終獎的100%。

  3、考核實行百分制。對照駕駛班目標責任管理考核細則,根據考核內容,逐項考核,酌情加減分。每月考核一次,次月兌現。駕駛班長應在每月28日前將當月每人考核數據報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對駕駛班長及駕駛班的整體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為合格,月考核工資部分全額返還;95分以下按得分數對應的比例兌現(即得90分為月考核工資×90%),依次類推。但月考核在70分以下(含70分),將給予行政處分、待崗,直至辭退處理。年終獎根據月得分平均值兌現,與月考核一樣:95分以上(含95分)為合格,全額發放;95分以下按得分數對應的比例兌現。

  第四十六條 具體目標責任管理考核細則見附件。

  第六節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篇2:機動車輛保管關系與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界定

  機動車輛保管關系與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界定

  停車場的機動車輛被盜問題,已經成為物業管理行業的一大公害,成為阻礙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于我國法律的立法滯后,往往在機動車輛被盜后的賠償責任追究中,就使眾多的物業管理公司都陷入了不公平的索賠糾紛之中。

  一、現實誤區:有償使用包涵保管之義

  根據現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中:"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規定,目前在深圳經濟特區的物業管理行業中,針對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問題,一般都只是從市場交換的平等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來理解認識。認為要真正測算停車場的管理成本,每次收取機動車輛停放的5元錢,至多只能保管價值10萬元的人貨車。如果再加上保管責任,那么充其量只能保管三輪摩托車。要以這5元錢來保管價值100萬元的奔馳或寶馬車,那保管關系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只能是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

  但是,不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承認《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所確立的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只核發停車場車輛保管的工商營業執照;而且就連稅務部門所印制的發票,也只有車輛保管發票,而沒有停車位有償占用發票;至于法院更是不承認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3月13日"粵高法發[1998]7號"以《轉發〈廣東省法官協會民事審判專業學術委員會審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凡提供停車場地讓車輛停放,收取所謂的‘場地出租費'、‘停車服務費'等費用的,收費人雖自定不負保管責任,仍應視為保管關系成立,不能認定是場地租賃關系如停放車輛丟失,收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規定,目前其實只是一紙空文,并沒有發揮法律約束的效力。

  二、國外對保管關系的法律界定

  要公平徹底地解決車輛被盜的賠償責任問題,單憑樸素的價值觀的不平等來矯正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必須從法理上深入探討和研究,以一個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正確、公平、合理的界定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美國判例法的典型案例,從保管合同的法律淵源和法理理論入手,對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認真的進行分析和研究。

  1、保管(寄托)關系的法律釋義

  所謂保管合同,又稱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或委托占有。保管合同發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上稱為寄托(Deposito)。在法國民法中,寄托分為通常寄托和訟爭物寄托兩類。通常寄托,是指寄托合同期滿后保管人將保管物原物返還寄托人的寄托。訟爭物寄托,是指將相互爭執的物品在判決生效前進行保管,于判決生效或當事人和解后將物支付取得所有權的人的寄托。德國民法典沒有對寄托合同類型進行劃分,但規定了旅店主人對旅客旅游中物品的責任。日本民法中將寄托分為一般寄托和消費寄托,消費寄托是指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于合同期限屆滿,只負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義務的寄托類型。原蘇聯民法典中稱"寄托"為"保管",我國亦沿用了保管的稱呼。

  在英美法系中,寄托這個詞義在英語|中是與委托占有相同,都稱為"Bailment",|是指動產的所有人或有權占有人(通常稱為寄托人Bailor)將動產交付給受寄托人(Bailee),而受寄托人接受該動產并根據明示或默示的協議將該動產歸還給寄托人或寄托人指定的人的行為。交付給受寄托人的該動產只是臨時轉移了動產的占有權,因此也稱為委托占有。所謂委托占有,是指非財產所有者受財產所有者之委托對財產所實行的合法占有。占有者不是財產的真正主人,而只是受財產所有者的委托而代行保管,受托人有義務照管該財產并如約將其送交財產的所有者。

  在英美法中,寄托有三個構成要件:(1)寄托人必須對所寄托的財物擁有所有權或占有權;(2)寄托人必須將對所寄托的財物的排他占有(E*clusivePossession)和實際控制權交付與受寄托人;(3)受寄托人必須自愿接受和控制所寄托的財物,并且知道他有按寄托人的指令歸還該財物的義務,愿意承擔對該財物的保管和控制的責任。

  2、保管關系的案例分析

  為了清楚地了解寄托的這三個構成要件,我們首先來看看下面芝加哥與田納西州的停車場丟失車輛的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案:

  威廉先生將車駛近了芝加哥市機場的普通停車場,停放在停車場的停車位上,由于該停車場停車并不需要預先付停車費,而在將車開離停車場時在出口處交付停車費,于是威廉先生鎖好車,然后自己拿著車鑰匙離開停車場去辦理自己的事。當威廉先生辦完事回到停車場時,發現自己的車丟失了。威廉先生只有持車輛的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了威廉先生車輛丟失的損失,同時也從威廉先生那里取得了代位權(Submgation),保險公司以停車場作為受寄托人應該承擔車輛丟失的損失為由,向停車場提出索賠要求。停車場認為威廉先生只是租用了停車場的一個停車位,在威廉先生與停車場之間并沒有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芝加哥法院判決認為,停車場并未實際控制威廉先生的車輛,威廉先生和停車場之間也不曾有任何口頭或其他方式的協議,因此,威廉先生與停車場之間并沒有產生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所以停車場不應賠償威廉先生丟失車輛的損失。

  另一個案例是由田納西州最高法院所審結的一個有關現代化停車場車輛丟失賠償的上訴案。案情大致為:上訴人是田納西州一家名為海特的多層高級旅館的主人。緊挨著旅館主樓的后面是一個具有現代設備、現代管理方式的現代化停車場。該停車場只有一個進口和一個出口,單一進口處由售票機控制著,單一出口處由一位停車場工作人員控制,出口與進口相對,停車場工作人員在出口處的一個小亭子里可以隨時觀察到進出口的一切動靜。

  停車場雇傭幾名保安人員,都身著特制的保安服裝,平時有兩名保安值班,負責在旅館以及所屬場地包括停車場巡邏。停車場不僅供旅館的住客使用,同時停車場經營也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使用服務。一天早上,被上訴人艾倫先生將自己的一輛新轎車開到該停車場的進口處,從自動售票機上取下停車票,售票機便自動打開停車場進口的欄桿,允許艾倫先生的車進入。艾倫先生將車開上四層,停放好車、鎖上、取出鑰匙,乘電梯離開了停車場。當艾倫先生幾小時后返回停車場取車時,發現自己的新轎車不見了,艾倫先生找到出口處的停車場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噢,車沒有從這里開出來。"艾倫先生便報告給上訴人雇傭的安全部門,然后又報告了警察,但艾倫先生的新轎車始終沒有找到。艾倫先生作為該案的原告,對海特旅館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決,被告不服,向田納西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經審理后,法官的判詞為: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當車主將汽車停放在一個商業經營性的停車場而被盜丟失的情況下,便存在該停車場主人自然和外延的責任問題。下級法院根據本州以前的判例裁定,當車主將汽車停放在一個現代的、室內、多層樓與大型旅館連接在一起的由上訴人所經營的停車場,并鎖好自己的車時,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便已產生。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判決這個裁定是合理的,因而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旅館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寄托是否創立的界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如果車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己拿著鑰匙并可以隨時將車開走,在停車場所停放汽車的實際控制權就沒有交付給受寄托人的停車場,那么,法院就應該認為這是停車場的一個停車位的場地租賃關系,雙方之間就不具備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自然該車的保管合同關系就不成立,法院就不可能判決要這個沒有該車的實際控制權的停車場,承擔該車丟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將車開到某停車場停放,由停車場管理員或自動售票機給車主取車憑證,車主只有持此憑證方可將該車從停車場取出,這就表明了停車場作為受寄托人接受了該車的交付并實際控制了該車的占有。既然所寄托的汽車在停車場的實際控制下,停車場就對該車有責任和義務保管,并按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將該車歸還給寄托人,收回取車憑證。那么,法院就可以認定,對該車的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就被車主與停車場雙方所創立,自然就構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就應該判決有實際控制權的停車場承擔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

  因此,機動車輛的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與停車位的租用關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自然就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而判斷和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的關鍵就在于,車主是否將其機動車輛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若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則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就成立,否則沒有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那么就只能構成停車位的租用關系。

  這兩種涇渭分明的法律關系不僅在英國、愛爾蘭、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包括我國香港地區在內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有著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區別,就連德國、法國、加拿大、奧地利、西班牙、日本、比利時、荷蘭等大陸法系的國家也都在各自國家的民法典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區分地一清二楚。目前在上述這些國家普遍推行的"咪表停車收費",就按照車主沒有實際交付車輛的排他性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的原則,確認了市政管理部門不承擔車輛丟失損壞的賠償責任,認定了車主與市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占用市政道路的停車位有償使用性質。

  三、深圳在車輛保管方面的法律實踐

  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全民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至今都沒有從法律上確立停車位租用關系,只承認機動車輛停放的保管關系。在全民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是國家所有,不僅停車場的土地占用不用交付土地使用費用,甚至停車場的建設費用也是由國家承擔,機動車輛也是全民所有制的國家所有,因此機動車輛的停放就根本不存在要租用車位交費的問題。所以,一-直到現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沒有停車位租用的法律關系,保管關系與停車位租用關系混為一體,唯有用保管關系來同意調整。

  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2號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中,首次以市政府規章的形式,提出了物業管理"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并且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30條中,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的形式再次從立法上確認和重申了"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從合同法立法的原意來看,保管物的交付實際上就是要將保管物的實際控制權和排他占有交付給保管人,但由于法律條文沒有明確這一點,同時對于如何來明確地界定區分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沒有一個準確的判定標準和實際措施及方法,因此,往往只要機動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在司法審判中法官就可能將車輛保管關系與車位有償使用關系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混淆在一起,仍然判定成為車輛的保管關系。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在去年起草《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中組織深圳的物業管理專家進行了專題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第70條中以授權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輛的保管責任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與車主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未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的只可收取車位使用費。"同時也明確規定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按照這個規定的原則,分別給停車場出具車輛保管或停車位有償使用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手續,出具不同的發票和報銷票據供停車場使用。

  從我們深圳目前許多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做法上看,普遍存在著一些非常危險的方法,這種方法往往非常容易地就使物業管理公司陷入敗訴賠償的陷阱之中。例如,許多停車場改變了過去以行駛證換領車輛停放證,取消了車輛進出停車場的車輛停放證,換成為出入憑條或者進出記時牌,并在出入憑條和進出記時牌上都注明了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收取車位有償使用費,而不承擔保管責任。豈不知這種做法只是掩耳盜鈴而已!

  事實上無論是車輛停放證,或者出入憑條,還是進出記時牌,其實都是事實上獲得車輛控制權的一種有效憑證,同時也是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的有效證據。因為沒有這些憑證,停車場是不放行給這些無憑證的車輛出停車場的。如果車主持著這些憑證稱車輛丟失了,法院不判你停車場賠償才怪呢?!至于所注明的不承擔保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只是一種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深圳就已經有過這樣的典型案例,在法庭上法官就憑車主所持有的這類憑證,當庭判決車主交納5元錢"保管費"(其實車主也可不交納這5元錢),停車場所屬的物業管理公司賠償65萬元的車輛丟失損失費。深圳這個典型案例曾經在物業管理行業內引起了很大的轟動,引起了業內人士的譴責,但現在看來這個判例從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就目前深圳物業管理行業的硬件條件.和軟件管理水平來看,承擔車輛保管的條回件早已具備。唯獨是收費沒有體現出質價.相符的服務原則,目前仍由政府制定統一的車輛保管費的價格標準,既不符合社會田主義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現實中政府也回不會去這樣做。因此,就必須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通過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另行訂立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車輛保管費用的收取數額和方法,明確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車主所支付的車輛保管費不能體現質價相符的服務原則,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不與車主簽訂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那么,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停車場之間也只能是車位有償使用關系了。

  綜上所述,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的界定,關鍵就在于車主是否將其機動車輛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深圳經濟特區具有授權立法的優勢,明確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的界定標準,公平合理地解決機動車輛管理上的立法滯后問題,使物業管理行業走向健康發展的正確軌道。

篇3:醫院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1.救護車專供搶救運送病員使用,不得調作他用。車輛除公用外,私人一律禁止使用。特殊需要使用,須經領導批準。

  2.車輛由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救護車由醫務科調度,運輸車輛由總務科掌握使用,無派車通知,司機不得私自開車。夜間遇有特殊情況須緊急出車,可由院總值班人員直接派車。保證會診用車。

  3.車輛平時停放車房內,做好檢修、清拭保養和必要的消毒工作,保證使用。

  4.要建立車輛出勤登記制度,每次出車均應將出車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數、耗油數登記清楚。

  5.車輛行駛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載、超速,做到安全行車,節約用油。

  6.救護車外出救護應按標準里程由司機統一收費,回院后及時將現款上交財務部門。

  7.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接通知后立即開車,有事離開時應向值班人員說明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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